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工会关于印发〈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管理办法〉

总工会关于印发〈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管理办法〉

ID:16073926

大小:16.81 KB

页数:4页

时间:2018-08-07

总工会关于印发〈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管理办法〉_第1页
总工会关于印发〈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管理办法〉_第2页
总工会关于印发〈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管理办法〉_第3页
总工会关于印发〈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管理办法〉_第4页
资源描述:

《总工会关于印发〈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管理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关于转发《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印发〈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沪工办发〔2011〕30号各区县局(产业)工会:  现将《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印发〈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管理办法〉的通知》(总工发〔2011〕46号)转发给你们,望根据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的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本市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任免和管理,强化对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工作实绩的考核,充分发挥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作用,切实维护广大职工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权益,现通知如下:  1、各区县局(产业)工会要根据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的实际情况,配齐配强工会劳动保护专兼

2、职人员,并保持监督检查员队伍的相对稳定。工会劳动保护干部确因工作需要岗位变动时,应向上级工会报告,并按岗位任职要求及时补充调整,确保劳动保护责任落实到位。  2、各区县局(产业)工会要按规定选送相关人员参加市总工会举办的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上岗培训和两年一度的复训,确保劳动保护干部具有专业任职资格,实行持证上岗。  3、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要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履行工会安全生产群众监督检查职责,切实维护职工劳动安全卫生等方面的合法权益;要经常深入生产第一线,了解情况,加强监督,努力为基层、为职工服务。  二○一一年六月十五日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印发《工会劳动保护

3、监督检查员管理办法》的通知总工发[2011]4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各全国产业工会: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管理,充分发挥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作用,切实维护广大职工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权益,全国总工会修订了《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中华全国总工会1991年发布的《关于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暂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中华全国总工会  2011年5月24日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的管理,切实发挥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在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工

4、作中的监督作用,根据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和中华全国总工会颁发的《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工作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是指具有较高的政策、业务水平,熟练掌握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经过劳动保护业务培训和考核,经由上级工会任命的从事工会劳动保护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依照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和中华全国总工会的有关规定行使监督检查权利,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组织开展群众性劳动安全卫生工作,反映职工群众在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的意愿,履行维护职工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权益的基本职责。第二章职责  第四条学习党和国家的劳动安全卫生方

5、针、政策,掌握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钻研业务知识,研究、分析和掌握本地区、行业、企业的劳动安全卫生情况。  第五条了解和掌握本地区或本行业内的企业劳动安全卫生技术措施制定、实施以及经费提取、使用情况。掌握重大安全隐患和严重职业危害情况,跟踪监督检查,督促其整改。特别重大隐患问题,应及时写出专题报告,报送本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督促落实。  第六条为企业开展劳动安全卫生工作提供指导和服务。指导企业工会签订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并监督落实。  第七条参加生产性建设工程项目职业安全卫生设施“三同时”的监督审查工作,对发现的问题,依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提出改进

6、意见。对于参加审查验收的工程项目,应整理专项材料归档,并对审查验收项目负责。  第八条参加职工伤亡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害职工健康事件的抢险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对抢险救援、善后处理、调查处理等工作全过程进行监督,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监督企事业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整理事故调查材料并归档。  遵守伤亡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纪律,严格执行廉洁自律的规定。  第九条宣传职工在劳动安全卫生方面享有的权利与义务,教育职工遵章守纪,提高劳动者的职业安全卫生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十条加强对劳动保护工作相关信息、资料的收集和整理,及时向所在工会组织和任命

7、机关报送。  第十一条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应主动出示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证件。对阻挠监督检查工作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严肃处理。第三章组织管理  第十二条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的任职条件和任命程序,按中华全国总工会颁发的《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工作条例》执行。  省(区、市)总工会、全国产业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审批任命。  地(市)总工会、省属产业工会的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由省(区、市)总工会审批任命,报中华全国总工会备案。  县(区)总工会、地(市)产业工会的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由地(市)总工会审批任命,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