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集装箱班轮运输运价报备制度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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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集装箱班轮运输运价报备制度实施办法2491国际集装箱班轮运输运价报备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航运市场运输价格,促进公平竞争,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航运交易所管理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在江苏省、浙江省、上海市对外开放口岸经营国际集装箱班轮运输的航运公司应将其通过上述口岸出口的国际集装箱运价(目的港为美国港口的除外)向上海航运交易所(以下简称航交所)报备。  航运公司可以自行或委托其船舶代理报备。  第三条 报备运价生效时航交所予以公开。  第四条 报备的运价分为公布运价、多重运价和协议运价。  公布运价是指航运公司运

2、价本上载明的运价。  多重运价是指单航次一定箱量时的运价。  协议运价是指航运公司与货主商定的运价。  第五条 报备运价应同时报备附加费及佣金。  第六条 运价应按CY/CY条款报备,因非航运公司原因不能按CY/CY条款报备的,应加以说明。  第七条 报备运价应使用统一的运价报备表(见附表)。  第八条 报备运价应提供运价协议副本、提单格式及货物分类说明等有关资料。  第九条 调整运价、附加费及佣金应重新报备。  第十条 报备的运价生效前,航运公司不得提出新的运价调整要求。  第十一条 运价协议应列明航线、目的港、期间、箱量、运价等内容。  第十二

3、条 协议运价生效后30天内,其他货主可以在同等条件下提出跟进要求。  第十三条 航运公司报备的运价不得超出航交所公布的最低、最高限价。  第十四条 航运公司撤销航线,应提前10天通知航交所。航交所在撤销航线的当天注销该报备运价。  第十五条 运价报备的程序为:  (一)航运公司将填写的运价报备表及有关资料报送航交所。  (二)航交所在收到运价报备表及有关资料的次日起2个工作日内出具报备回执。  (三)航交所出具报备回执后对报备的运价及有关资料在4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运价报备即被接受。  (四)航交所对报备的运价及有关资料提出异议,航运公司应在航交

4、所提出异议的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回复,否则,运价报备无效。  第十六条 被接受的报备运价于航交所出具报备回执次日起下列时间生效:  (一)公布运价和多重运价30天。  (二)协议运价7天。  (三)新开辟航线和恢复航线2天。  (四)附加费的调整15天。  (五)非航运公司原因造成附加费的调整7天。  第十七条 航运公司或船舶代理公司应在运费舱单上列明运费及各项附加费。  使用协议运价应在运费舱单上注明运价协议号。  第十八条 航运公司应当执行其生效的报备运价。  第十九条 航交所可以对航运公司执行报备运价的情况进行抽查。  第二十条 航交所不得公布

5、航运公司运价协议的货方名称。  第二十一条 不向航交所报备运价或不执行报备运价,根据情节给予警告、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停开航线的处罚。  第二十二条 阻碍航交所运价调查工作,给予警告、处2万元以下罚款的处罚。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实施办法,由交通部,上海市、浙江省、江苏省交通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由交通部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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