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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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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伤保险待遇标准从待遇制度来说,工伤保险是对职工伤害实行劳工赔偿的社会保障制度,因而工伤待遇项目、标准和支付就是这项制度的中心内容。这次工伤保险改革的主要目标是改革待遇制度和实行社会统筹。这一讲主要围绕《试行办法》第四章《工伤保险待遇》的规定,说明工伤赔偿的有关原则,我国企业工伤待遇改革,改革后执行的项目、标准和有关政策问题。(1)工伤赔偿国际公约和有关原则“职业危险原则”被认同后,工业化国家相继制定了工伤赔偿法律法规,特别是本世纪20年代,国际劳工组织通过几个工人赔偿公约,指导和推动了各国的工伤保险立法,使工伤赔偿有了国际基
2、本标准。例如,在1925年《工人赔偿(事故)公约》和《工人赔偿(职业病)公约》的基础上,1964年通过了《工伤事故和职业病津贴公约》(第121号)。该公约和建议书要求,在工伤待遇上包括:免费医疗服务;暂时丧失工作能力(治疗中断工作期间)提供工伤津贴,最低标准为本人工资的60%;伤残津贴根据伤残程度发给,最严重者为本人工资的66%或75%;遗属津贴按家庭受益人计发,配偶为工资的30%,子女为15%~20%,总额为60%。国际劳工组织提倡通过建立社会保险制度来实现工伤赔偿,由雇主直接支付待遇的雇主责任制办法要向社会保险过渡。 进
3、入90年代后,全世界有156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工伤保险办法,除少数(约30多个国家和地区)实行雇主责任制外,大多数实行社会保险制度。无论是雇主责任制还是社会保险制度,工伤赔偿都具有共同的惯例或原则。例如:1)依法强制赔偿;2)雇主负责赔偿,实行保险方式时,工人不缴纳保险费,而由雇主缴费;3)无过错赔偿,只根据工人受到职业伤害的事实,而不以区分雇主和雇员各负责任大小为前提;4)补偿收入损失,目前工伤保险赔偿不考虑精神损失因素;5)待遇从优原则,例如因工致残待遇高于非因工致残待遇;6)待遇平等原则,无论本国人还是外国人,工伤赔偿标
4、准是平等的。这里要说明,国际劳工组织于1925年通过了《关于本国与外国工人事故赔偿同等待遇公约》(第19号),当时中国政府已签署加入该公约,至今我国继续承担该公约的义务,每5年向国际劳工局报告工伤保险制度变化和执行该公约的情况,这就要求我国工伤保险制度要与国际公约接轨。 应当指出,工伤待遇无过错赔偿和安全监察处理事故采取“三不放过”原则,两者的目的、要求和过程都有所不同。工伤无过错赔偿建立在“职业危险原则”基础之上,无论雇主和雇员在一起具体事故中各负多少责任,作为生产经营者的雇主必须进行赔偿,同时,工人得到的赔偿也只占工资收
5、入的大部分,而不是全额工资,更做不到赔偿生命健康损失,所以,无过错赔偿以雇主负责为前提,同时雇员也承担了一定责任,分担了风险。采取无过错原则而不具体追究责任大小,可以从宽从快处理工伤赔偿,确保安定,维持和谐的劳动关系。而职业安全对事故采取“三不放过”原则,是为了彻底查明原因,追究责任,强化管理,防止再发生事故,工作要求从细从严。不能把办理这两件事的原则相混淆,也不能合并在一个工作程序,如果等到事故结案再去处理工伤待遇,工伤保险也就失去“减震器”的作用了。(2)改革前工伤待遇的情况和问题 我国企业工伤待遇长期以来执行的是50年
6、代《劳动保险条例》及相关文件规定的标准,只有全残退休待遇在1978年有所提高,其他待遇标准基本没有调整。总体来说,工伤职工的医疗和抚恤待遇是有保障的,基本标准不低于国际公约的规定,某些项目还要高一些。主要问题是工资计发基数不合理,对长期待遇没有调整机制,伤残待遇档次偏少,特别是缺乏社会化管理,由企业直接支付待遇,使一部分工伤职工待遇得不到真正落实,也有一些企业工伤待遇支出存在浪费现象,一些人对工伤待遇产生误解。1)工伤医疗待遇。改革前规定包括挂号费各项费用报销,工伤职工不负担任何费用,同时应到指定医院治疗,转院要经过批准。这对
7、于保证工伤和职业病治疗是必要的。但也像疾病免费医疗那样出现浪费,甚至还更为严重。研究改革方案时,一般认为工伤医疗没有理由让个人负担一定费用,只能通过加强管理,严格实行定点医疗或建立工伤医疗康复机构,监督治疗过程等办法,既要保证治疗又要克服浪费。操作措施要与疾病医疗改革相配套。2)医疗期间生活待遇。改革前规定工伤医疗期间工资照发,直至医疗终结时止。这样高的标准在国外也属少数。当时规定满8年工龄的职工休6个月以内病假也发100%工资。由于我国长期以来实行低工资,待遇计发标准高而实得金额又不高,那时对工伤职工照发工资是合适的。但后来
8、出现两个问题,一是对“医疗终结”无法进行科学界定,使一些职工“小伤大养”,治疗无限期,看病满天飞;二是使一些职工发生误解,认为“工伤休多久都照发工资”;休息不劳动也照领工资;别人有的我一分也不能少;不仅“工资照发”,还要“工资照长”等等,混淆了劳动工资与保险津贴的区别,有的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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