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法院审理机动车停放管理案件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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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机动车停放管理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及说明2006-09-2108:00:00  作者:蔡文武  来源:网络  浏览次数:80  文字大小:【大】【中】【小】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机动车停放管理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及说明2006-09-2108:00:00  作者:蔡文武  来源:网络  浏览次数:80  文字大小:【大】【中】【小】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机动车停放管理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及说明2006-09-2108:00:00  作者:蔡文武  来源:网络  浏览次数:80  文字大小:【

2、大】【中】【小】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机动车停放管理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及说明2006-09-2108:00:00  作者:蔡文武  来源:网络  浏览次数:80  文字大小:【大】【中】【小】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机动车停放管理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及说明2006-09-2108:00:00  作者:蔡文武  来源:网络  浏览次数:80  文字大小:【大】【中】【小】  为了正确及时审理我市机动车停放管理纠纷案件,统一办案标准和裁判尺度,保护车主和停车场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

3、者权益保护法》、《物业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和《深圳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机动车停放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参照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车主或车辆使用人与停车场或物业管理公司明确约定为保管关系,保管期间,因保管不善造成车辆丢失或损坏的,由保管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条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车主或车辆使用人有过错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保管人的赔偿责任。二、住宅区停车场、写字楼与住宅区共用停车场与车主或车辆使用人未明确约定为车辆保管关系,但停车场或物业

4、管理公司为其提供停放服务,或者单方声明为车位有偿使用关系的,认定双方构成车辆停放管理关系。停放期间,因其管理不善等过错造成车辆丢失或者损坏的,由停车场或物业管理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视为管理不善:1、不按规定发放、查验停放凭证的;2、停车场设施不完善的;3、发现他人损坏或者盗窃车辆,未采取适当措施阻止和报警的;4、未按公示的停车场管理制度提供车辆停放服务的;5、其他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形。停车场或物业管理公司有证据证明已按规定查验相关凭证放行的,或者采取了适当措施制止他人盗窃、抢劫、损坏车辆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停车场或物业管理公

5、司与车主或车辆使用人对车辆丢失或者损坏均有过错的,按双方过错程度分担责任。三、实行政府定价的医院、学校、博物院、图书馆、青少年宫、文化宫等公益场所及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配套停车场为车主或车辆使用人提供停车服务,停放期间,发生车辆丢失或损坏的,比照本意见第二条规定处理。但上述停车场按照《深圳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机动车停放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实行免费停放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四、商场、宾馆、酒店或其他经营场所为经营活动需要为顾客提供车辆停放服务,不论是否单独收取费用,均应认定双方形成车辆保管关系。保管期间,因保管不善造成车辆丢失或损坏的,由保管人按照本意

6、见第一条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上述单位能够证明车辆停放人不是本单位顾客的,按本意见第二条规定处理。五、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的商业性停车场及实行政府定价的机场、车站、码头、旅游等具有自然垄断性质的停车场(原政府定价较高且按停放时间收费)为车主或车辆使用人提供停车服务,并发给出入卡等停车凭证,双方虽未明确约定为保管关系,或停车场经营者单方声明为车位有偿使用关系,仍应认定保管关系成立。保管期间车辆丢失或损坏的,由停车场实际经营者按照本意见第一条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六、未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或未经许可违法从事停车场经营业务,在其经营过程中丢失车

7、辆的,由违法经营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车主或车辆使用人明知停车场违法经营停车业务的,应按双方各自过错程度承担相应责任。七、丢失车辆的赔偿数额的计算方法:车辆的价值参照该种型号车辆的使用年限,以发票载明的价格或购车时的市场价格(含车辆购置附加税及其它合理费用),扣除已使用的年限折旧费后合理确认。八、确定车辆停放纠纷案件的原告可遵循如下原则:1、车主与车辆停放人是同一人的,车主为原告。2、车辆属单位所有,车辆停放人为单位司机或其他工作人员的,单位为原告。3、车辆是借用或租用的,车辆停放人为借用人或租用人,车主、借用人或租用人均可为原告。4、车辆停放人是实际

8、受让人,但尚未办理过户手续的,可将登记车主与受让人列为共同原告,或只列车辆停放人为原告。5、车辆投了保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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