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关于落实企务公开制度的监督检查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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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铁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关于落实企务公开制度的监督检查办法2004年1月29日第一条为保证企务公开制度的落实,促进企业改革、发展和稳定,推动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办国办《关于在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及控股企业深入实行厂务公开制度的通知》和中铁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细则》、《企务公开实施办法》的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监督检查是对集团公司所属子(分)公司、直属单位及工程指挥部企务公开工作的组织建设、制度建设和公开内容、时限、形式、范围及程序实施监督检查。使其内容、程序、形式规范化、制度化,坚决防止和克服形

2、式主义,确保公开内容真实全面,时间及时,形式、程序规范,职工满意。第三条本办法由集团公司、子(分)公司纪检监察机关、工程指挥(项目)部党风廉政企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牵头,与有关职能部门共同组织实施。第四条管辖1、集团公司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对直属单位和工程指挥部落实企务公开制度的监督检查。2、各子(分)公司纪检监察机关,工程指挥(项目)部党风廉政企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对本级及所辖单位落实企务公开制度的监督检查。3、集团公司企务公开监督检查领导小组负责对所属单位落实企务公开制度情况进行检查指导。第五条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41、企业重大决策的

3、公开情况。2、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方面重大事项的公开情况。3、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相关问题的公开情况。4、与企业领导班子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密切相关问题的公开情况。5、项目部“三项招标”、设备租赁、验工计价、招待费开支等事项的公开情况。第四条方式与方法监督检查的方式为定期或不定期,综合或专项检查,可以由纪检监察机关独立承办,也可以会同有关部门联合检查;监督检查的方法以查看企务公开工作机制、台帐资料建立和工作纪录为主,听取汇报、召开职工座谈会、问卷调查为辅。第七条集团公司、子(分)公司、直属单位要形成党委统一领导,党政共同负责,工会、纪委负

4、责组织实施,有关部门各司其职,职工全员参与的工作体制和运行机制。建立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落实好职工群众的知情权、审议权、通过权、决定权和评议监督权。进一步完善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民主管理制度。第八条在企务公开工作中,党委、行政和主管部门、分管人员对上级企务公开的部署和要求不传达贯彻落实,不成立领导机构,不制定实施方案、工作制度和落实措施,不组织实施,不履行监督检查职能和应召开职代会、联席会议而未按时召开或不按规定内容、时限、形式、范围和程序进行公开或公开过程中弄虚作假,给企业造成不稳定因素、不良影响或经济损失的,按照下管一级

5、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追究其责任。第九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追究单位党政主管领导(工程指挥部党政主管)的责任。1、党政对企务公开工作不重视,组织协调不力、未履行各自职责的。42、对上级企务公开的部署和要求不及时传达贯彻落实的。3、未成立企务公开领导小组和监督检查小组的。4、未制定企务公开实施细则、工作制度和落实措施的。5、因企务公开失实或未公开导致矛盾激化、造成管理混乱、干群关系紧张、职工集体上访、停工停产以及经济损失的。第十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追究单位分管领导及有关部门领导的责任。1、不按规定形式公开企业发展规划、目标、改革

6、方案和关系职工切身利益等对企业有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的。2、未建立企务公开记录台帐资料、企务公开栏的。3、只公开一般事项,不公开重大事项,时间超过3个月(指重大事项)、公开范围达不到应公开职工50%的。4、职工对企务公开工作“满意率”低于70%的。5、企务公开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第十一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追究单位纪委及有关部门领导的责任。1、对企务公开工作未进行监督检查和评议工作的。2、未制定企务公开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办法的。3、对职工反映企务公开的建议和意见不及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的。4、对企务公开中暴露出来的违规违纪问题不

7、核实查处的。第十二条责任追究的方式1、进行诫免谈话,责令其作出检查。2、通报批评、限期整改。3、取消文明单位、先进职工之家、四好班子和单位主管领导、分管领导的评先资格。44、对因企务公开导致矛盾激化,造成管理混乱、干群关系紧张、职工集体上访、停工停产以及经济损失和弄虚作假的要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等党纪政纪处分。第十三条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集团公司纪委、监察处负责解释。第十四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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