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记忆口诀

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记忆口诀

ID:16165024

大小:35.00 KB

页数:14页

时间:2018-08-08

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记忆口诀_第1页
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记忆口诀_第2页
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记忆口诀_第3页
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记忆口诀_第4页
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记忆口诀_第5页
资源描述:

《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记忆口诀》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记忆口诀一、证人不能出庭的情形  口诀:若赶路不可看他  表面意思:要是赶路就不能去看他了。  对应法条  若:通弱,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的  赶:通岗,特殊岗位无法离开的  路:路途遥远,交通不便难以出庭的  不可看:不可抗力  他:其他情形  二、不能单独做证据的依据  口诀:为证智力复试  表面意思;为了证明自己的智力而参加复试  对应法条  为证:即未证,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智:未成年人做的与其年龄智力不符的证言  力:即利,与一方当事人或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的证言  复:无法与原件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  试:有疑点的视听资料  三、举证责任

2、倒置的法定情形  口诀:为伊勿动专选贡品  表面意思:为了她不要动那些专门选来作为贡品的东西  对应法条  为,即危,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  伊,即医,医疗行为致人损害的  勿,即污,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的  动,动物致人损害的  专,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的侵权  选,即悬,建筑物等及其上的悬挂物等致人损害  贡,即共,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  品,产品责任四、无须举证的事实  口诀:朕自指定裁判  表面意思:我亲自制定裁判人员  对应法条  朕,即证,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自,自然规律及定理  指,通知,众所周知的事实  定,据法律或已知事实能推定的事实  裁,仲裁确认的事实  

3、判,判决确认的事实  五、先予执行的情形  口诀:贤婿筹款请御医行赡养  表面意思:你的女婿筹集资金请大夫是在履行赡养义务  对应法条  贤:即险,恢复生产经营急需的保险理赔费用  婿,即恤,抚恤金  筹,即酬,劳动报酬  款,用于购置生产原料或工具的贷款  请,即侵,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  御,即育,抚育费  医,医疗费  行,立即制止某项行为  赡,赡养费  养,抚养费  六、中止诉讼情形  口诀:他能抗枉法审(案)  表面意思:他能够对抗别人徇私枉法审判案件  对应法条  他:其他情形  能:一方丧失诉讼行为能力,未定法定代理人的  抗,因不可抗拒的理由无法出庭的  枉,即亡,

4、一方死亡,需继承人定是否诉讼的  法,法人或组织终止,未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审,以正审案件为基础  七、不能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  口诀:不宜重特别堕落  表面意思:不适宜重新特别堕落  对应法条  不宜:法院认为不宜的  重,发回重审的  特别:特别程序等  堕,即多,共同诉讼中一方当事人过多的  落,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八、适用简易程序必须先调解的情形  口诀:老公叫伙计领份债表  表面意思:老公让伙计去领一份负债表  对应法条  老,即劳,劳务合同纠纷  公,即工,工伤纠纷  叫,即交,交通事故纠纷  伙,合伙纠纷  计,即继,继承纠纷  领,即邻,相邻关系纠纷  份,即婚,婚

5、姻家庭纠纷  债,即宅,宅基地纠纷  表,即标,标的额较小的纠纷  九、依申请应再审的法定情形  口诀:翻法不足惩贪污  表面意思:翻遍法典也不足以惩罚贪污犯罪  对应法条  翻:新证据足能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法: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不足:主要证据不足  惩:即程,程序违法  贪污:审判人员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十、裁定中止执行情形  口诀(1):他可指望姨  表面意思:他可以指望他的阿姨  对应法条  他:其他情形  可: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指:即止,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组织终止,未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望:即亡,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须等继承人继承权利义

6、务的  姨:即异,案外人提出异议的  口诀(2)<其他情形>:勿冲破深埠  表面理解:不要冲破那条深巷的巷口界限  对应法条  勿,即无,被执行人无财产执行的  冲,当事人一方申请执行仲裁,一方申请撤销仲裁  破,法院受理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的  深,即审,执行标的是正北法院或仲裁机构设立的标的物  埠,即不,被申请人提出不予执行请求,并供担保的  十一、终结执行情形  口诀:羊因身困瓮亡  表面意思:羊因为身体被困在了瓮中死亡了  对应法条  羊:即养,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权利人死亡的  因,即应,法院认为应终结的  身,即申,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困,被执行人生活困难,无收

7、入且无劳动能力的  瓮,即文,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亡,被执行人死亡,无遗产可执行且无义务承担人的 十二、地域管辖分几类  一般原则:原就被(被告所在地)  补充规定有四种  一是双方被监、劳  一年以下原来地  一年以上监、劳地  二是户口双注销  只能被告居住地  三是双军加一地  团级以上单位地  四是离婚双离家  超过一年常住地  例外规定:被就原(原告所在地)  八种情况记心田  一、二两种身份诉  下落不明失踪人  不在国内居住人  三、四被告被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