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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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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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省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城市供水价格,保障供水、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节约和保护水资源,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和《关于贯彻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及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城市供水实行分类水价。各地应以综合平均水价为标准,缩小各类用水价差,不得将水价分类复杂化。  (一)居民生活用水是指居民住宅中居家生活的用水。包括部队、企事业单位集体宿舍和持所在城市暂住证租用住房的流动人口居家生活的用水。  (二)工业用水

2、是指从事工业性产品生产或运用物理、化学、生物等技术进行加工和维持功能性活动所需的用水。  (三)行政事业用水是指党政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教科文卫组织、传媒机构、社会团体和不以盈利为目的的中介服务机构用水。  城市消防、环卫、绿化用水,应装表计量,按成本价收费或并入行政事业用水类别。  (四)经营服务用水是指在流通过程中从事商品交换(含组织生产资料流转)和为客户提供商业性、金融性、服务性等有偿服务的用水。包括商业企业(百货商店、连锁店、超级市场、信托商店、贸易中心、粮店、货栈、旅业、饮食业、照相、理发、洗染、修理等)

3、物资企业、交通运输、邮电通讯、金融保险以及仓储、旅游、娱乐、建筑业(含房地产)、安装、地质勘探和以盈利为目的的中介服务机构用水。  (五)特种用水是指外轮和领取《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的营业性歌舞厅,夜总会、桑拿等用水。其价格水平应为各类用水的最高价格且不超过综合平均水价1倍。  第三条 城市供水逐步以社会平均成本定价,各地要做好定价成本及费用的考核控制。与供水业务无关的企业资产,应从供水资产中剥离,不得计入供水成本和计算供水利润。  (一)定价成本中的电费是指原水输送、水厂生产和供水动力耗费。  (二)定价成本中的工

4、资费用以企业合理定员和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地国有(或相同经济成份)独立核算工业企业平均工资水平计算;工效挂钩工资与当地国有(或相同经济成份)独立核算工业企业平均工资水平差异不大的,可适当参照计算。  (三)定价成本中的固定资产折旧费,其折旧年限一般选取财政部规定的工业企业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的中值数(规模效益较高的,可选稍短折旧年限;规模效益较低的,应选较长折旧年限)。城市供水规模不宜过度超前建设,年供水量达不到设计规模60%的,按供水设计生产量的60%计算水量分摊折旧费。  (四)定价成本中的修理费一般控制在固定资产原

5、值的2%以内。  (五)财务费用中的利息净支出按现行贷款利率计算利息并抵扣存款利息后核入。  (六)供水企业发生的合理管理费用、财务费用、销售费用,应按供水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的比例分摊计算城市供水的期间费用。  第四条 输水、配水等环节的水损可合理计入成本。各级物价、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供水企业取水量、供水量、售水量和各类用水比例的考核。  (一)“水厂自用水”是指水厂生产所需的必要损耗。其合理损耗率为5-8%。  (二)“产销差率”是指供水企业供水、售水差额与供水量之比。其合理损耗参照国家

6、建设部规定16.31%的平均先进水平,根据供水规模情况具体确定:年供水量2000万立方米以内的不高于18%;2000万至1亿立方米以内的不高于16.31%;1亿立方米至3亿立方米以内的不高于15%;3亿立方米以上的不高于12%。上述指标包括城市消防、绿化、环卫用水和居民生活用水总表与分表的差额水量,已对消防、绿化、环卫用水实行装表计量收费以及尚未抄表到户的地方,应在上述产销差率中降低2-3个百分点计算水损。  第五条 供水企业合理盈利的平均水平应是净资产利润率8-10%,具体根据不同的资来源确定。  (一)主要靠政府

7、投资的不高于6%。  (二)主要靠企业投资包括利用贷款、引进外资、发行债券或股票等方式筹资的,还贷期间净资产利润率不高于12%。  (三)供水企业通过增容费和水价中附加供水建设费、供水基金等方式,以及接收用户自行建设进户总表以前的户外管道及附属设施所形成的净资产,应遵循“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原则,暂不计算利润。以后视水价到位程度、供水设施建设投入的需要和用户承受能力酌情计算。  第六条 随同城市供水价格征收的税金、附加收费,应逐一审核计入含税费价格,并在调价公告中说明构成综合平均价格的供水成本费用、税金、利润和附加

8、收费的项目及标准。  (一)城市供水价格中的附加收费如需纳税,其税额在该收费收入中列支,不得在核算供水价格时累加计税。  (二)除法律、法规,国务院及国家计委、财政部和省政府规定之外的费用,一律不得随水价征收;不得违反规定权限在价格上设立各种基金、附加费等项目和在价外搭车收取其他费用。  (三)增容费等城市供水项目中一次性征收以及附加在价格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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