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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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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湖熙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员工个人交易制度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交易行为准则 第三章 交易限制 第四章 交易信息报告与备案管理 第五章 日常管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湖熙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员工个人证券投资(包括股票投资和证券投资基金投资)和股权投资行为,防止出现利益冲突,防止员工个人投资交易中的不正当行为影响公司声誉和业务活动开展或者对公司构成重大合规风险,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根据
2、《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管理指导意见》、《关于基金从业人员投资证券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相关管理制度制订。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范围为全体与公司建立正式劳动关系的员工,包括与公司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的员工及派遣制员工(以下统称“员工”)。 第四条 本制度所规范的证券和股权投资行为包括: 1、 股票投资,包括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如权证、股指期货等) 投资; 2、 证券投资基金投资; 3、 股权投资,指投资于未公开上市的公司的行为
3、,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设立时的初始投资以及通过股权转让、赠与、继承或增资等方式对公司进行投资。 第五条 本制度中所指直系亲属,指员工的配偶、父母、子女。 第二章 交易行为准则 第六条 公司员工应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相关监管规定和公司规章制度的要求,只能从事法律法规和相关监管规定允许的交易行为。不得利用内幕信息及其他未公开信息违规进行交易,不得直接或间接为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交易活动或做出投资决策,不得为他人提供交易信息或建议,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当利益,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利益输送。
4、 第七条 公司员工应坚持勤勉、谨慎、尽责原则,诚实、公正地对待基金份额持有人,遵守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信守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监管机构和公司做出的承诺,不得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不得从事任何与履行工作职责有利益冲突的活动。 第八条 员工进行证券投资或股权投资应该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并认真履行有关信息披露、申报、处置义务。 第三章 交易限制 第九条 公司员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和公正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应当树立长期投资的理
5、念,强化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意识,公平对待公司管理的基金,不得为牟取短期利益从事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 第十条 公司员工持有一只基金份额的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持有期不足6个月的,不得卖出、赎回或转换为其他基金;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管理的基金份额以及基金经理持有本人管理的基金份额的期限不得少于1年。投资货币市场基金以及其他现金管理工具基金不受上述期限限制。员工多次投资同一基金的,应根据先进先出原则,分别计算单次投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 第十一条 公司员工投资本公司
6、所管理基金的,其投资行为所适用的认(申)购、转换或赎回费率等应按照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公告等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公司鼓励员工、特别是高级管理人员、基金投资和研究部门负责人等购买本公司管理的基金产品或者基金经理购买本人管理的基金产品,并鼓励员工通过定期定额或者其他方式进行长期投资。 第十三条 员工进行直接或间接的股权投资,应事先报公司备案,并应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和公司利益优先的原则,避免利益冲突的情况。 第十四条 员工进行股权投资的限制: 1、不得投资于与公司有或者
7、可能有重大业务关系、竞争关系或利益冲突的公司; 2、不得投资于从事证券投资、证券投资咨询等与证券投资和交易有关业务的公司; 3、不得在其投资的公司中兼职并领取薪酬; 4、不得进行其它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和公司利益的股权投资; 5、不得进行无论在规模上还是性质上会影响员工正常履行工作职责的股权投资。 第十五条 员工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原未上市的股权投资转为上市的,应按下述流程进行处置: 1、公司管理的基金或投资组合参加该股权投资的询价和投资的,持有该股权的员工应本着
8、避免利益冲突的原则,不得参加有关投资决策,并主动向公司提出回避; 2、该股权投资可以公开交易的,员工应在3个月内卖出。 第四章 交易信息报告、备案管理和信息披露 第十六条 员工应如实填写《员工首次申报股票/基金/个人股权投资情况备案表》(具体格式见附件 1),向公司申报其在加入本公司前所持有的股票、基金和个人股权投资情况,并应自加入公司后3个月内对所持的禁止投资的股票进行处置。 第十七条 员工应在入职后3个工作日内,如实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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