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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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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救灾救济工作制度一、救灾款物接收、发放工作(一)救灾款:是指中央、自治区下达的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灾后重建补助资金,各级财政安排的自然灾害救济事业费,县级以上政府接收后下拨到各乡镇的捐赠款。(二)救灾物资:是指各级政府和民政部门为解决紧急转移安置灾民和基本生活,购置下拨的物资,县级以上政府接收下拨的捐赠物资和乡级自行接收的捐赠物资。(三)救灾款物使用的原则:坚持公开、专人负责、专帐管理、专款专用、重点使用的原则。(四)救灾款物使用范围:解决灾民无力克服的衣、食、住、医等生活困难;紧急抢救、转移和安置灾民;灾民倒房重建;加工及储运救灾物资。(五)救灾款
2、物使用的重点:重灾区和重灾户。指五保户和无主要劳动力、无经济来源、无法维持基本生活的严重困难户及因灾造成重大损失、家庭非常困难的困难户。9(六)救灾款物的接收和发放工作:乡镇民政办负责分配指标的提出、发放对象和金额的审核、发放工作的组织落实、账目的整理归档和核报等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分配指标的审定和发放对象和金额的审批。1、调查摸底。乡镇民政办要依托村、组干部和驻村干部逐逐走访灾民,掌握每户受灾情况,并以村、组为单位登记造册,建立基础台帐。2、制定款物分配方案。乡镇民政办接到县民政局的拨款、拨物通知后,特大自然灾害救助款(物)和灾民转移安置款要在1
3、日内提出分配到村(屯)的使用方案报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召开会议研究确定,由乡镇领导在分配方案上签字,在2日内发放到户,并报县民政局备案。一般的救灾款物应在5个工作日内根据各村的受灾情况、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提出分配方案,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民政局审批。93、张榜公示。村委会组织召开村民代表大会,根据乡镇政府批准的款物发放数额,由受灾户申报,民主评议出分配到户的名单和数额,报乡镇民政办审核,经乡镇政府批准后由村委会在便于群众观看的固定场所张榜公示,并公布投诉联系人及其电话。张榜公布结束且群众无异议后,村委会要将张榜公布的内容交回乡镇民政办存档备
4、案,并由乡镇发给灾民《农村困难户救济卡》或《灾民救助卡》,4、救灾款物发放。乡镇民政机构可在乡镇、村委会组织现场公开发放救灾款物。受灾群众以户为单位,凭《农村困难户救济卡》或《灾民救助卡》领取救灾款物。也可凭《农村困难户救济卡》或《灾民救助卡》到民政办领取。对救灾款的发放,各乡镇民政机构应通过农村信用社,逐步推行社会化发放,确保救灾资金的安全。5、建立救灾款物发放工作台帐。乡镇发放救灾款物需填写以村为单位并由灾民签字的《救灾款物发放表》一式两份,乡镇留存一份,报县民政局一份以备核查。每一笔(批)救灾款物发放完毕后,要将《县民政局的拨款、拨物通知》、《
5、乡镇的分配方案》、《村委张榜公布名单》、《救灾款物发放表》及时装订整理归档,建立救灾救济工作台帐,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八)应急救灾款物发放:应急期间指遭遇较大或特大自然灾害期间,对受到围困或紧急转移安置的群众实施紧急救助的行为。1.直接下拨到县(区)的救灾物资:收据由接收县(区)民政局领导1人、验收人员2人以上签名并盖章。92.直接下拨到乡(镇)的救灾物资:收据由接收乡(镇)领导1人、民政办主任或助理1人、验收人员2人以上签名并盖章。3.直接下拨到村委(或屯)的救灾物资:收据由村委干部、灾民代表各3人以上签名并盖章。应急救助工作结束后,村委会应在
6、本村范围内公示救助款物的来源、数量和发放使用情况。救灾款物发放流程图县(区)民政局下发救灾款物文件(通知) 乡镇(街道办)制定到村的分配方案,经乡镇(街道办)领导签字后生效 9村委(社区)组织受灾群众申请,民主评议出分配到户的名单和数额,由村委(社区)张榜公示,群众无异议后,上报乡镇(街道办)民政办 乡镇(街道办)审核 报县(区)民政局审批 9编制《救灾款物发放表》一式两份,由灾民签字后领取救灾款物 乡镇(街道办)民政办将以上所有资料收集整理,建立救灾救济专门工作台帐,并妥善保管10年以上二、冬春困难群众生活安排工作9(一)每年9月上旬开始,村(居)
7、委会应着手分别汇总本行政区域内的本年度冬季和下一年春季灾民生活困难需政府救济的情况,入户调查因灾造成生活困难需政府救济人口的情况,填写《冬春因灾生活困难救济人口台帐》,并汇总数据,于9月30日前上报乡镇(街道)。乡镇(街道)在接到村(居)级报表后,应及时核定本地区情况、汇总数据,于10月10日前报县(区)民政局。(二)进一步规范救济款物的发放标准和发放程序,严格遵循“一卡一账两公开四程序”的原则,确定救助对象后,救助群众凭《农村困难户救济卡》或《灾民救助卡》领取救济款物,县、乡要有救灾救济工作台账,救助人员名单和救助款物数额要公开,救助对象要严格按照
8、“户报、村评、乡审、县定”四个程序确定,保证救灾救济款物发放的公开、公正和公平,确保专款专用,重点使用,彻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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