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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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长沙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办法http://www.csfdc.gov.cn2006/11/23 长沙市人民政府令第89号《长沙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办法》已于2003年12月24日经市人民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谭仲池   二○○四年一月十九日    长沙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房地产交易市场,保障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地产

2、的交易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地上无建(构)筑物的土地使用权交易,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交易,包括房地产转让、房地产抵押、房屋租赁以及房地产中介服务等。    第四条 市房屋产权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产局)在规定职责范围内负责全市房地产交易的管理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房地产交易管理工作。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五条 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    第六条 房地产权利人以共有房地产转让或设定抵押的,按份额共有的房地产,以房地产权利人所占份额为限;共同共有的房地产,必须经

3、全体共有人书面同意,转让人或抵押人为全体共有人。    第七条 房地产交易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应当持合同或者有关法律文书等相关资料到市房产局办理房地产交易相关手续。    第八条 办理房地产交易等相关手续,当事人可以亲自办理,也可以由代理人代为办理;其中,法定代理的,受托人应交验代理人的法定代理资格证明;委托代理的,受托人应提交委托人的书面委托,并交验委托双方有效的身份证件。   当事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应提交监护资格证明和监护保证书,并交验有效身份证件。    第九条 房地产交易当事人应当向市房产局如实申报房地产交易价

4、格,按规定缴纳税费。    第十条 发布房地产广告,应当遵守房地产广告发布的有关规定,不得欺骗和误导公众。    第十一条 办理房地产交易等相关手续,当事人应当向受理单位提交规定的资料。受理单位出具收件收据的日期为受理日。经审查,提交的资料需要补正的,受理单位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资料补正日为受理日。   受理机关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政务公开规定的时限办结。    第十二条 当事人应对其所提交资料的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受理机关需对提交的资料进行核实的,受理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实。    第三章房地产转让    第

5、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前款所称的其他合法方式主要包括:(一)以房地产交换的;(二)以房地产抵债的;(三)房屋继承;   (四)以房地产作价入股、与他人成立企业,房地产权属发生变更的;   (五)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或者多方提供资金,合资、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而使房地产权属发生变更的;   (六)因企业被收购、兼并或者合并,房地产权属随之转移的;(七)单位房屋因调拨、价拔,房地产权属发生转移的;(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十四条 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

6、可以单独转让的停车库等附属建筑物、构筑物和附属设施,需单独转让的,应当在转让合同中约定;未在转让合同中约定单独转让的,视作一并转让。按照房屋建筑设计为独立成套的房屋,不得分割转让。    第十五条 房地产转让的价格由转让当事人协商议定。经济适用房的销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   集体、国有房地产转让时,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房地产转让合同中载明的价格应当包括该房屋占用范围内土地使用权的价格。第十六条 共有房屋出售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租赁房屋出售时,出租人应在法定期限或约定期限内书面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

7、先购买权。   享有优先购买权的人应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书面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十七条 当事人应当自房屋转让事实发生之日起九十日内向市房产局申请办理转移登记。   转让当事人申请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应提交以下主要资料:(一)房屋权属证书和土地使用权属证书;(二)转让当事人的身份证明;   (三)转让合同或者与转让有关的生效的法律文书;(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提交的资料。   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市房产局申请办理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

8、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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