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违反规定加工麻类纤维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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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违反规定加工麻类纤维的处罚行政权力类别行政处罚行政权力编码176行政权力名称违反规定加工麻类纤维的处罚实施主体邵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权力依据《麻类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3号)第十六条 麻类纤维经营者从事麻类纤维加工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具备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检验设备和环境、检验人员、加工机械和加工场所、质量保证制度等质量保证基本条件;(二)挑拣、排除麻类纤维中的异性纤维及其他非麻类纤维物质;(三)按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对麻类纤维分品种、分类别、分季别、分

2、等级加工,对加工后的麻类纤维组批置放;(四)按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对加工后的麻类纤维进行包装;(五)对加工后的麻类纤维标注标识,并且所标注标识应当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等级(规格型号)、重量、批号、执行标准编号、加工者名称、地址、生产日期,国家有关麻类纤维标准对标识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六)标识和质量凭证与麻类纤维的质量、数量相符。第二十一条麻类纤维经营者在加工麻类纤维活动中,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的,由纤维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办法第十

3、六条第(二)项至第(六)项任何一项规定的,由纤维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行政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自由裁量标准《麻类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3号)第二十一条麻类纤维经营者在加工麻类纤维活动中,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的,由纤维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项至第(六)项任何一项规定的,由纤维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相对人维权渠道 对实施

4、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邵阳市人民政府或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依据《湖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邵阳市人民政府或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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