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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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促进消费金融业的发展,规范经营消费金融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消费金融公司,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以小额、分散为原则,为中国境内居民个人提供以消费为目的的贷款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第三条 消费金融公司名称中应标明“消费金融”字样。未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在机构名称中使用“消费

2、金融”字样。第四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消费金融公司及其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第二章设立、变更与终止第五条申请设立的消费金融公司应具备下列条件:9(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公司章程;(二)有符合规定条件的出资人;(三)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四)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消费金融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五)有健全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业务操作、风险管理等制度;(六)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3、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第六条消费金融公司的主要出资人应为境内外金融机构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其他出资人,且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5年以上消费金融领域的从业经验;(二)最近1年年末总资产不低于8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合并会计报表口径);(三)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合并会计报表口径);(四)信誉良好,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记录;(五)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六)承诺39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消费金融

4、公司股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并在拟设公司章程中载明;(七)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机制和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八)符合有关监管部门的监管要求;(九)境外金融机构应在中国境内设立代表处2年以上,对中国的市场有充分的分析和研究,且所在国家或地区金融监管当局已经与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建立良好的监督管理合作机制;(十)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第七条消费金融公司的一般出资人除应具备本办法第六条第(三)、(四)、(五)、(六)、(七)、(八)、(九)项规定的条件外,

5、金融机构还应具备注册资本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的条件,非金融机构还应具备净资产率不低于30%的条件。第八条消费金融公司的注册资本应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最低限额为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消费金融业务的发展情况及审慎监管的需要,可以调整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第九条消费金融公司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可以设立分支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条件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另行制定。第十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对消费金融公司董事和高9级管理人

6、员实行任职资格核准制度。第十一条消费金融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报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一)变更公司名称;  (二)变更注册资本;  (三)变更股权或调整股权结构;  (四)变更公司住所或营业场所;(五)修改公司章程;(六)变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七)调整业务范围;(八)改变组织形式;(九)合并或分立;(十)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第十二条消费金融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解散:(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7、(二)公司章程规定的权力机构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其他法定事由。 第十三条   消费金融公司因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被宣告破产而终止的,其清算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9第十四条   消费金融公司设立、变更、终止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的行政许可程序,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执行。第十五条消费金融公司设立、变更及业务经营过程中涉及外汇管理事项的,应遵守国家外汇管理有关规定。第三章业务范围及经营规则第十六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8、消费金融公司可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人民币业务:(一)办理个人耐用消费品贷款;(二)办理一般用途个人消费贷款;(三)办理信贷资产转让;(四)境内同业拆借;(五)向境内金融机构借款;(六)经批准发行金融债券;(七)与消费金融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八)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第十七条消费金融公司向个人发放一般用途个人消费贷款的额度不得超过以往对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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