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引车员操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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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静态检测法;是在汽车静止的状态下,根据车轮旋转平面与各车轮定位间存在的直接或间接的几何关系,用专用检测设备对车轮定位进行几何角度的测量。使用的检测设备一般有气泡水准式、光学式、激光式、电子式和微机式等前轮定位仪或四轮定位仪;动态检测法:是在汽车以一定车速行驶的状态下,用检测设备检测车轮定位产生的侧向力或由此引起的车轮侧滑量。(四)汽油车排气污染物检测操作规范(双怠速法)1、适用于对汽油车双怠速状态下排气污染物测量的过程控制。2、技术要求:(1)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根据GB18285-2005的规定进行评定。(2)装配点

2、燃式发动机的新生产汽车双怠速试验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见表1。(3)装配点燃式发动机的车辆双怠速试验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见表2。表1装配点燃式发动机的新生产汽车双怠速试验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车辆类型类别怠速高怠速CO(%)HC(10-6)CO(%)HC(10-6)2005年7月1日起新生产的第一类轻型汽车0.51000.31002005年7月1日起新生产的第二类轻型汽车0.81500.51502005年7月1日起新生产的重型汽车1.02000.7200表2装配点燃式发动机的车辆双怠速试验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车辆类型类别怠速高怠速CO(

3、%)HC(10-6)CO(%)HC(10-6)1995年7月1日前生产的轻型汽车4.512003.09001995年7月1日起生产的轻型汽车4.59003.09002000年7月1日起生产的第一类轻型汽车①0.81500.31002001年10月1日起生产的第二类轻型汽车1.02000.51501995年7月1日前生产的重型汽车5.020003.512001995年7月1日起生产的重型汽车4.512003.09002004年9月1日起生产的重型汽车1.52500.7200注:①对于2001年5月31日以前生产的5座以下(含5

4、座)的微型面包车,执行1995年7月1日起生产的轻型汽车的排放限值。(4)对于使用闭环控制电子燃油喷射系统和三元催化转化器技术的汽车进行过量空气系数(λ)的测定。发动机转速为高怠速转速时,λ应在1.00±0.03或制造厂规定的范围内。进行λ测试前,应按照制造厂使用说明书的规定预热发动机。3、检测操作:(1)根据电子灯牌指示,引车员将汽车驶入检测工位,将分析仪的转速传感器安装到发动机规定位置上。使发动机达到规定的热状态后,处于怠速状态。(2)电子灯牌指示“加速至0.7额定转速”,电子灯牌指示发动机转速,引车员将发动机由怠速加速

5、至0.7额定转速(通常为3200r/min~3500r/min),维持30s,然后引车员应根据电子灯牌指示缓慢将发动机转速降至高怠速(即0.5额定转速):轻型汽车的高怠速转速规定为2500±100r/min,重型车的高怠速转速规定为1800±100r/min;如有特殊规定的,按照制造厂技术文件中规定的高怠速转速。(3)废气工位检测员将废气分析仪取样探头插入排气管中,深度不少于400mm,并固定在排气管上。(4)引车员维持发动机高怠速,计算机或废气分析仪根据发动机转速,在高怠速状态维持15s后开始读数,计算机或废气分析仪自动读

6、取30s内的平均值,或者人工读取30s内的最高值和最低值,其平均值即为高怠速污染物测量结果。对于使用闭环控制电子燃油喷射系统和三元催化转化器技术的汽车,还应同时读取过量空气系数(λ)的数值。(5)高怠速测量完毕后,“降至怠速”,电子灯牌指示发动机转速,引车员将发动机从高怠速状态降至怠速状态,在怠速状态维持15s后开始读数,计算机或废气分析仪读取30s内的平均值,或者人工读取30s内的最高值和最低值,其平均值即为怠速污染物测量结果。(6)若为多排气管时,分别取各排气管高怠速排放检测结果的平均值和怠速排放检测结果的平均值作为汽车

7、排气污染物排放值检测结果。(7)若车辆排气管长度小于测量深度时,应使用排气加长管。(8)检测完毕,撤除固定于排气管内的取样探头和安装于发动机点火线上的转速传感器,将其放回规定的位置。注:对于部分“点燃式发动机汽车”在排气污染物检测无法满足GB18285-2005标准高怠速要求的车辆按照5.24.2条处理。(五)柴油车排气烟度排放限值检测操作规范(滤纸烟度法)1、适用于对2001年9月30日前生产的在用柴油汽车自由加速状态下排气烟度测量的过程控制。2、技术要求:柴油车自由加速烟度排放限值见表3(根据GB3847-2005标准执

8、行)。表3装配压燃式发动机的车辆自由加速试验烟度排放限值车辆类型烟度值Rb1995年6月30日以前生产的在用汽车5.01995年7月1日起至2001年9月30日期间生产的在用汽车4.53、检测操作:(1)根据电子灯牌指示,引车员将汽车驶入检测工位,引车员将汽车发动机达到规定的热状态后,发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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