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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南省普通高校招生享受民族优惠政策考生资格审核操作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做好享受民族优惠政策考生资格审核工作,维护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8号)和教育部、国家民委、公安部《关于在各级各类学校升学考试中严禁违反规定将汉族公民更改为少数民族成份的通知》(教民〔1998〕2号)以及教育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生报名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05〕13号)和省民委、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纠风办《关于进一步加
2、强普通高校招生工作中享受民族优惠政策考生资格审核工作的通知》(湘族通〔2009〕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操作办法。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二条 普通高校招生享受民族优惠政策考生资格审核工作由各级民族、教育、公安、纠风部门共同负责。按照职能分工,相关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一)民族工作部门职责 1、负责本地区享受民族优惠政策考生资格审核工作的组织协调。 2、负责协调当地媒体对普通高校招生民族优惠政策进行宣传。 3、负责把关考生民族成份和核对申报享受民族优惠政策的相关材料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无民
3、族成份变更和无户口变迁(指2005年1月1日以后由散居区迁往少数民族聚居区,以下简称聚居区;以及散居区少数民族考生由非农业户口转为农业户口)情况的考生,经县级公安部门审核后,由县级民族工作部门负责审核把关,市州民族工作部门审查;有民族成份变更或户口补录、户口变迁等情况的考生,经县市两级相关部门审核后,由市州民族工作部门审批。 (二)公安部门职责 1、县级公安部门负责对考生户口真实性的认定,负责查询和核实考生民族成份变更、户口补录、户口迁移,以及散居区少数民族考生由非农业户口转为农业户口等信息变更轨迹。 2、市
4、州公安部门负责考生户口补录、迁移、民族成份变更和散居区少数民族考生由非农业户口转为农业户口的审核和认定。 (三)教育部门职责 1、负责组织学校对普通高校招生民族优惠政策进行宣传。 2、负责对由散居区迁入聚居区考生的高中阶段学籍进行审核。 3、负责考生资格审核信息的录入、汇总和公示,并根据最终审核结果对符合享受民族优惠政策条件的考生按优惠类别实施加分。 (四)纠风部门职责 1、负责对普通高校招生享受民族优惠政策考生资格审核工作进行监督。 2、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对群众举报进行调查核实,对享受民族优惠政策考生资
5、格审核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查处,并依纪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章 资格申报 第三条 以下四类考生可以申请享受普通高校招生民族优惠政策: (1)聚居区少数民族考生; (2)聚居区汉族考生; (3)散居农业户口少数民族考生; (4)散居非农业户口少数民族考生。 考生(或监护人)须如实填写《湖南省普通高校招生享受民族优惠政策考生资格审核表》(附件1,以下简称审核表),签署责任承诺,并在审核时交验本人及父母的身份证、户口本以及其它要求提供的证明材料。审核表一式两份,一份进考生档案,一份留市州民族工
6、作部门存档。考生可登录高考报名网站(http://www.hneao.cn/ks,用户名、密码与高考报名时一致)或到本人所在高考报名点打印《湖南省普通高校招生享受民族优惠政策考生资格审核表》。 第四条 考生的民族成份只能依据父亲或母亲的民族成份确定,少数民族成份以国家正式认定的民族族称为准。 第五条 户口迁入散居区的考生,申请享受高校招生民族优惠政策,按照户口迁入地同类考生对待;散居区少数民族考生,随父母(或一方,下同)由非农业户口转为农业户口的,须满三年(核算到高考当年9月1日止,下同)方可按照散居区农业户口
7、考生对待;户籍在外省(市、自治区)的考生,不能享受我省普通高校招生民族优惠政策。 第六条 户口迁入聚居区的考生,享受高校招生聚居区有关民族优惠政策,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随父母迁入或投靠父母,并且户籍在聚居区连续满三年; 2、2005年1月1日以后由散居区迁入聚居区的考生,高中阶段在户口所在地聚居区就学并满三学年学籍;3、考生父母在聚居区工作或生活。 第七条 户口迁入聚居区的考生,审核时必须根据各自情况提供以下材料: 1、考生父母属国家工作人员的,由县级主管部门提供工作调动手续和有关证明材料; 2
8、、考生父母属投资兴业人员的,由县级工商和税务部门提供证明,同时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和上一年度的纳税证明材料; 3、考生父母属购房迁移的,由县级房产部门提供证明,同时提供房屋产权证明; 4、考生属投靠父母的,由迁入地县级公安机关提供父母、子女的关系证明。 第八条 下列落户聚居区的考生,享受聚居区有关优惠政策,不受落户时间和学籍限制: 1、参军复员、转业、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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