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16149428
大小:272.00 KB
页数:67页
时间:2018-08-08
《内蒙古自治区新设金融机构加入金融管理与服务体系指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内蒙古自治区新设金融机构加入金融管理与服务体系指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内蒙古自治区新设金融机构申请加入金融管理与服务体系工作标准、程序和方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金融业务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信用合作社、邮政储蓄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以及其它从事金融业务的金融机构。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金融管理与服务,是指人民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内各分支机构(含国家外汇管理局
2、内蒙古自治区内各分支局,下同)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履行法定金融监督管理职责和提供金融服务的行为。第四条—40—对申请加入人民银行管理与服务体系的新设金融机构实行属地管理的办法。设在呼和浩特市区的法人金融机构或金融机构的省级分行、分公司、营业部,向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申报;设在呼和浩特市区的法人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金融机构省级分行、分公司、营业部设立的分支机构,由其省级主管机构统一向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申报;设在其它盟市或旗县的法人金融机构或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向所在地的人民银行盟市中心支行或旗县支行申报。第二章内容第五条新设金融机构申请加入人民银行有关金融管
3、理与服务体系的,应按照《内蒙古自治区金融机构开业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规定,应当在正式开业的30个工作日前填写《银行业(证券期货业、保险业)机构加入人民银行管理与服务体系申请表》,向所在地人民银行提出申请。第六条新设金融机构加入人民银行有关金融管理与服务体系的申请经所在地人民银行批复后,应按照《内蒙古自治区金融机构开业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规定,正式向所在地人民银行提交以下书面材料。㈠《新设银行业(证券期货业、保险业)金融机构金融管理与服务申报书》(见附表1);㈡《新设银行业(证券期货业、保险业)金融机构金融管理与服务子项目申报书》(见附表2);—40—㈢开业批准文件、
4、金融许可证、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加盖新设金融机构公章的复印件;㈣经批准的高管人员名单及简历;㈤风险控制制度及安全保卫措施;㈥《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加入金融管理与服务项目》(见附表3)、《新设证券期货业金融机构申请加入金融管理与服务项目》(见附表4)、《新设保险业金融机构申请加入金融管理与服务项目》(见附表5)规定提交的文件资料等。第三章程序第七条人民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内各中心支行、旗县支行收到申请加入人民银行金融管理与服务体系的正式申报材料后,应进行严格审查,并在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机构发出审核结果告知书。申请符合人民银行规定的,应准予加入人民银行金融管理与服务
5、体系,并通知申请机构在规定日期内办理相关手续。申请机构提供的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要求其在规定日期内补充再报。第八条—40—申请机构加入人民银行金融管理与服务体系准备工作不符合人民银行规定的,人民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内各级行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采取现场辅导、培训考试等适当方式,指导、帮助、督促新设金融机构尽快达到有关管理要求和服务标准,再向人民银行申报。第四章管理第九条人民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内各级行的金融稳定部门负责受理新设金融机构加入人民银行金融管理与服务体系工作,并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对新设金融机构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专项审核和集中核验,对符合有关管理要求和服务标准的,应及时
6、做出同意其加入人民银行有关金融管理与服务体系的决定。第十条金融机构开业后根据经营需要,再次提出增加加入有关金融管理与服务体系某系统或某项服务的,应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第(六)项规定提交的文件资料,直接向所在地的人民银行管辖行的相关职能部门提出申请,相关职能部门可参照本办法,直接受理和办理。第五章附则第十一条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负责解释。—40—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附表:1.新设银行业(证券期货业、保险业)金融机构金融管理与服务申报书2.新设银行业(证券期货业、保险业)金融机构金融管理与服务子项目申报书3.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加入金融管理与服务项
7、目4.新设证券期货业金融机构申请加入金融管理与服务项目5.新设保险业金融机构申请加入金融管理与服务项目附表1—40—新设银行业(证券期货业、保险业)金融机构金融管理与服务申报书申报单位:负责人:营业地址:申报金融管理与服务事项:1.2.3.4.5.申报理由(包括金融监管部门审批意见、新设机构内部控制制度、人员配备、硬件设备等准备工作进展情况):申报材料目录:—40—1.2.3.4.5.联系人:联系电话:附表2—40—新设银行业(证券期货业、保险业)金融机构金融管理与服务子项目申报书(一)申报金融管理与服务事项类别:货币政策类具体申报事项: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