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宾矿政管理和矿业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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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菲律宾矿政管理和矿业政策  菲律宾是一个矿产资源比较丰富的国家,特别是镍、铜、铬等金属矿产与我国有较多的互补性,是我国矿山企业“走出去”的重要国家之一。近些年来,菲政府为促进矿业发展出台了一系政策措施,矿业开发呈现了可喜的局面,受到包括我国矿山企业在内的国际矿业投资者的较多关注。  一、矿业管理  (一)国家与政府的权力  菲律宾矿业管理的主要法律依据是1995年颁布的矿业法(RepublicActNo.7942),该法规定,一切矿产资源归国家所有,任何勘探、开发、利用和矿产品加工活动都要受到国家的监督与控制。国家也可能直接开展此类矿业活动,也可能通过承包商签订矿产协议的方

2、式参与矿业活动。国家将依法承认和保护土著文化社区对其祖传土地的权利。  当国家利益需要时,比如需要保存对国家发展有关键意义的战略性工作原材料,或保存某些具有科学、文化和生态价值的矿产,总统根据中央政府主管部门提出的建议,决定储存有关的矿产和划定矿产储备地。政府主管部门应定期审核现有的矿产储备地,目的是确定继续保留这些储备地是否符合国家的利益。根据主管部长的建议,总统可能宣布变更或修改矿产储备地的边界,或者在不损害原有权利的情况下将储备地恢复成公共土地。中央政府主管部门负责保护、管理、开发和合理利用国家的矿产资源,包括位于储备地、水下地区和公共土地内矿产资源。部长有权代表政府

3、签署矿产协议,颁布贯彻执行矿业法宗旨和条款所需的条例和法规。  (二)政府主管部门  菲律宾政府设有多级矿业管理机构,国家环境和自然资源部是中央政府主管部门,负责包括矿产资源在内的多种自然资源的综合管理。其职能包括:1)向议会和内阁提出关于环境和自然资源方面的政策、规划和计划;2)发布和执行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发放相关许可证,征收税费;3)控制和管理自然资源,包括对自然资源进行分级、编目、勘探、保护、复垦和公平地分配来自自然资源的利益。该部在矿业管理方面的具体职能包括:通过矿业权的发放和监督管理矿产资源的勘探、开发和利用;进行矿山安全和建康环境的监督管理;为矿产资源的开

4、发和确保水资源的安全进行地质灾害、地下水资源的调查;为提高生产率、资源的再生、环境的保护和恢复进行地质、采矿、冶金和地质环境方面的研究和提供实验室服务。促进矿业和地球科学的研究与发展。  该部下属的矿山和地球科学局负责矿业的具体管理,包括负责矿产地和矿产资源的管理和配置,各类矿业权证的颁发,矿业活动的监督,并负责进行地质、采矿、矿山环境、冶金、矿产经济和矿山地质等方面的地学调查和研究,以及地质调查和矿产勘查。为中小矿山企业和地方政府提供技术支持。该局有责任就与具备正规资质的人签订矿产协议事宜向部长提出建议,并负责监管承包商对矿产协议的条款和条件的遵守情况。矿山和地球科学局以

5、局长下达命令的方式要求承包商提交保证金、履约保证书和担保契约。局长在需要时有权委托菲律宾国家治安部门的任何组织或单位、法庭、正式注册的非政府组织,或任何具备资质的人为代表,管理所有的采矿活动。  矿山和地球科学局还负责建立矿产资源数据库系统,矿业权管理系统应是该数据库所包含的内容之一。该局应至少每年出版发行一次全国的矿产报告,其中包括:最新的矿业权清单,标示出矿业权所在地的地图,矿业规则和法规,影响矿业的其他法令,以及其他有关矿产资源开发的信息等内容,为相关部门提供信息服务。建立系统和出版的资金应包括在矿山和地球科学局的正常预算内。  矿山和地学局下设10个个处:1)规划与

6、政策处;2)矿产经济、信息与发行处;3)矿山环境和安全处;4)矿业权管理处;5)陆地地质调查处;6)海洋地质调查处;7)采矿技术处;8)冶金技术处;9)管理处;10)财务处。该局在地方上设有14个地区办公室,负责处理本系统相关事项的处理。  (三)主要矿业权的种类及有关规定  菲律宾矿业法规定,任何个人或企业在菲律宾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加工和运输等矿业活动,必须先得到政府批准的矿业权。菲律宾的矿业权主要包括:勘查许可证(PE)、矿产品分成协议(MPSA)和资金或技术援助协议(FTAA),以及矿产加工许可证(MPP)、砂砾开采许可证(SGP)、采石许可证(QP)、宝石开采

7、许可证、小矿开采许可证、矿石运输许可证。合资协议(JVA)、合作生产协议(CPA)等。菲律宾的矿业权基本是在1995年的矿业法中确定的,此后做过一些修改,包括在期限和许可面积方面做了一些调整,但原则性的规定基本没变。根据2008年8月菲律宾矿山和地学局网站提供的信息,其主要矿业权的规定如下:  1.勘查许可证(PE):期限2年,可申请延期,每次可延2年,整个期限不得超过4年(非金属矿)或6年(金属矿)。勘探许可面积:(1)陆地,在任何一个省,个人允许面积1620公顷、公司允许面积16200公顷;在全国范围内,个人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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