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食品档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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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条 为强化对绿色食品基地环境的管理,实现政府对基地的全程监控,做好档案管理工作,提高基地农产品生产质量和能力,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档案由各级绿色食品工作管理人员或绿色食品办公室工作人员收集。     第三条 本档案为绿色食品工作的基础材料,受法律保护,必须依法管理。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的基地档案是指区域环评、整体推进工作中基地环境优化与管理和基地产品(基地产品包括玉米、大豆、水稻、薯类、杂粮-谷子、甜菜、水产品、黄牛、山羊、生猪、禽类-鸡鸭鹅、食用菌、瓜果蔬菜等农作物和畜、禽、水产品)生

2、产中的整地、供种、肥料、农药的投入品采购使用的农户的原始记录和各村屯、乡镇汇总记录。     第五条 县、乡、村、屯农户有义务认真填写生产记录和产品出售记录,并将逐级汇总的情况填写备案。     第六条 档案内容实行超级汇总,行业内县绿办统一管理,各种档案表格制定。     第七条 基地档案实行属地管理,行政一把手负责制。     第八条 档案归档程序是:种、养业农户在一个生产期结束或年终岁尾,将本农户种、养农产品生产情况记录上交到屯,屯汇总上交村,村汇总留底后,在乡备案,乡把汇总数及复制各村完成情况上报到县绿色食

3、品办公室,县绿色食品办公室按工作要求及时上报市、省。     第九条 农产品基地的档案归同绿色食品办公室管理,在办公室主要负责人统一领导下进行归档、存档管理。     第十条 农产品基地的档案管理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分级查阅的原则,进行网络化管理。     第十一条 各级都要专人(兼职)负责,保正档案管理工作的永续性。     第十二条 要不完善规定,逐步实现制度化、科学化、规范化管理。      第十三条 组织原则。档案管理工作要下级服从上级,以业务统一性管理为原则,确保档案归档中情况记录的连续性,数字的准确性,材

4、料的典型和真实性。     第十四条 档案材料的收集实行逐级上报领导审批确认制,所有的材料都由各部门领导统一审批后归档备案。     第十五条 档案立档保管实行专柜专管,按时间顺序、编号宗卷。     第十六条 各种档案的分类编号。把农产品基地的档案分为基地环境、养种产品开发两大类。养种产品开发又分为良种、投入品使用、出售、加工等小类。并编号保管     第十七条 档案的整理分类要求:按人事、投入品、专项投资、基地环境监督、工作经验等事项归档立卷。     第十八条 要对各时期档案进行整理,向领导提供有价值的信息,

5、促进基地环境完善,基地生产的提高。     第十九条 基地投入品档案保管三年,基地专项投资档案列为长期卷字,基地环境改造措施、环境监督检查结果等的档案也列为长期卷宗保管。     第二十条 将借阅的管理实行登记及记录卡制度,借阅者必须登记及填记录卡,限定日期归还,实行谁借谁追回的原则。     第二十一条 上级要经常检查下级档案管理情况,每年检查两次,因上级检查不及时而造成下级档案人员变动档案无法归档的,对上级档案人员给予全县通报批评。     第二十二条 档案是有价资料,它真实记录各时期的基地环境质量、生产能力信

6、息、名优产品,可以向社会定期开放,满足社会开发的需要,实现更高的价值。     第二十三条 对各种形式的档案材料要经常查看,要有两种以上形式的同一内容档案,如文字、声象,照片、电子版、磁带、CD光盘等两种以上备案制,防止档案损失。     第二十四条 档案的监督,县绿色食品办公室要根据各乡镇报上来的基地情况材料,编制档案目录,并定期不定期对乡镇档案资料收集及归档进行监督,保证各乡镇档案立卷及时准确。     第二十五条 农产品基地档案的销毁。各级销毁的档案必须报请请上级批准,并在批准后由当地主要领导亲自监督销毁,并

7、有2人以上在场,随记录销毁档案情况,把这一记录过程立卷长期保管。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根据情节轻重,给予100—1000元不等的罚款处理,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毁损、丢失或擅自销毁档案的。     2、擅自向外界提供、抄摘技术档案的。     3、涂改、伪造档案的。     4、未及时更换或上报档案管理不善的档案管理者,造成损失的。     5、未按规定借阅或超级借阅的档案,造成损失的。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适合于全县各乡镇、村、屯、农业种养户及加工销售企业。    

8、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主要执行部门县绿色食品办公室,第一责任人是县绿色食品办公室主任。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县绿色食品办公室。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2005年3月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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