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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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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高校学生非正常死亡的类型和具体责任情形团委来恩浩【摘要】我国高等教育超常规发展带来高校学生管理一些挑战,学生非正常死亡便是其中较为突出的一个,严重影响高校教学秩序,影响社会稳定与和谐发展。本文划分了高校学生非正常死亡事故的类型,从责任落实的角度,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和最高法院司法解释,梳理了各种类型下学生非正常死亡的具体责任情形,以利于进一步研究如何对高校学生非正常死亡事件的有效预防和事件发生以后的科学处理。【关键词】高校学生非正常死亡类型责任当前,高校办学规模的急剧扩大,一方面因为有限的教育资源无法满足教学与管理的客观要求,给高校学生管理和教学管理带来了巨大的压力和严峻挑战;另一方面,
2、造成劳动就业市场供需严重不平衡,学习压力、就业压力骤增,导致大学生学习方式、生活方式和心理健康受到很大挑战;此外,高校社会化,环境复杂化,越来越多的社会人员进入校园或经商、或求学,越来越多的学生提前进入社会,或实习实践、或勤工俭学,诱发校园内外针对学生的伤害事故日益增加,其中又以大学生非正常死亡事件的影响最为重大,一旦发生,不但学生生命消逝,而且事件的处理往往大大牵扯学校领导、老师和家长的精力,严重影响高校教学秩序和教学改革,处理不当还会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和舆论热议,甚至制造或者激化社会矛盾,影响社会稳定与和谐,因此教育行政部门和高校教育工作者必须高度重视,认真研究,重在预防,科学处理。
3、本文旨在分析高校学生非正常死亡的类型,并从责任落实的角度,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和最高法院司法解释,梳理学生非正常死亡具体情形,分别划定责任主体,以利于进一步研究如何对高校学生非正常死亡事件的有效预防和事件发生以后的科学处理。二、高校学生伤害事故与学生非正常死亡(一)高校学生伤害事故按照教育部2002年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下称《办法》),学生伤害事故是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结合《高等教育法》的有关规定,高校学生伤害事故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来理解:1、高校学
4、生意外伤亡事故的主体是指经注册具有学籍的全日制高校就读学生,也包括成人教育的全日制脱产学生。2、学生伤害事故发生的时空应当限定在5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除此之外的伤害不包括在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范围之内。杜爱萍、应剑伟:高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若干问题探析,法制与社会[J],2010年1月(中),第79页。3、学生伤害事故必须是给学生造成死亡或受伤(包括身体和心理两方面)的后果。4、学生伤害事故原因可能是责任事故、刑事案件,也可能是不可抗力事件。(二)高校学生非正常死亡死亡,有正常死亡和非正常死亡之分
5、,前者指人基于衰老或疾病等生理原因导致的生命终结;后者指由于自然灾害、责任事故、自杀或他杀等非生理因素导致的生命结束。高校学生非正常死亡主要是指大学生区别于自然的新陈代谢过程而发生的生命殒灭,主要包括自杀、他杀、事故和灾难死亡等等。2007年7月中国保监会公布的调查显示,全国每年约有3000名大学生非正常死亡,相关调研还显示,自杀居大学生非正常死亡类型的第一位。文娟:高校大学生非正常死亡事件的紧急预案,经济与社会发展[J],2010年第2期,第173页。从以上论述可以看出,高校学生非正常死亡并非一定是属于学生伤害事故,这两个概念互相交叉,并不等同。第一,伤害事故除了造成学生死亡外,还可
6、以是造成学生受伤即身心健康损害;第二,伤害事故有明确的时空限制,非正常死亡并没有时空限制,比如说假期里学生在校外发生的自杀属于非正常死亡,但不属于伤害事故;第三,伤害事故的原因中基本不包括自杀,而非正常死亡的重要原因就是自杀。清楚认识到两者是区别对于学生非正常死亡的正确定性和依法合理处置具有重要意义。三、高校学生非正常死亡的类型和具体责任情形对大学生非正常死亡类型从死因划分可以分为自然灾害死亡、责任事故死亡、自杀死亡、他杀死亡及其他非正常死亡等。笔者认为从改善高校管理、明确死亡责任和科学处理死亡事件的需要为出发点,应当按照死亡事故责任作为划分标准,并具体分别责任情形。(一)因学校管理过
7、错造成的学生非正常死亡《办法》规定,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学校应当对在校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当发生伤害事故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助受伤害学生。因此,学校及其教职工由于过错(故意或者过失),违反教育法律法规及其有关规定,未尽安全义务与教育、管理和保护职责,造成学生死亡,责任主要在高校。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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