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中心城区非居民计划用水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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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宁波市中心城区非居民计划用水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城市计划用水管理,规范用水计划的核定工作,促进节约用水和水资源合理利用。根据《浙江省节约用水办法》、《宁波市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条例》以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中心城区内使用城市公共供水非居民用水户(以下简称“用水户”)的用水计划核定、调整、考核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部门职责)宁波市城市管理局是本市非居民计划用水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其下属的宁波市城市供节水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供节水办

2、)受市城管局委托,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非居民计划用水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各区(园区)城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规定的权限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居民计划用水的日常管理。供水企业应当配合做好非居民计划用水管理工作,向各区(园区)城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每月定期提供用水户用水数据、抄表异常信息、用水户信息变更等情况,每年定期提供月用水量500立方米以上的新注册用水户信息。用水户应当配合做好用水监督检查工作,加强计划用水管理,建立健全节约用水管理制度,落实部门和专人具体负责计划用水工作,按要求做好计划用水工作的统计,按规定定期开展水平衡测

3、试工作,及时、准确报送用水节水数据、信息、资料。第四条(遵循原则和管理方式)计划用水应当遵循总量控制、综合利用、合理有效、厉行节约和提高效益的原则,采取计划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管理方式。第二章计划用水考核和管理第五条(用水计划指标核定)市供节水办对各区(园区)城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实行年度总量考核。根据各区(园区)用水户前3年的用水情况、当前用水户数量、水资源承载能力及供水能力等因素核定各区(园区)年度用水计划指标总量,于每年12月31日前下发至各区(园区)城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因水资源紧缺无法满足正常供水时,为保证居民生活用

4、水,市供节水办可以提出核减年度用水计划指标的限制用水指令方案,报经市政府批准发布。市供节水办每年9月5日—15日接受各区(园区)城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年度用水计划指标调整申请,并在9月底之前进行核准答复。第六条(监督管理)市供节水办应当加强对各区(园区)城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管理和监督检查。不定期对各区(园区)用水户用水计划指标与实际用水量差异较大,用水户用水计划指标申请调整、备案增补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第七条(计划用水管理、考核)各区(园区)城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用水户的计划用水管理工作,按季实行计划用

5、水考核,减少水资源消耗,促进水资源循环利用,提高用水效益。第八条(考核周期)各区(园区)城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用水户实行季度用水计划指标核定和考核的计量周期均以供水企业对应的3个月用水量为依据。以上月抄表日期算起到本月抄表日期的水量为当月水量,从1月份算起,连续3个月为一个季度的考核周期。对供水企业抄表的日差问题,可采取日均水量乘以考核周期天数的计算方式予以校正。第九条(数据来源)各区(园区)城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于每月25日前通过安全有效的数据传输方式向供水企业提取用水户当月的贸易结算水表抄表数据和实际用水量数据。各区(园

6、区)城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需要抄读水表的,用水户应予配合。第十条(用水计划指标核定)各区(园区)城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市供节水办确定的年度用水指标总量制定用水户每季用水计划指标,在核定季度用水计划指标时取百位整数,以50为界四舍五入。用水计划指标核定方式为:正常用水3年以上的用水户季度用水计划指标量=(3×上年度同季度实际用水量+2×前年度同季度实际用水量+再前年度同季度实际用水量)÷6×(1+增减系数);正常用水2年以上的用水户季度用水计划指标量=(3×上年度同季度实际用水量+2×前年度同季度实际用水量)÷5×(1+增减

7、系数);正常用水1年以上的用水户季度用水计划指标量=上年度同季度实际用水量×(1+增减系数);新增以及用水未满1年的用水户,参考设计用水规模、用水定额、实际用水量等因素核定用水计划。凡有行业用水定额的,计划用水量应当不高于以用水定额为基准而得出的数值。第十一条(用水计划指标增、减条件)增减系数初始值为0,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增减系数予以增加,增加累计不大于+0.2:(一)获得市级及以上节水型企业(单位)称号的,在称号有效期内增减系数+0.1;(二)按规定完成水平衡测试或节水评估,并通过验收,在当地城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

8、自备案之月的次季度起在有效期内增减系数+0.1;(三)投用节水技改项目(包括再生水、雨水等非常规水资源利用)并报当地城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自备案之月的次季度起3年内增减系数+0.1;(四)能及时、准确报送用水节水数据、资料、报表的,增减系数+0.05;(五)新、改、扩建项目实行节水“三同时”,并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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