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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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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大学轮子第一章国际私法的概念第一节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一.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含义1.一般认为,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就是含有涉外因素的民商事法律关系。2.从主体,客体,内容(权利和义务)来分析:(1)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就是指其主体、客体、内容这三要素中至少有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的因素与国外有联系的民商事法律关系。(2)主体为涉外因素的时候,作为民商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为外国自然人或者法人(有时可能是外国国家、国际组织或无国籍人),或者是住所、惯常居所或营业所在国外的自然人或者法人。(3)在客体为涉外因素时,作为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标的物在国外(4)内容为
2、涉外因素时,产生、变更或消灭民商事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国外。*考虑一下港澳台属于国外吗??3.国际私法调整的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是广义上的民商事法律关系。二.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调整方法(直接调整方法和间接调整方法)1.直接调整方法:就是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的“实体规范”来直接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方法。2.间接调整方法:就是在有关的国内法或国际法中规定某类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受何种法律调整或支配,而不直接规定如何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方法。3.两种调整方法的关系:相辅相成,互为补充。因为
3、:一方面,由于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含有涉外因素,同两个或更多的国家有联系,而相关国家的法律制度千差万别,实难统一,不可能对一切社会关系都用实体规范直接加以调整,而需要冲突规范来缓和矛盾,调和冲突,从而间接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另一方面,由于冲突规范不直接规定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没有实体规范那样的预见性和明确性。随着国际民商事交往的发展,冲突规范间接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是难以满足实际需要,所以直接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实体规范应运而生。第二节国际私法的范围一.关于国际私法范围的不同主张1.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冲突法理论(有无管辖权;使用哪
4、部法律;外国判决的效力)2.法国学者(国籍法规范;外国人的法律地位;法律适用规范;管辖权)3.德国学者(国际私法只解决法律冲突问题,仅包括法律适用规范和冲突规定)4.中国学者(略)*@¥1.大国际私法:外国人法律规范;管辖权法律规范;冲突规范;统一实体规范;判决的承认与执行;国际商事仲裁——通说2.中国际私法:外国人民事地位规范;管辖权规范;冲突规范;判决的执行与承认3.小国际私法:法律适用和冲突规范安徽大学轮子一.国际私法的规范(主要包括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规范、冲突规范、国际统一实体规范和国际民事诉讼程序与国际商事仲裁规范)第三节国际私法的性质主要是分析
5、其是国内法还是国际法,或者是介于两者之间的特殊法律部门。一.关于国际私法性质的不同学说(一)“世界主义学派”或“国际法学派”(这一学派主要认为国际私法是国际法)(二)“民族主义学派”或“国内法学派”(这一学派主张国际私法是国内法)(三)“二元论”学派或者“综合论”学派(主张国际私法本身涉及一国国内的利益有涉及他国的利益,国际私法的渊源既有国内法,又有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二.国际私法的国际性鉴于国际法律的发展,我们认为,国际法已不是传统的国际公法,而是反映国家意志的协调、调整一切国际关系(包括但不限于国家之间的政治、军事、外交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规范
6、的总和。在国际法体系中大致包括以下几个法律部门: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国际刑法、国际行政法等。第四节国际私法的名称一.国际私法的名称之争(一)法则区别说(13—14世纪,意大利巴托鲁斯)(二)私国际法(1834年,美国斯托雷)(三)国际私法(1841年,德国谢夫那)(四)冲突法(1653年,荷兰罗登伯格)*本书观点:我们认为,“国际私法”一词比较合适,因为(1)国际私法调整的是一种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跨越一国范围,具有国际性。(2)比较法是国际私法之母,在西方,民商事划归私法一类。(3)在中国,早已约定俗成。(4)其他多数国家也用此命名。二.国际私
7、法与国际私法学研究对象不同有无法律约束力法律部门与法律学科第五节国际私法的定义本书定义:国际私法是以直接规范和间接规范相结合来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并解决涉外民商事法律冲突的法律部门。(本质属性)第六节国际私法的体系包括国际私法的立法体系和国际私法的理论体系(学说体系)。安徽大学轮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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