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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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JGJ49-1988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标准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JGJ49-88               (试行)    主编单位:上海市民用建筑设计院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试行日期:1989年4月1日        关于发布部标准《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的通知          (88)建标字第263号  根据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83)城科字第224号文及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卫生部(83)城设字第154号文的要求,由

2、上海市民用建筑设计院负责编制的《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经审查,现批准为部标准,编号JGJ49-88,自1989年4月1日起实施。在实施过程中如有问题和意见,请函告上海市民用建筑设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1988年10月4日第一章 总则   第1.0.1条为使综合医院建筑设计符合安全、卫生、使用功能等方面的基本要求,特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城镇新建、

3、改建和扩建的综合医院建筑设计,其它专科医院可参照执行。  第1.0.3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者为“综合医院”:  一、设置包括大内科、大外科等三科以上;  二、设置门诊和服务24小时的急诊;  三、设置正规病床。  第1.0.4条医院规模、标准的确定,医技科室和专科病房的设置,应按照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执行。  第1.0.5条兼供残疾人使用的综合医院设计,应符合有关专业规范的规定。  第1.0.6条综合医院的建筑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87,以及国家和专业部门颁布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和规定。第二章 基地和总平

4、面  第一节 基地   第2.1.1条综合医院选址,应符合当地城镇规划和医疗卫生网点的布局要求。  第2.1.2条基地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交通方便,宜面临两条城市道路;  二、便于利用城市基础设施;  三、环境安静,远离污染源;  四、地形力求规整;  五、远离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和贮存区;并远离高压线路及其设施;  六、不应邻近少年儿童活动密集场所。第二节 总平面第2.2.1条总平面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功能分区合理,洁污路线清楚,避免或减少交叉感染;  二、建筑布局紧凑,交通便捷,管理方便;  三、应保证住院部、手术部、

5、功能检查室、内窥镜室、献血室、教学科研用房等处的环境安静;  四、病房楼应获得最佳朝向;  五、应留有发展或改、扩建余地;  六、应有完整的绿化规划;  七、对废弃物的处理,应作出妥善的安排,并应符合有关环境保护法令、法规的规定。  第2.2.2条医院出入口不应少于二处,人员出入口不应兼作尸体和废弃物出口。  第2.2.3条在门诊部、急诊部入口附近应设车辆停放场地。  第2.2.4条太平间、病理解剖室、焚毁炉应设于医院隐蔽处,并应与主体建筑有适当隔离。尸体运送路线应避免与出入院路线交叉。  第2.2.5条环境设计  一、应充分利用地形、防

6、护间距和其它空地布置绿化,并应有供病人康复活动的专用绿地。  二、应对绿化、装饰、建筑内外空间和色彩等作综合性处理;  三、在儿科用房及其入口附近,宜采取符合儿童生理和心理特点的环境设计。  第2.2.6条病房的前后间距应满足日照要求,且不宜小于12m。  第2.2.7条职工住宅不得建在医院基地内;如用地毗连时,必须分隔,另设出入口。第三章 建筑设计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3.1.1条主体建筑的平面布置和结构形式,应为今后发展、改造和灵活分隔创造条件。  第3.1.2条建筑物出入口  一、门诊、急诊,住院应分别设置出入口。  二、在门诊、急

7、诊和住院主要入口处,必须有机动车停靠的平台及雨棚。如设坡道时,坡度不得大于1/10。  第3.1.3条医院的分区和医疗用房应设置明显的导向图标。  第3.1.4条电梯  一、四层及四层以上的门诊楼或病房楼应设电梯,且不得少于二台;当病房楼高度超过24m时,应设污物梯。  二、供病人使用的电梯和污物梯,应采用“病床梯”。  三、电梯井道帖子11092精华59威望2000土木币9455在线时间5小时注册时间2002-11-11查看详细资料TOP第3.4.16条肿瘤病房宜设于相关护理单元的尽端,或单独建立护理单元;每间病房不宜多于3床,并宜设少

8、量单人病房。  第3.4.17条灼伤病房  一、应设在环境良好,空气清洁之处。  二、可设于外科护理单元的尽端,自成一区,或单独建立一个单元。  三、由处理室、抢救室、治疗室、单人隔离病房、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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