平湖民政系统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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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平湖市民政系统工作人员廉政风险防控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民政系统工作人员廉洁从政行为,预防和化解职务风险,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国家公职人员廉政风险防控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廉政风险防控,坚持“健全机制、注重预防、公开公平公正、依法处置”的原则。第三条廉政风险是指国家公职人员执行职务时,因其有意或无意间,给本人或其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从而触犯廉洁从政相关法律法规所带来的风险。第四条民政系统工作人员,是指民政局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局属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受上述单位委派或者聘用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法规从事民政公务的

2、人员。第五条特定关系人,是指民政系统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拟制血亲、近姻亲和其他共同利益关系人等。其中:(一)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二)拟制血亲,包括养父母、养子女、继父母、继子女;(三)近姻亲,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5-第六条利益包括财产性利益及非财产性利益。财产性是指动产、不动产、现金、存款、有价证券等财物或期权、债权、物品等具有经济价值的利益。非财产性利益是指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在政策制定、行政审批、人事任免、奖惩、执法裁量等方面谋取的有形或无形的利益。第

3、七条民政系统工作人员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存在廉政风险。第八条民政系统工作人员在其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为本人或其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活动提供职务上的便利;或者采用向其他国家公职人员游说、请托等不当方式施加影响,为本人或者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的。第九条民政系统工作人员与其特定关系人,与其本人服务或受其管理的对象,发生买卖、租赁、承包等交易行为的。第十条民政系统工作人员与其特定关系人在民政局同一科室、同一下属单位内任职,或者在一方担任领导职务有直接隶属关系的单位内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

4、等重要工作的。第十一条民政系统工作人员参与涉及本人或其特定关系人的录用、调动、任免、奖惩等事项有关的考察、调查、讨论、审核和决定等工作的。第十二条民政系统工作-5-人员参与涉及本人或其特定关系人的行政审批、行政监管、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协调等事项有关的调查、审理、讨论、审核、决定等工作的。第十三条民政系统工作人员在从事公共资源配置、公共资产交易、公共产品生产领域工作中,参与涉及本人或其特定关系人相关事项的讨论、研究、决策等工作的,或者利用知晓的工作秘密,或者采用指令、暗示等方式插手干预相关工作,为本人或其特定关系人获取利益提供方便的。第十四条民政系统工作人员

5、其他存在廉政风险的情形。第十五条廉政风险的发现。(一)个人申报。民政系统工作人员在从事公务活动中发生或可能发生涉及本人或其特定关系人廉政风险的应主动向组织报告。廉政风险的申报按干部管理权限逐级报告。(二)组织发现。通过组织考察、谈心谈话、材料审核等途径,发现民政系统工作人员在任职、执行公务中涉及本人或其特定关系人存在或潜在的廉政风险。(三)群众举报,根据群众举报、舆情信息,分析、研判,发现民政系统工作人员存在的廉政风险。第十六条廉政风险的防控。(一)信息公开。民政系统凡涉及干部任用、行政事项、公共资源配置、公共资产交易、公共产品生产领域的相关信息应当依据规定进行

6、公开。民政系统工作人员可能产生廉政风险-5-的有关信息按干部管理权限,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开。(二)风险回避。自行回避。民政系统工作人员对知道或应当知道存在廉政风险的,要自行回避或自行停止可能造成廉政风险的行为,并向所在科室、下属单位负责人报告,所在科室、单位负责人应及时作出处置的意见,报经分管局长批准后实施。申请回避。廉政风险相对人对存在或可能存在廉政风险的民政系统工作人员可向民政局提出回避申请,民政局办公室负责受理并审核,报经局长批准,在5日内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强制回避。对民政系统工作人员应回避而未回避或者组织认为需要回避的,所在单位或科室报经

7、局长后采取措施强制回避。回避应记入该事项档案。第十七条廉政风险的处置。(一)民政系统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所作出的行为无效,由此获取的不正当利益应予收缴或撤销,因此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赔偿。(二)民政系统工作人员对本人发生廉政风险隐瞒不报或者不如实申报,应回避未回避的,应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经局长批准后,采取停职检查等组织措施。(三)民政系统工作人员造成廉政风险,产生-5-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调离岗位、停职待岗、免职、责令辞职或辞退等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依照相关规定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

8、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八条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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