嵊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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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嵊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文件嵊州市财政局嵊州市地方税务局嵊劳社〔[2010〕]18号关于2010年对部分企业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集中减征的通知各有关企业: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地方税务局《关于2010年对部分企业临时性下浮社会保险费缴纳比例的通知》(浙人社发〔2009〕233号)规定,在确保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及职工社保待遇不受影响的前提下,2010年继续减轻企业社会保险负担,对部分企业实施临时性下浮社会保险费缴纳比例。为做好部分企业临时性下浮社会保险费缴纳比例集中减征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

2、下:—5—一、实施范围部分企业社会保险费缴纳比例临时性适当下浮范围为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五项社会保险费企业单位统筹缴纳部分。其中基本养老保险为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单位统筹缴费部分,基本医疗保险为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单位统筹缴费部分,失业保险为企业单位缴费部分,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为参加职工工伤保险、女职工生育保险的企业单位统筹缴费部分。二、实施对象本次集中减征社会保险费范围为以下几类企业:1.困难企业;2.就业容量大,吸纳高校毕业生、农民工就业数量多的企业;3.在经济

3、结构调整、转型升级过程中需大力扶持的企业,特别是先进制造业(包括循环经济类、节能环保型企业)、电子信息业(制造业)、对外贸易和现代物流业等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方向的企业。原则上,列入“部分企业”的对象为除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以及金融(银行、证券、期货、保险)、电力、石油石化、通讯、烟草、房地产等六大行业以外的用人单位。三、实施标准—5—对部分企业社会保险费缴纳比例实行临时性适当下浮的标准相当于各项社会保险费企业单位缴费部分各1个月的额度。根据省政府统一布署,2010年减征额在

4、4月份一个月内集中操作。减征所属期为2010年3月份应申报、核定的正常应缴费款,视同为2010年全年下浮缴费比例的减征额度。正常应缴费款不包括补申报、补收补退的部分。对虚假提高当月缴费基数的,由地税部门进行缴费评估,一经查实取消减征待遇。四、操作方法1.集中减征由浙江省地方税务局采取在扣款环节统一操作的办法进行,4月份(所属期为2010年3月份)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申报、核定、征缴程序不变,各企业单位仍按现行办法操作,不需要增减任何环节。2.社保部门核定所属期为3月份征收额只包含所属期为2010年3月份产生的正常应缴额,补收

5、补退部分延迟一个月产生、征收。3.社会保险费自行申报企业,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应缴费额(不包含3月份的补收补退部分)等仍要照常如实申报。在2010年4月1日至4月30日期间申报的所属期为2010年3月份的单位统筹应缴费款,地税部门比照税收征前减免程序给予100%减征;企业参保人员社会保险个人缴费部分不予减征,仍按规定正常缴纳。在2010年5月份申报时,3—5—月份的补收补退部分与所属期为4月份的征收额合并申报。4.社会保险费核定征收企业,所属期为2010年3月份的单位统筹应缴费款,地税部门比照税收征前减免程序给予1

6、00%减征;企业参保人员社会保险个人缴费部分不予减征,仍按规定正常缴纳。5.集中减征月份参保人员按政策规定应享受的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以及缴费年限连续计算等不受影响。6.2010年下浮缴费比例的减征额度仅在所属期3月份发生时效,逾期办理不享受,补缴不享受。企业单位未按上述规定如实申报的,责任自负。嵊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嵊州市财政局嵊州市地方税务局二○一○年四月六日二○一○年四月六日主词题:社会保险减征通知报:市政府、赵祥军副市长—5—抄:市委办、市人大办、市府办、市政协办—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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