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造价司法鉴证实践之浅谈

工程造价司法鉴证实践之浅谈

ID:16148673

大小:27.50 KB

页数:7页

时间:2018-08-08

工程造价司法鉴证实践之浅谈_第1页
工程造价司法鉴证实践之浅谈_第2页
工程造价司法鉴证实践之浅谈_第3页
工程造价司法鉴证实践之浅谈_第4页
工程造价司法鉴证实践之浅谈_第5页
资源描述:

《工程造价司法鉴证实践之浅谈》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工程造价司法鉴证实践之浅谈2004-9-1314:08:12    作者:涂群工程造价司法鉴证实践之浅谈涂 群     商品经济的发展使得不同经济实体间的经济行为通常以契约形式表现,建筑市场中施工承包合同便是主要的一种契约。前几年房地产市场波动较大,导致建筑业市场僧多粥少,引发了许多不规范的建设行为滞后发生,承发包商的矛盾上升至一定程度便引起诉讼,其中:[程造价是主要争议点。工程造价司法鉴证, 一股为刊法机构因案件审理需要委托造价咨询机构埘当事人双方诉讼涉及的建役项目工程造价进审核鉴证,办案裁决时作判案依据,涉及的当事人多发生在发包商和施工承包商、施工承包商和

2、分包商之间。1司法鉴证中产生诉讼的主要原因    a.严重拖欠工程款。发包商存建设过程中建设资金不到位,严重拖欠施工承包商工程款,并引起一系列的分包商和材料供应商款项的拖欠,导致恶性循环,工程无法继续建造或工后无法按期结算,承包商诉讼至法院要求支付工程款项。     b.法律意识淡漠,施工合约签订草率。发包商和施工承包商自认为相互了解、关系很好,本着个人的“友好关系”,未很好地履行招投标手续,施工合同签订马虎从事,合同条款简单,内容不明确、模棱两可。建设过程中因利益问题双方矛昏逐步显现,对工程造价进行结算时,由于合同订立不完善,各自从不同立场理解,造成巨大的造

3、价结算差异又无法调和。     c.后续接盘工程发包商对施工承包商的“喜新厌旧”。针对一些烂尾楼工程,后续接盘的发包商埘前施工承包商不甚满意,意欲寻找自己认可的承包商。又涉及以后续工程的补充施工条款的执行,,双方意见不一。2工程造价司法鉴证和社会审价的差异之处     工程造价司法鉴证和社会审价,其工作内容和工作程序是基本一致的,但鉴于产生的原因和处在诉讼阶段等特殊情况,审核过程中仍存在一些差异,具体可归纳如下:     a.委托人不一样。社会审价中造价机构咨询机构一般在施工承包商没有异议的情况下受发包商委托人施工二方的工程结算进行审核,工作角度上更多地为发包

4、商考虑、对其负责。工程造价司法鉴证的委托人是法院,审核范围法院可根据案件需要确定,不一定是工程全部,造价咨询机构出具的审价报告对法院负责,苦当事人双方出现不同意见,审价机构出具的意见可能作为判决的依据,也可能仅作法院参考、不被采纳。     b.审核阶段不一样。社会审价极为根据合同约定阶段性结算审核或竣工结算审核。工程造价司法鉴证一般为当事人双方起诉时工程所在阶段的造价审核或案件审理需要由法院确定的某个施工阶段的造价审核,由此经常会产生结算工作界面的确认问题。     c.当事工作配合程度不一样。社会审价中发包商向造价咨询机构提供审价必须的资料,施工承包商也会

5、积极配合。司法鉴证中部分当事人双方存在“钓鱼”心态,对已掌握的部分资料以各种理由拒绝提供,对建设过程中未完全履行签字手续的施工签证、变更记录,对未规范操作的施工补充协议、不全的施工图纸等审核需要的资料,不积配合,待审定初步意见出来后根据事态发展,间隔或事后陆续提供资料,想以此来影响审核果达到自己的目的。      d.工作方式的侧重点不一样。社会审价中,虽然造价咨询机构对施工方提供的竣工结算进行审核,当遇到双方意见不一致时,本着友好协商、尽快解决问题的原则,通过造价咨询机构的尽力协调,大部分问题还是能够达成一致的,工作重“审核与协调”;工程造价同法鉴证过程当时

6、人双方合同条款、计价原则存在许多不可调解的矛盾。甚至“剑拨弩张”的地步,给审核工作带来了相当难度,针对一些无法调解又模棱两可的问题需要审核人员凭借扎实的造价咨询经验和一定的法律顾问知识给出自己意见供法院参考,工作中生在“审核与判定”。3工程造价司法鉴证中主要争议点3.1施工合同条款不明确      a.总包和分包不明确。总包范围不明确,涉及较多的桩基工程、门窗工程和部分公共部位装饰工程的分包中对总包管理费和专业工程配合费的基数计取有争议。有两种情况:一是纳入总包范围但在施工前发包商已事实分包;二是在施工过程中发包商因故将在合同中列入总包范围的门窗工程和部分公共

7、部位装饰工程在计分包配合还是仍按合同的计价确认的情况下直接分包。因此,在存是按分包工程计分包配合费还是仍按合同约定的计价原则结算的争议。     b.主要材料价格确定原则不明确,有三种情况:一是主管部门出具的主要材料价格信息中材料价格的称谓发生变化,造成结算时对计价依据的争议。例政府有关部门根据主要材料的市场价格水平而综合出具的指导价以前称为中准价,后改为指导价(中准价和指导价略有区别,但具有的价格信息指导功能一致),施工合同中主要材料价格约定按中准价井有一定的下浮率,但在施工期间中准价已不用,结算时是按现行的指导价还是完全按照市场实际购买价为准,材料价格信息

8、来源概念模糊不清。二是施工合同合同主要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