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在我国的制度设计

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在我国的制度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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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在我国的制度设计20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在我国的制度设计20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在我国的制度设计20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在我国的制度设计20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在我国的制度设计20论文摘要在现实生活中,我国法律制度将来的不动产物权变动可以物权预告登记明文规定,案件纠纷得公平的解决。在学理上,预告登记使得债权请求权具备了物权的性质,了债权物权化的。在制度设计上,预告登记是不动产登记中的一项制度,对保障当事人的权利、保护交易安全、市场信用作用。我国在制订民法典的时候,预告登记以的地位,有利于地物权与债权的利益,交易安全,交易成本,符合现实生活不动产交易频繁

2、的迫切需要,也有利于健全我国不动产登记法律制度。,应把握制定民法典和物权法的契机,尽快确立我国的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以的物权登记制度更地司法实践和律师实务。我国的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尚初创阶段,本文试从立法的角度,借鉴德国、日本、我国台湾地制度,从适用范围、效力等,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在我国的制度设计。物权登记是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法定公示手段,是物权法律承认和保护的前提。预告登记是不动产登记中的一项制度,对保障当事人的权利、保护交易安全、市场信用作用。我国将来的不动产物权变动可以物权预告登记未作明文规定,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与规章中也仅动产预告登记问题简单涉及,既不系统

3、,也未其适用范围和法律效力问题,现实生活中的案件纠纷得公平的解决。预告登记是关于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制度,从我国的情况看,关于预告登记的法律体系尚未起来,在商品房预售问题上有类似的规定。1999年10月,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物权法起草的《物权法草案建议稿》了三条关于设立预告登记制度的最初建议。我国应当在借鉴国外和我国台湾地区经验的基础上,选择我国国情的预告登记立法体例,并科学的制度设计,以的不动产登记制度。我国的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尚初创阶段,为立法,德国、日本、我国台湾地制度,本文从其含义、价值入手,分析其性质、适用范围、效力等,探讨预告登记制度与我国现有法律体系的,从

4、而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在我国的制度设计。一、不动产预告登记的涵义及价值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对应于本登记,是为补充不动产登记公信力的缺陷而设立的制度。不动产预告登记是指,当事人所期待的不动产物权变动所需要的条件或者尚未成就时,法律为保全这项将来的以不动产物权变动为目的的请求权的登记。不动产预告登记最早为德国民法所创立,随后的瑞士、日本和我国台湾地民法均采纳了该项制度。即使在某些英美法系,适用范围不完全相同,也有相似的一类制度称为“Registrationof20Caution”(警告登记)。预告登记制度发轫于早期普鲁士法所规定的异议登记制度。早期的普鲁士法上的异议登记

5、分为固有异议登记和种类的异议登记两种。固有异议登记保全权利和顺位的效力,目的在于保全物的请求权;种类的异议登记仅保全权利的消极效力,并无保全顺位的效力。[1]许多和地区民事立法采纳了预告登记制度,不过,各国规定的预告登记的内容差异,概念在语词表述上也不同。例如,在德国民法中,预告登记是在土地登记薄中登记的担保手段,是保障债权人其物权权利变更的债权请求权。[2]在台湾地区“土地法”中,预告登记系指为保全他人土地权利的移转,消灭或其内容或次序变更为标的之请求权所为之登记。[3]在日本《不动产登记法》中,与预告登记应的概念为假登记,是指应登记的物权变动已物权变动的效力

6、,而登记申请所必要的手续上的要件尚未具备,或物权变动尚未物权的效力,以暂时的处分所为的登记,其目的在于日后所为的本登记的顺位。借鉴上述规定,我国的预告登记应界定为:预告登记是为保全债权性质的不动产请求权、不动产物权的顺位与附条件或附期限的不动产请求权,由请求权人向登记机关申请而的预先登记,是与本登记应的一项登记制度。预告登记与本登记、异议登记是有区别的。预告登记与本登记不同。通常所说的不动产登记是指本登记,即登记申请人或移转某项的不动产物权所的登记,、终效力,故本登记又称终局登记。预告登记则是将来的不动产物权或顺位而的登记。上,预告登记后,并不不动产物权任何变动

7、,只是请求权人的请求物权变动的债权性质的请求权了类似于物权效力的保障。可见,预告登记与本登记的效力是完全不同的。当然,预告登记与本登记也有着密切的。权利人在预告登记后,为地不动产物权,应当在预告登记后的一间内申请本登记。否则,预告登记将会失去效力。,预告登记与异议登记不同。所谓异议登记,是指事实上的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对现时登记的权利的异议的登记,其直接法律效力是中止现时登记的权利人登记的内容行使权利。异议登记纳入登记后,登记权利的性推定作用丧失其效力,人也以登记的公信力登记的内容登记的不动产物权。[4]预告登记与异议登记的区别在于:预告登记是保护权利人的物权变动的

8、请求权,是保护登记人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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