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公司法、合伙案例

【经济法】公司法、合伙案例

ID:16154153

大小:133.00 KB

页数:11页

时间:2018-08-08

【经济法】公司法、合伙案例_第1页
【经济法】公司法、合伙案例_第2页
【经济法】公司法、合伙案例_第3页
【经济法】公司法、合伙案例_第4页
【经济法】公司法、合伙案例_第5页
资源描述:

《【经济法】公司法、合伙案例》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合伙(一)2005年元月,甲、乙、丙共同设立一个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企业约定:甲以现金人民币5万元出资,乙以房屋作价人民币8万元出资,乙以劳务作价人民币4万元出资:各合伙人按照相同的比例分配盈利,分担亏损。合伙企业成立后,为扩大经营,2005年6月,合伙企业向银行贷款人民币5万元,期限为1年。2005年8月,甲提出退伙,鉴于当时合伙企业盈利,乙、丙表示同意。同月,甲办理了退伙结算手续。2005年9月,丁要求入伙,其入伙后,因经营环境发生变化,企业经营发生严重亏损,2006年5月,乙、丙、丁决定解散合伙企业,并将合伙企业

2、现有财产价值3万元予以分配,但对未到期的银行贷款未作清偿。2006年6月,银行贷款到期后,银行找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发现合伙企业已经解散,于是向甲要求偿还全部贷款,甲称自己早已退出合伙企业,不负责清偿债务。银行要丁偿还全部贷款,丁称该笔贷款是在其入伙前发生的,不负责清偿。银行又向乙要求清偿,乙称只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承担相应的数额。银行向丙要求偿还所欲的贷款,丙则表示自己是以劳务出资的,不承担贷款债务。问:1.甲、乙、丙、丁各自的主张能否成立?说明理由。甲的主张不能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合伙人退出合

3、伙企业的,对退伙之前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此甲应当承担清偿义务。乙的主张不能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即合伙企业的债权人得以对任一合伙人主张全部债权,乙应当全额清偿合伙企业债务,然后取得向其他合伙人的追偿权。丙的主张不能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合伙人可以以资产、劳务等非资金形式出资,取得合伙人资格,享有合伙人权利,承担合伙人义务。材料中合伙人约定:“各合伙人按相同比例分配赢利,分担亏损”,即说明丙是以劳务形式出资的普通合伙人,应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

4、无限连带责任。丁的主张不能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中途加入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之前的债务亦承担无限连带责任。2.合伙企业欠银行贷款如何清偿。银行贷款首先应用合伙企业的财产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时,由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乙、丙、丁在合伙企业解散时,未清偿债务便分配财产,是违法无效的,应全部退还已分得的财产;退还的财产应首先用于清偿银行贷款,不足清偿的部分,由甲、乙、丙、丁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对于合伙企业欠银行的欠款,银行可向任何一个合伙人主张全部债权,即可要求甲乙丙丁任一人偿还全部

5、欠款,也可要求甲乙丙丁部分或共同偿还欠款,甲乙丙丁应当承担偿还义务。3.在银行贷款清偿后,甲、乙、丙、丁内部之间应当如何分担清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合伙人对于盈利和债务的分担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无约定的,按照出资比例分配。材料中合伙人对于盈利和债务有相关约定:“各合伙人按相同比例分配赢利,分担亏损。”所以,银行欠款清偿后,合伙人对于债务责任应按照各自出资比例分担。合伙企业案例(二)  孙某、于某、廖某欲合伙从事茶叶销售业务,经商量达成一致意见,已在合伙协议书上签名、盖章后,寻找经营场地、置办设施,并

6、将该合伙企业取名为松竹梅有限责任公司。2年后,廖某因该合伙企业经营状况不佳,故决意退出该合伙企业,并按规定通知了孙某与于某,这期间,孙某以该合伙企业名义与新林玉露公司签定了代销信阳毛尖的合同。  鲁某自以为有经营之道,要求加入该合伙企业,提出只负责销售,并须给其一定的利润提成,其他合伙人口头表示认可,从此鲁某便以该合伙企业的名义到处活动。廖某在办理退伙事宜时,因合伙企业与新林玉露公司代销信阳毛尖的合同刚签定不久,故未将此合同有关事宜进行结算,廖某退伙后,即去外地经商,该合伙企业在后来的经营过程中,因违法经营问题严重,

7、被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导致该合伙企业解散,新林玉露公司得知该合伙企业解散的消息后,即向法院起诉,请求该合伙企业偿还其代销信阳毛尖的款项。  现问:  (1)该合伙企业名称是否合法?为什么?  (2)廖某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是否还应承担责任?为什么?  (3)在该案的诉讼活动中,鲁某可否被列为被告?为什么?  (4)设孙某、于某、廖某在合伙协议书中约定对合伙企业事务作出决议时,不论各投资的份额大小,均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办法。该约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5)设孙某、于某、廖某未就利润分配作出约定,则三人应如何分配利润

8、?  (6)设孙某、于某、廖某决定由孙某一人负责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则于某、廖某对合伙企业经营活动享有哪些权利?  [法理详解]  (1)《合伙企业法》第5条明确规定,合伙企业在其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或者“有限责任”字样。用“松竹梅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合伙企业名称,显然不符合法律规定,须依法更改。  (2)该案例涉及入伙、退伙债务承担问题。根据《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