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辅导-基础护理知识和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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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辅导法规与护理管理 与护士执业注册相关的法律法规  一、护士条例  《护士条例》于2008年5月12日开始实施。对护士执业注册、护士的权利和义务、医疗卫生机构的职责、护士执业的法律责任等内容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一)护士执业注册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按照《护士条例》的要求,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具备四个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根据《民法通则》,民事行为能力指民事主体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它既包括进行合法行为从而取得民事权利义务的资格,也包括进

2、行违法行为而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资格。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18周岁以上的公民成年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学历要求  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教育部和卫生计生委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医院或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  普通全日制,即完全脱产在校学习,不包括半脱产或是在职的学历,如函授、电大、自考、成教等形式。  申请护士注册资格必须具备的两个基

3、本条件:  (1)专业的要求,必须经过护理专业教育。  (2)学历要求,必须取得普通中等卫(护)校的毕业文凭或高等医学院校大专或以上毕业文凭。  3.通过卫生计生委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4.符合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健康标准  (1)无精神病史。  (2)无色盲、色弱、双耳听力障碍。  (3)无影响履行护理职责的疾病、残疾或者功能障碍。  (二)护士执业中的医疗卫生机构的职责  《护士条例》中规定了医疗卫生机构三方面的职责:  1.按照卫生计生委要求配备护理人员。  2.保障护士合法权

4、益。  包括:  (1)提供卫生防护用品,卫生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  (2)执行国家有关工资、福利待遇等规定,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3)对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或者从事直接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有感染传染病危险工作的护士,所在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津贴。  (4)应当制定、实施护士在职培训计划;开展对护士的专科护理培训。  3.加强护士管理。  包括:  (1)设置专门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护理管理工作;  不得允许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未依照条例规定办理执业地点变

5、更手续的护士以及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执业注册的护士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  在教学、综合医院进行护理临床实习的人员应当在护士指导下开展有关工作。      第12页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辅导  (2)应当建立护士岗位责任制并进行监督检查。  护士因不履行职责等受到投诉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进行调查;经查证属实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护士作出处理,并将调查处理情况告知投诉人。  (三)护士执业中的法律责任  1.医疗机构的法律责任  (1)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护士的配备数量

6、低于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的;或允许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或者允许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的护士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将会受到核减其诊疗科目,或者暂停其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的处理。  (2)医疗卫生机构有未执行国家有关工资、福利待遇等规定的;对在本机构从事护理工作的护士,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未为护士提供卫生防护用品,或者未采取有效

7、的卫生防护措施、医疗保健措施的;对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或者从事直接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有感染传染病危险工作的护士,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津贴的,将会受到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处罚。  2.护士执业过程中违反法定义务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护士条例》规定,护士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暂停其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护士执业证书:  (1)发现患者病情危急未立即通知医师的。  (2)发现医嘱违

8、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未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提出或者报告的。  (3)泄露患者隐私的。  (4)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严重威胁公众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不服从安排参加医疗救护的。护士在执业活动中造成医疗事故的,依照医疗事故处理的有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可见,承担法律责任有三种形式;  警告、暂停执业活动、吊销其护士执业证书。  一旦被吊销执业证书的,自执业证书被吊销之日起2年内不得申请执业注册。  所受到的行政处罚、处分的情况将被记入护士执业不良记录中。  二、护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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