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人大代表与选民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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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人大代表与选民的关系3.联系群众。人民把意愿和要求委托给代表,再由代表将这些意愿和要求反映到国家权力机关中去。代表必须密切联系群众,才能真正了解社情民意,了解人民的意愿所在,为人民行使好权利。代表也只有密切联系群众,才会把自己置于群众的监督之下,取得工作的动力,增强工作的责任感。为此,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全国人大代表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应当与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的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3)第三十三条的修改。规定「选举委员会可以组织代表候选人与

2、选民见面,回答选民的问题」。这个没有约束力的修改竟然被很多人叫好,一个最基本的强制性要求被降低为选择性的规定,既然选举委员会可以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回答选民的问题,那么,选举委员会不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也无须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回答选民的问题,是代表候选人当选为人民代表的最基本条件,很难想象一个不愿与选民见面、不回答选民问题的人民代表会代表人民的利益。  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最基本的一点就是,人大代表由选民民主选举产生,同时受选民监督。按照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要求,人大

3、代表与选民的关系应该是非常密切的。但实际上,一直以来,各地人大代表选举过程中往往存在著代表候选人多由组织推荐,选民对候选人情况不了解,候选人代表选民利益的意识不强,人大代表被当成一种荣誉,致使其职责意识淡薄,选民也无从监督人大代表是否履行了代表职责。对中国《选举法》2004年新修改的批评⊙周其明 *本文研究曾得到香港中文大学中国研究服务中心的帮助,谨向中心熊景明女士和关信基先生表示感谢。  自从人类揖别原始社会,人们就在寻找适宜的政治方式,尽管现实世界有不同的政治生态,我们还是有一个共同的希望,那

4、就是生活在民主国度内。而最能体现民主的关键词就是选举,从投豆到投票,不仅体现了人类文化的发展,也体现了人类政治的发展。可喜的是,当今中国也逐步接受了选举文化,民主政治正在得到广泛认同,作为民主制度之一的《选举法》日益引起人们重视,并且不断完善。2004年,中国《选举法》又一次进行了修改,在肯定中国民主政治进步的同时,我们也应正视其中的不足,特别是《选举法》新修改的敷衍了事。一 为甚么要批评中国《选举法》的新修改?  近十年来,由于民众民主意识的觉醒,中国农村、城市社区和基层人大代表的选举实践中出现

5、了一系列的新情况,人民渴望有一个真实而有意义的民主选举,「他们中的许多人因为追求选举时的民主和自由、追求建立公正的选举制度而作出了重大的牺牲,有的有家不能回,有的遭到了迫害,有的被无理剥夺了选举权和被选举权。」1中国立法机关理应正视老百姓对选举改革的期待,全面审查现行《选举法》的缺陷,进行全面的修改,可是立法机关并没有回应这一渴望。  从时间上看,中国《选举法》的此次修改本来应该有较充裕的时间论证。因为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时间的决定》,在2006年7月

6、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才安排本行政区域内的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换届选举工作,也就是说,修改《选举法》只须在2006年选举前完成即可,无须抢时间赶在2004年完成修改。  从立法程序上看,《选举法》的修改并没能做到《立法法》的要求2。除了向各地人大部门征求意见外,没有象样的论证和讨论3。全国人大调研组早在赴广东调研之前,就已经透露本次《选举法》修正只是一次小改4。  从修改内容上看,现行《选举法》的五项修改基本上是敷衍了事:  (1)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修改。仅仅是修改了一个语法错

7、误,也就是原来的规定会给人得出一个荒谬的结论:「人口超过一亿的省,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一千名」,人口没有超过一亿的省,代表总名额反而可能超过一千名。  (2)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修改。这个被普遍称赞的预选程序,并非制度创新,实际上是恢复1979年《选举法》的规定。1979年的《选举法》就明确规定:「如果所提候选人名额过多,可以进行预选,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这一制度设计,事实上也是当年扩大民主的一大亮点。但1986年对《选举法》进行第二次修改时,删去了有关预选的规定,其理由是

8、一些地方集中选民较困难,预选会增加选举工作量等等。然而正是这一变动,为一些地方操纵选举提供了机会。1995年《选举法》再次修改时,在县级以上各级人大的间接选举中又引入了预选程序,在一定程度上恢复了这一制度设计。  现行《选举法》修改删除「反复酝酿」,保留了「讨论、协商」,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恢复规定有条件进行预选。这种立法思路好像是既可以回避1979年《选举法》中预选的弊端,又可以回避现行《选举法》不预选的弊端,调和折衷,似乎是比较可行。但是,如果说因为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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