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步设计审查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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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初步设计审查暂行办法(2006年2月15日,内部掌握,严禁外露)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工作,根据《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00〕316号)、《关于加强和改进土地开发整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29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报件的函》(国土资耕函〔2005〕010号)、《关于做好2006年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申报工作的函》(国土资耕函〔2005〕044号)、《土地开发整理项

2、目规划设计规范》(TD/T1012-2000)等有关规定和标准,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部土地整理中心受部委托组织初步设计审查,主要核查基本指标、审查项目设计内容、规划方案和设计图件、审查主要工程量。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土地利用现状、面积、土地权属、基础设施现状、复核规划情况以及水文地质、土壤、地貌等)负全部责任。第三条实行审查人责任制度、回避制度、保密制度和报告制度。实行审查人责任制度是指项目审查人应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科学、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诚实、廉洁地履行审查职责,并对审查

3、结论负责。实行回避制度就是在审查过程中实行交叉审查,杜绝自编自审。实行保密制度是指在审查进行期间,不得将审查有关情况向外公布,审查过程中不允许调换、修改项目材料。实行报告制度是指审查人参与踏勘、论证、设计或有直接利益关系的项目,应主动书面报告。如不报告,一经发现,取消审查资格。第四条审查人包括审查专家和审查人员。审查专家由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担任。审查专家签署审查初步结论。1、基本指标核查由中心人员承担。主要核查项目建设规模、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和新增耕地面积等关键指标;2、项目设计内容、规划方案和设计图

4、件审查由审查专家承担。主要审查项目设计报告内容的齐全性、规划方案的合理性和设计图件是否齐全、符合有关规范;83、工程量审查由审查人员承担,主要审查工程量计算方法是否正确、过程是否清楚和结果是否合理。复查专家组从专家库中抽调5名不同单位不同专业实践经验丰富的资深专家组成,负责复查其他专家建议合格的项目(原则上按20%的比例抽查),对不合格项目进行集体议决。在复查阶段,如要改变审查结论,需经复查专家集体签名认可。第二章审查组织第五条部土地整理中心组织开展初步设计审查,流程如下:①专人分配审查任务到各审查

5、小组→②基本指标核查→③主要工程量审查→④设计内容、规划方案和设计图件审查→⑤合成建议结论(②-④项中任何一项不合格即为该项目不合格,上一环节审查不合格不再继续下一环节审查)→⑥对建议不合格项目进行集体讨论,对建议合格项目进行抽查→⑦形成处室建议结论→⑧报中心主任办公会审定,形成中心审查结论→⑨中心审查结论报部。第六条审查方式主要有集中审查、分散送审等。集中审查是指集中时间、地点和人员召开审查会,按照上述流程和分工集中进行审查。分散送审是指由部中心人员核查基本指标后,将审查材料分送到审查专家处进行全

6、面审查。第三章审查要点第七条基本指标核查(一)核查项目区土地利用现状地类划分是否正确,文、图是否一致。(二)对初步设计报告中项目所涉及行政乡(镇)、村、建设规模、新增耕地面积(新增耕地率)以及项目区地貌类型等基本指标进行前后对照,核查基本指标是否前后一致,文、图、表是否相符。(三)通过核查道路、沟渠等线形工程用地和各类土地面积,核查新增耕地面积计算是否准确。在完成上述三方面核查的基础上确定项目基本指标。其中地貌类型、建设规模只从设计报告中摘录,不做主观判断。8第八条设计内容审查。主要审查设计报告的规

7、范性、内容的齐全性、基础分析的有效性。(一)项目选址审查。主要审查项目选址是否全面考虑了灌溉、排水、交通和行政区划等关系项目的完整性、可实施性和经济性等问题。(二)设计内容齐全性审查主要根据《土地开发整理标准》和有关文件,审查设计报告规定的内容是否齐全。设计报告中必须有分类工程量。(三)基础分析审查1、必要的设计依据资料是否充分、有效。2、项目区基本情况介绍是否全面、清楚。3、项目基础分析与采取的规划方案是否紧密相关。(四)基本方案选择是否合理。如“三北”地区的土地整理工程是否考虑了冻害影响,并在设

8、计中采取了应对措施;干旱缺水地区是否采取了节水灌溉措施;地下水超采地区是否考虑了控制打深井;原有工程设施是否充分合理利用。如未利用,应充分说明理由。第九条工程总体平面布局方案审查。(一)各项工程之间是否协调统一(如路渠协调布局、交叉建筑物的布置等)。一般情况下,道路和沟渠布置间距要符合《土地开发整理标准》要求。(二)布置田间水利工程是否考虑到灌溉水源与排水承泄区的位置以及项目区地形情况等,以保证排水和灌溉渠道获得最大自流排水和灌溉面积。特别注意灌溉工程与水源的连接和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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