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中文版)第 123a 章 - 建筑物(管理)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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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123A章-建筑物(管理)规例o-赋权条文-30/06/1997o第1条-引称-30/06/1997o第2条-释义-31/12/2004o第3条-名列于名册的资格-31/12/2004o第4条-对申请列入名册所作的规定-31/12/2004o第4A条-关于列入一般建筑承建商名册及专门承建商名册的规定-31/12/2004o第5条-认可人士、注册结构工程师或注册岩土工程师不得没有向委托人披露而以承建商等身分行事-31/12/2005o第6条-通知、图则等的交付-30/06/1997o第7条-通知等的填写及其上的签署

2、-30/06/1997o第8条-就建筑工程订明的图则-01/04/1998o第9条-就街道工程订明的图则-30/06/1997o第10条-建筑事务监督要求取得额外图则等的权力-30/06/1997o第11条-图则须以一式两份呈交-30/06/1997o第11A条-基础图则须与地盘平整工程图则一并呈交-30/06/1997o第12条-图则等须由制备的人签署-31/12/2005o第13条-图则比例-30/06/1997o第14条-图则必须清楚及制图的物料-30/06/1997o第15条-建筑事务监督拒绝接受图则的权力-

3、31/12/2005o第16条-(由1976年第241号法律公告废除)-30/06/1997o第17条-(由1990年第438号法律公告废除)-30/06/1997o第18条-稳定性证明书-30/06/1997o第18A条-认可人士等发出的证明书须与图则一并呈交-31/12/2005o第19条-制备呈交建筑事务监督的图则的认可人士、注册结构工程师或注册岩土工程师如不再受聘须通知建筑事务监督-31/12/2005o第20条-在建筑工程或街道工程展开前向建筑事务监督发出通知-31/12/2005o第21条-(废除)-30

4、/06/1997o第22条-更换认可人士、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岩土工程师、注册承建商等时须通知建筑事务监督-31/12/2005o第23条-须就委任等向建筑事务监督提供的资料-31/12/2005o第24条-不再获委任的注册承建商的责任-01/04/1998o第25条-注册承建商及认可人士须在建筑工程完成时发出证明书-31/12/2005o第25A条-供水证明书-30/06/1997o第26条-注册承建商及认可人士须在街道工程完成时发出证明书-01/04/1998o第27条-(废除)-30/06/1997o第28条-

5、就紧急工程聘用的认可人士、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岩土工程师及注册承建商须发出证明书-31/12/2005o第29条-要求批准的申请-30/06/1997o第30条-图则的批准-31/12/2005o第31条-要求同意展开工程的申请-01/04/1998o第32条-同意展开工程-30/06/1997o第32A条-(废除)-30/06/1997o第33条-建筑工程及街道工程的改动或加建-30/06/1997o第34条-同意恢复暂停的工程-30/06/1997o第35条-本部所施加的职责对本条例或其他规例所施加的任何其他职责

6、并无损害-31/12/2005o第36条-认可人士向注册承建商提供建筑工程或街道工程图则文本的职责-31/12/2005o第37条-认可人士、注册结构工程师或注册岩土工程师的职责-31/12/2005o第38条-认可人士或注册结构工程师将第24条所指的通知呈交建筑事务监督的职责-30/06/1997o第39条-在建筑工程或街道工程完成后进行额外检查的费用-31/12/2005o第40条-注册承建商在地盘备存经批准图则及监工计划书的职责-31/12/2005o第41条-注册承建商监督的职责-01/04/1998o第42

7、条-费用-25/02/2005o第43条-(废除)-30/06/1997o第44条-制备图则的认可人士、注册结构工程师或注册岩土工程师向建筑事务监督提供他所要求的资料的职责-31/12/2005o第45条-认可人士、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岩土工程师、注册承建商等就更改营业地址须通知建筑事务监督的职责-31/12/2004o第46条-建筑事务监督在某些情况下要求新图则的权力-30/06/1997o第47条-根据本条例第25条发出的通知须附有图则-30/06/1997o附表-附表(由1993年第347号法律公告废除)-30

8、/06/1997第123A章:建筑物(管理)规例版本日期30/06/1997 赋权条文返回单条条文格式(第123章第38条)[1960年1月1日](本为1959年A82号政府公告)条文编号:1版本日期30/06/1997条文标题引称返回单条条文格式第I部导言本规例可引称为《建筑物(管理)规例》。 条文编号:2版本日期31/12/2004条文标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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