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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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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检察室之职能探析摘要:作为延伸法律监督触角,促进检力下沉的重要载体之一,检察室在当前政法工作以及检察工作中的地位正日益突出,学界和实务界从理论和实践上对此进行了积极地研究和探索,积累了大量的经验,有关检察室工作的一系列共识也正在达成。检察室工作需要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共同的努力才能实现跨越式的发展。本文对检察室的工作职能做了浅要分析,以期为检察机关开展检察室工作提供借鉴。关键词:基层检察机关;检察室;必要性;探索;职能界定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在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会议第四次会议作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时谈
2、到,要立足检察职能加强和改进群众工作,努力做到贴近群众、依靠群众、服务群众。其中重要的一点就是要拓展联系和服务群众的平台,推进检力下沉,延伸检察触角,在乡镇、社区探索建立派出检察室,开展检察工作,就地受理群众诉求、提供法律服务、化解矛盾纠纷。新时期和新背景下,加强对检察室的研究,从理论上进行深入的研讨,从实践上进行有益的探索,对于强化、拓展检察监督工作,维护公平正义,促进基层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的意义。在设置检察室职能的时候,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第一、检察室只是基层检察机关派驻乡镇街道和街道的派出机构,其职能设
3、定不应当超出检察机关的职权范围,更应符合其司法机关本身的性质定位,在取得地方党委、政府、人大、政协支持的基础上也要保持自己的特色和独立性,要不断提升检察机关的形象和扩大检察室的影响力;第二、检察室职能的设定应当充分考虑基层乡镇街道和街道的社会环境和司法现状,考虑到基层环境的特殊性、基层人群的复杂性,考虑到基层涉检涉法问题的敏感性和基层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性,检察室工作要围绕着服务中心和大局开展,检察室职能的设定要有助于社会管理的创新和整体的进步;第三、检察室职能的设定既要正确处理好检察室和基层检察机关其他业务科室的关
4、系,又要顾全检察机关和其他司法机关之间的关系、检察室和派出所、派出法庭、司法所等派出司法机构的关系,做到互相配合和互相制约,不能出现越俎代庖现象,也不能出现权力真空地带;第四、检察室的职能设定是权力和义务的统一,是职权和职责的统一,应做到权限清晰、责任明确,要易于监督、易于管理,易于统计,易于考评,便于各项规定落实到位。在上述原则的指导下,基层检察机关的职能的设定可以在高检院《人民检察院乡(镇)检察室工作条例》规定的基础上加以变通,有所为、有所不为,以适应实际工作的需要。具体来说,检察室职能的设定主要应该体现在以
5、下七个方面:一、接待群众来信来访,受理举报、控告和申诉,接受犯罪嫌疑人自首检察室受理辖区内群众举报、控告和申诉,接受犯罪嫌疑人的自首,认真做好登记和接待工作,同时,对于不属于本院管辖和需要本院其他业务科室办理的事项应当及时做好登记和汇报工作,及时移送相关部门或本院其他科室处理。检察室上述职能的行使在一定程度上和基层检察机关内设控申部门及自侦部门的职能相交叉,但这并不意味着是对后两个部门权力的侵蚀。实际上,检察室只是利用自身的机动性、灵活性和身处一线的优势承担了控申部门和自侦部门很小一部分职权。控申部门的刑事赔偿
6、等职权、自侦部门后期的立案、侦查等职权检察室几乎是不参与的。在检察室与该两部门职权的划分的问题上,应当应坚持一般案件谁受理谁办理,及时汇报,特殊案件检察长批准,互相协作的原则,避免出现推诿、扯皮或争抢案源现象。二、开展法律服务、咨询、宣传活动,搞好职务犯罪预防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改革的进一步深化,不同利益群体逐渐分化,思想文化和价值观念逐步多元化,存在于基层的不稳定因素逐渐增多。新型乡镇街道、基层组织管理人员拥有的行政管理权和决策权缺乏有效的监督,大规模职务犯罪倾向抬头,危害群众权益现象时有发生,广大基层群众反响强
7、烈。在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化进程的今天,基层群众和干部的法制观念还有待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任务还有待进一步推进。检察室应充分延伸检察机关的监督视角,利用贴近基层、服务群众的优势,通过加强与基层各个领域的沟通、进行走访、调研,及时总结辖区案件的发生特点和规律,结合检察机关在查办案件当中形成的经验,有针对性的开展法制宣传和职务犯罪预防活动,及时堵塞漏洞,防微杜渐,同时也使基层群众加强法制观念,能够通过合法有效的手段解决争端,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三、开展调查研究,发现、收集职务犯罪线索和其他涉检信息,对管辖案件进行初
8、查基层环境的特殊性和多样性决定了基层工作的复杂性和敏感性,“检察事业的基础在基层,难点在基层,发展希望也在基层”[1]。检察室面向基层,熟悉当地情况,信息丰富,对案件线索能够及时把握,检察室在一定程度上参与初查工作能够及时了解案情,固定相关证据,及早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经检察长批准,必要时可以单独或者协助配合本院其他业务科室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对受理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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