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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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甘政办发〔2014〕15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甘肃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4年1月26日省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                              2014年1月29日  甘肃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实现农产品生产、收购、储存、运输环节的全程可追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甘肃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农产品是指食用农产品。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是指能够追溯农产品在生产、收购、储存、运输过程中任何指定阶段质量状况的能力。  第三条 凡在本省从事农产品生产、收购、储存、运输等相关活动的

3、生产者和经营者,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负责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工作,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工作的宣传,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协调机制,制定本辖区追溯制度实施办法,将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工作纳入市、县、乡政府目标责任考核内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落实实施追溯管理的机构、人员,将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扶持追溯示范区建设,配置追溯设施设备,建立追溯信息平台,推动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地理标志农产品认证,支持标志标识推广,持续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工作的开展。  乡镇人

4、民政府要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服务机制,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责任,确定专门监管人员,做好本辖区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级农业(牧)行政主管部门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工作,其所属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及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工作。  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尽快建立甘肃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信息平台。市、县、乡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按职责建立相应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信息采集和传输平台,与甘肃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信息平台对接。  第六条 农产品生产、收购、储存、运输等生产经营者应当做

5、好农产品产地环境保护、生产过程控制、产品质量检测等工作,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建立农产品生产、收购、储存、运输档案,加强自律和诚信建设,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的基础工作。  第七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工作按照突出重点、分步推进的原则,实行索证索票追溯,逐步推行电子信息追溯。优先将生猪和无公害、绿色、有机、地理标志农产品纳入追溯范围,实现农产品生产和进入市场、加工企业前的收购、储存、运输等环节可追溯。  第二章 农产品生产环节质量安全追溯管理  第八条 农产品生产环节质量安全追溯实行生产档案制度和产地准出制度。  第九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

6、业合作经济组织、家庭农场应当建立农产品生产档案,如实记载使用农业投入品的名称、采购地点、购入数量、产品批准文号、用法、用量、使用和停用日期、休药期、间隔期、使用人等;动物疫病、植物病虫草害发生和防治情况;动植物屠宰、捕捞、收获日期等,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  第十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家庭农场应当配置农产品快速检测设备,对生产的产品进行自检,出具检测证明。不具备检测条件的,应委托具有检测能力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出具农产品检测证明。  第十一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家庭农场生产的农产品,应当由所在地乡

7、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或其委托的村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员在查验生产档案记录后,凭检测合格证明或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地理标志农产品认证证书等质量证明材料,出具产地准出证明,产地准出证明随货同行,与流通环节实施的市场准入制度对接。  第十二条 产地准出证明由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统一规定格式,县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印制。  第十三条 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地理标志农产品认证证书的产品,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包装和附加标识标志,通过标识标志查询码进行追溯。  第十四条 动物及其产品凭动物检疫合格

8、证明及耳标标识,进行追溯。  第三章 农产品收购、储存、运输环节质量安全追溯管理  第十五条 农产品收购、储存、运输环节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实行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  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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