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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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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录山东省财政厅省直房委会关于省直机关贯彻实施《山东省职工住房货币化分配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鲁财综字[1997]108号2山东财政厅省直房委会关于印发《省直驻注单位职工住房货币化分配操作办法》和《省直驻注单位出售公有住房办法》的通知鲁财综字[1998]9号7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直机关房改工作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鲁政办发[1998]50号17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居民己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暂行办法》的通知济政发[1999]34号20济南南市人民政府文件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济南市居民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暂行办法进行部分修改的通知济政发[2000]8号25关于省直房改过程中职工一次
2、性住房资金补偿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住资[2001]1号26售房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省直房委办[2001]3号30关于省直机关驻济单位提高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的通知省直房委[2001]4号36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直机关住房委员会关于省直公房出售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1]21号38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直机关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事管发[2003]81号46关于兑现职工一次性住房资金补偿挂账问题的通知鲁财综[2006]88号4951山东省财政厅省直房委会关于省直机关贯彻实施《山东省职工住房货币化分配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鲁财综字[1997]108号省直各部门,省
3、属驻济各企事业单位,中央驻济各单位:为了切实搞好省直机关的房改工作,根据省政府印发的《山东省职工住房货币化分配暂行办法》(鲁政发11997)108号文件)和省级机关的实际情况。特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这些意见已经第104次省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请认真贯彻执行。一、关于职工住房补贴的发放问题按照《办法》的规定和要求,经研究决定,自1998年1月起把省直机关和单位的在职职工住房补贴纳入工资。具体按职工的月工资基数(不包括各种地方性补贴的25%计算,并随职工工资按月发放。所需资金行政单位由省财政全额负担;有预算外资金收入及营业服务性收入的事业单位,先从单位的收入中解决,省财政给予补助;原自收自支的事
4、业单位,参照企业的列支渠道,由单位自行负担。对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发放住房补贴后,省财政不再安排职工建房资金。二、关于1997年以前职工住房资金的补偿问题按《办法》的规定,在发放住房补贴的同时,对1997年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之日起,到1997年底(已退离休的截止到退离休之日;退离休时,不到国家规定年龄的计算到规定年龄,下同),在家庭购房时给予一次性的住房资金补偿,即将目前房改购房中的实物优惠变为价值补偿,具体计算公式为:实行职级工资制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职工:1997年前的住房资金补偿额=现行工龄折扣额(6.49元/年)×规定的住房面积标准(科级以下干部职工为65平方米,科
5、级为75平方米,处级为90平方米。厅级为120平方米)×工龄(同上)×51职务级别系数(科级以下为1.153,科级为1.200,处级为1.333,厅级为1.250)×现职务(指副科级及以上行政职务)任职年限系数(正、副职任职年限连续计算,每任职1年增加1%)。实行技术职务工资制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职工:1997年前住房资金补偿额=现行工龄折扣额(6.49元/年)×规定的住房面积标准(一般职工为65平方米,初级技术职称为75平方米,中级职称为90平方米,高级职称为120平方米,院士为150平方米)×工龄(已退离休的截止退离休之日)×现职务(指初级及以上技术职务)任职年限系数(正、副职任职
6、年限连续计算,每任职1年增加1%)。夫妻双方分别计算的1997年前的住房资金补偿相加,作为该户家庭的住房资金补偿。为了与现行房改政策相衔接,同时又便于操作,决定购房职工家庭的住房资金补偿由售房单位从收取的公房出售收入中一并补偿。对目前暂不购房的职工的住房补偿(包括职工购买现房后尚有剩余的部分补偿),由所在单位计算后做挂帐处理(挂帐期间不计息),待将来职工买房或换购住房时再予兑现。同时考虑到个别单职工家庭(夫妻一方无收入来源,或无工作、丧偶、离异)购房负担较重的实际情况,在给予职工个人发放一次性补贴后,各售房单位可根据其本人的经济情况和个人申请再给予一定的优惠照顾。具体可参照以下公式计算确定
7、:该家庭政策性优惠(最高限额)=单职工工龄折扣额(11.67元/年)×该职工工龄×国家规定应享受的住房面积—该职工个人的住房资金补偿。对个别部门和单位,由于历史欠帐较多,应收的公房出售收入不足于对职工住房资金补偿的,属于企业、自收自支单位的,其缺口部分仍按原来的建房资金来源渠道由单位自行筹集逐步解决;财政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的,其缺口部分从省集中管理的售房收入中统筹调剂解决。三、关于职工购买公有住房的有关问题单位对职工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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