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境肠衣检验检疫工作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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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进出境肠衣检验检疫工作手册第一节业务流程1目的和适用范围1.1目的为了加强和规范进出境肠衣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提高检验检疫工作质量,保证进出境肠衣的安全卫生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手册。1.2适用范围本手册适用于进出境肠衣检验检疫与监管工作。本手册所指的肠衣类产品是指采用健康牲畜的食道、胃、小肠、大肠和膀胱等器官,经过特殊加工,对保留的组织进行盐渍或干制的动物组织

2、,是灌制香肠的衣膜。本手册适用产品及HS编码范围见本章第七节。2检验检疫依据2.1检验依据2.1.1按照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进行检验(检验内容包括涉及安全、卫生、健康、环境保护的要求以及相应的数量、重量、包装等);2.1.2尚未制定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参照有关标准检验(A、国际标准B、进境国标准C、出境国标准D、相关技术要求);2.1.3中国政府与输出国家或地区政府签订的双边、多边检验检疫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等。2.1.4贸易合同或信用证订明的检验要求;2.1.5凭样成交的按照贸易双方确认的

3、封样实施检验。2.2检疫依据2.2.1中国法律法规规定的检疫要求,强制性检疫标准或其他必须执行的检疫要求或标准;2.2.2中国与输出国家或地区政府签订的双边检疫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等;2.2.3输入国或地区的检疫要求;2.2.4《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列明的检疫要求;2.2.5贸易合同或信用证订明的检疫要求。2.3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见本章第二节)2.4适用标准(见本章第三节)3企业应具备的资格3.1向我国输入肠衣的国外企业对向我国输入肠衣的国外企业实行注册管理制度,国外肠衣企业必须符合向我国输出肠衣

4、加工企业的卫生要求,并按《进境食品国外生产企业注册登记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向我国提出申请并取得注册。3.2进境肠衣企业3.2.1进境肠衣生产、加工、存放企业以来(进)料加工方式进境肠衣的企业应取得国家质检总局批准的定点生产企业资格,进境的肠衣须在国家质检总局批准的定点生产企业内生产、使用、存放。进境肠衣定点生产加工存放企业应具备的条件、申请程序按《进境肠衣生产、加工、存放企业检疫监督管理规定》(本章第八节)规定办理。3.2.2进境肠衣经营企业3.2.2.1直属局负责辖区范围内进境肠衣经营企业的资格认定工

5、作,报总局审定后上网公布。3.2.2.2进境经营企业资格认定的条件进境肠衣经营企业(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遵章守纪、诚信经营,具备一定经营进境肠衣业务实绩且无任何不良记录的合法对外贸易经营者;其经营范围内含有进境肠衣贸易业务并可直接对外签订贸易合同或者协议的单位。申请单位须提供以下材料:1)进境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2)外经贸部门批准企业享有进出境权的文件复印件;3)与定点生产、加工、存放冷库签订的存储合同或协议(需出示原件并进行验证)。3.3出境肠衣企业对出境肠衣生产企业实行卫生注册

6、制度,企业必须符合《出境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要求》、《出境肠衣加工企业卫生注册规范》等有关要求,并取得检验检疫机构的卫生注册;对欧盟、日本、加拿大、美国、俄罗斯等国家或地区出境的企业,还必须同时获得对外卫生注册。4进境检疫审批4.1报批按照《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执行。申请企业通过“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管理系统”实施网上申请,进境口岸直属检验检疫局对其加工能力、进境数量、防疫措施等情况进行初审。进境口岸与指运地分属不同直属检验检疫局辖区时,初审工作由进境口岸和指运地直属局共同完成。4.2初审

7、时,要求货主提供以下材料:1)进境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2)外经贸部门批准企业享有进出境权的文件复印件。3)检验检疫机构发放的报检单位登记证复印件。4)如申请企业不属于国家质检总局批准的定点生产企业,则须提供与定点厂签订的加工合同或协议。5)同一申请单位第二次申请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交上一次《检疫许可证》原件。6)申请企业只有在上一份许可证进境量达到许可数量75%以上时,方可申请从同一原产国家/地区进境同一品种许可证。4.3初审合格后递交国家质检总局食品安全局审批。5报检按照《出进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

8、、《出进境检验检疫电子报检管理办法(试行)》及有关规定执行。5.1报检时间和地点5.1.1进境5.1.1.1货主或代理人应在进境前或进境时向进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5.1.1.2转关货物在进境口岸申报,到达指运地后,向指运地检验检疫机构申报。5.1.1.3需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出证对外索赔的,货主或代理人应当在索赔有效期截止前不少于20天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如在索赔有效期截止前来不及完成检验出证的,报检人须预先办理延长索赔期手续。5.1.2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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