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安市城市规划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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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瑞政发〔2011〕141号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瑞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瑞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已经市政府第7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二○一一年九月十五日-31-瑞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1总则1.1为了加强我市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以及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法律法规、国家强制性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1.2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类建设工程(新建、改建、扩建),其中临

2、时建设工程、危房拆建工程、城市建设用地范围以外的农村个人建房,另按有关规定执行。城市规划区以外的镇可参照执行。2建设用地兼容性2.1本市建设用地,根据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按照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镇规划标准和《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进行分类。2.2为保障土地利用的灵活性,提高行政许可效率,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出具规划条件时,可对地块土地利用性质依据《瑞安市规划用地兼容性类别一览表》(表1)规定的兼容性许可的范围执行。该款规定已列入控规的,在出具规划条件时可直接相应变更;未列入控规的,应经控规技术性修改程序变更,但规划条件已经出具的,不得变更。-3

3、1-瑞安市规划用地兼容性类别一览表表1用地性质允许兼容用地性质兼容部分建筑面积或用地面积最大可占比例兼容部分位置要求居住用地RC1,C2,C3,C4,C5,C7,C9,C65,S1,S2,S3,U1,U2,U3,U4,U5,U9,G1,D130%1.鼓励综合体布局。2.该款中的U均限于小型设施。3.该款中的C4、C5仅限于社区医疗中心和社区体育活动用地。公共设施用地CC21C2,C330%C22C215%C23C1,C21,C22,C24,C2530%C24C230%C25C21,C22,C23,C2430%C26C,W1,W3,S40%鼓励物流中心布置。工业用地MM2M1,W1,S,

4、U,G30%M3M1,M2,W1,S,U,G30%绿地GC3,C4,C9,U1.该款中的C3、C4仅限于小型文化体育设施。2.该款中的C9仅限于小型宗教用地、公厕用地,但不得阻断公共绿地的连贯性,兼容地段带状公共绿地剩余宽度不得小于8米。3.该款中的U仅限于小型市政公共设施。3建筑3.1建筑容量3.1.1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项目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根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3.1.2建设用地小于《建设用地下限指标表》(表2)所列指标的,不应单独零星建设永久性建筑。-31-建设用地下限指标表表2建设项目类型居住非居住低层多层高层多层高层建设用地面积(㎡)50010002000100

5、03000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在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的前提下,可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实施:  1.社区配套用房、垃圾收集和中转用房、变配电房、泵房、公厕等涉及社会公益性的建设项目和农村地区的村镇建设项目。  2.因邻近土地为已实施或已经通过规划审批的河道、道路、绿化等工程,无法与周边土地整合的建设项目。3.2建筑间距3.2.1建筑间距应符合本章规定,并同时符合消防、卫生、防疫、环保、工程管线和建筑保护等方面的要求(建筑间距图示见附录三)。3.2.2住宅建筑间距。(一)住宅建筑间距应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视觉卫生等要求,首先必须保证受遮挡的住宅获得符合日照要求的居住

6、空间。本市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建筑工程及规划设计项目的日照分析应依据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城市建筑工程日照分析技术规程》(DB33/1050-2008)。本市住宅日照标准为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不低于2小时;旧城区的新建住宅建筑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1小时的标准。中心城区旧村改造项目确有困难的,参照旧城区执行。拟建建筑建设后造成原满足日照标准的现状住户不满足日照标准或原不满足日照标准的现状住户日照时数减少的,在符合其他要求的前提下经-31-与上述住户协商同意并经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可以通过补偿作为救济,补偿标准由建设单位与受影响住户商定。(二)住宅建筑间距除

7、满足住宅日照标准外,还应满足以下规定。1.平行布置的低、多层住宅建筑间距:遮挡物朝向为正南北向的,中心城区、规划区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1倍,且不小于12米;旧城区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0倍,且不小于10米。平行布置且方位为非正南北向时,住宅正面间距可按《不同方位间距折减换算表》(表3)换算。不同方位间距折减换算表表3方位0°-15°(含)15°-30°(含)30°-45°(含)>45°折减值1.0L0.9L0.8L0.9L注:1.表中方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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