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发行人股份代持情况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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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行人股份代持情况的说明本文统计了发行人股份代持及清理的情况。从中我们发现,尽管发行人在历史沿革中存在股份代持,但只要在上市前进行清理,且清理程序合法合规,就不大会对上市审核产生影响。一、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002639)(2)实际出资情况经发行人律师及保荐机构核查,发行人历史沿革中存在如下需要说明事项:1)2004年9月29日,工商登记与实际出资情况不符工商登记情况根据工商登记资料,2004年8月28日,雪人有限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如下决议:A、同意陈峰、陈景秀、陈秋龙、陈瑜、杨大旺、杨建峰、林文英、游秀英、卢珠明等9人退出公司,将其所持公司全部出资平价转让给林汝

2、捷1、陈存忠、陈胜等3人。B、同意吸纳林中典、林国雄、林国雍等3人为公司股东;C、决议公司注册资本增至2,008.00万元,由全体股东认缴。本次变更完成后,雪人有限工商登记股东减至6人,具体股权结构如下:实际情况A、经发行人律师及保荐机构审慎核查,并经相关当事人声明确认,本次股权转让,需要说明事项如下:公司发展早期,股东个人资源为公司发展起到了较大的促进作用。随着公司的发展,股东之间逐渐产生了分歧。2004年中,杨大旺、杨建锋等9人提出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退出。林汝捷1等股东认为,今后应优先选择认可雪人有限经营发展理念、具有长期投资意向或能为公司经营发展做出一定贡献

3、的人作为公司的新股东。经协商,林汝捷1等最终同意由林诚明、林汝捷2、林长龙、林云珍、魏德强等5人平价受让部分股权,并由陈胜、陈存忠代持。股权转让款项由该5人实际支付,具体情况如下:其时,林汝捷2为财务部工作人员,林长龙为销售部经理,魏德强为技术负责人、林诚明为采购部员工、林云珍为设计员。郑志树系陈胜朋友,其时并未在雪人有限工作,与雪人有限之间亦无业务往来。经陈胜介绍,其同意平价受让其中24.10万元股权,并委托陈胜代为持股,该等款项由郑志树实际支付。陈秋龙与杨大旺等人系同辈、关系较好,故杨大旺等退出时其也跟随退出。但因其看好雪人有限发展前景、且股权转让后仍留在雪人

4、有限工作,故其又委托陈存忠代其平价受让60.24万元股权,该等款项由陈秋龙实际支付。B、经发行人律师及保荐机构审慎核查,并经相关当事人声明确认,本次增资,需要说明事项如下:新股东林国雄认购的140.56万元增资中38.07万元增资系代其弟林国俊认购,该部分增资款由林国俊实际支付。综上所述,雪人有限本次股权转让及增资后,股东的实际出资情况如下:2)2007年6月28日,工商登记与实际出资情况不符工商登记情况根据工商登记资料,2007年6月20日,雪人有限股东会决议,同意林中典退出公司,并将其所持公司全部股权,计170.68万元出资,平价转让给股东陈胜,同日二人签署正

5、式股权转让协议。实际情况经发行人律师及保荐机构审慎核查,并经相关当事人声明确认,需要说明事项如下:因林中典退出,林汝捷1决定受让其股权。基于个人之间的信任关系,林汝捷1委托陈胜代为受让该部分股权。股权转让款项由林汝捷1实际支付。故本次股权转让后,各股东实际出资情况如下:3)2008年1月8日,股权转让工商登记情况根据工商登记资料,2008年1月1日,雪人有限股东会决议,同意林国雄、林国雍退出公司,并将其各自所持公司股权平价转让给股东林汝捷1,股东陈胜将其所持出资中210.84万元平价转让给林汝捷1。具体情况如下:实际情况经发行人律师及保荐机构审慎核查,并经相关当事

6、人声明确认,本次股权转让,需要说明事项如下:A、林国雄所持有的雪人有限140.56万元出资中包含其代林国俊持有的38.07万元出资,故林汝捷1受让林国雄出资后,原由林国雄代林国俊持有的38.07万元出资转由林汝捷1代持。B、林国雄、林国雍退出同时,经林汝捷1介绍,其友洪金膜、高诚与雪人有限进行了接触。因认同雪人有限经营发展理念,看好雪人有限发展前景,该二人决定受让部分股权。具体情况如下:基于信赖,该二人委托林汝捷1代为持有。C、原由陈胜代林汝捷1持有的雪人有限170.68万元出资,以股权转让的方式还原为林汝捷1持有,同时,林汝捷1又受让了陈胜的自有出资40.16万

7、元。D、因陈秋龙于2007年12月过世,其名下持有的雪人有限60.24万元出资,转由其独子陈亮继承。陈亮仍委托陈存忠代其持有。因此,本次股权转让后,各股东实际出资情况如下:4)2009年7月31日,规范以往存在的持股不规范情形工商登记情况根据工商登记资料,2009年5月30日,雪人有限召开股东会审议通过如下股权转让事项:实际情况经发行人律师及保荐机构审慎核查,并经相关当事人声明确认,本次股权转让,实际系以股权转让方式,解决雪人有限历史上存在的不规范持股问题,还原真实持股情形。至此,雪人有限历史上形成的持股不规范情形,已全部清理完毕。发行人律师经核查后认为,雪人有限

8、的设立、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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