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娟花诉王广霞、潘孙胜、陈积良解除房屋租赁关系案

陈娟花诉王广霞、潘孙胜、陈积良解除房屋租赁关系案

ID:16060223

大小:26.50 KB

页数:4页

时间:2018-08-07

陈娟花诉王广霞、潘孙胜、陈积良解除房屋租赁关系案_第1页
陈娟花诉王广霞、潘孙胜、陈积良解除房屋租赁关系案_第2页
陈娟花诉王广霞、潘孙胜、陈积良解除房屋租赁关系案_第3页
陈娟花诉王广霞、潘孙胜、陈积良解除房屋租赁关系案_第4页
资源描述:

《陈娟花诉王广霞、潘孙胜、陈积良解除房屋租赁关系案》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陈娟花诉王广霞、潘孙胜、陈积良解除房屋租赁关系案陈娟花诉王广霞、潘孙胜、陈积良解除房屋租赁关系案陈娟花诉王广霞、潘孙胜、陈积良解除房屋租赁关系案原告(被上诉人):陈娟花,女,1951年生,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糖烟酒公司职工。  被告(上诉人):王广霞,女,1965年生,个体户,住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百货公司办公室旁。  被告(上诉人):潘孙胜,男,1954年生,无业,住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抱由镇综合厂。  被告(上诉人):陈积良,男,1938年生,无业,住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林业服务公司。  审级:二审。  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海

2、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员:王淑兰。  二审法院:海南省海南中院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吴青;代理审判员:李雪茹;代理审判员:王辉。  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0年2月24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0年6月12日。  一审诉辩主张  原告陈娟花诉称:被告王广霞等人租赁我承租的房屋,1999年10月中旬,我口头向王广霞要求租金每月增加至600元,王不同意并且租金分文未交,在我催交房租的过程中,被王多次无理谩骂和人身威胁,使我的精神受到很大的创伤,现要求判令被告归还租赁的房屋及室内的一切设施和用具,追回所拖

3、欠房租2400元(租金每月600元,从1999年11月至2000年2月)以及精神损失费5000元,并由被告负担一切诉讼费用。  被告王广霞、潘孙胜、陈积良辩称:原、被告口头协议房屋月租金200元。1999年11月原告以原屋主要提高房租为由,拒收月租金200元,并要求月租金增加至600元,押金500元,一次性交半年房租,否则就要收回该房。因没达到目的,原告多次组织人吵闹,并要强行关门。原告单方提高月租金,违反合同法平等互利原则,要求以原屋主提升房租幅度内确定该房的月租,原、被告双方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由原告承租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  一审事

4、实和证据  本案经审理查明:原告陈娟花系乐东黎族自治县糖烟酒公司职工,公司考虑其生活困难与其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让其承租该公司县城批发组调拨室和原小商品仓库。糖烟酒公司同意其在不破坏公司楼房结构的情况下允许原告转租承租房屋。尔后,原告和潘孙胜、陈积良口头协议转租房屋,由潘、陈二人共同出资对小商品仓库进行装修,由洪云经营管理。因经营不善,欠下四个月房租,洪云退伙。被告王广霞在征得原告同意后补交了潘、陈等三人拖欠的800元房租,与潘、陈二人口头协议以该房经营发廊,利润三人平分。后三被告要求原告签订租房合同,原告则以公司很快重新签订合同为由,表示不

5、能马上订合同。1999年8月30日,原、被告双方口头协议月租金仍为200元。9月、10月被告均按时交付租金共计400元。同年11月,县糖烟酒公司和原告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房屋租赁期限三年;月租500元(二间),预付押金1350元。尔后,原告就增加月租金一事和被告商谈,遭被告拒绝。双方为此发生纠纷,案经调解,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租金收条、房屋租赁合同等予以佐证,足资认定。  一审判案理由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转租经过出租单位同意,原、被告双方口头协议合法、有效。原告提出增加租金后遭被告拒绝,但并未及时退出该

6、租赁房屋并继续经营,可视为接受原告提出增加租金的要求。签于原、被告双方口头协议租赁房屋没有期限,租金偏低,根据租房应当遵循的自愿平等的诚实信用原则,原告要求增加并补付租赁期四个月的租金并无不当,应予支持。但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一审定案结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八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王广霞、潘孙胜、陈积良应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七日内给付原告陈娟花四个月租金,每月500元,共计2000元。  2、被告王广霞、潘孙胜、陈积良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7、。  二审情况  1、二审诉辩主张  一审判决后,上诉人王广霞、潘孙胜、陈积良不服,提出上诉称:糖烟酒公司只提租50元,陈娟花却将租金从200元提至600元,涨幅太大,违反公平原则。原审判令按月租金500元支付过高且无法律依据,请求二审改判在糖烟酒公司提租幅度内调整租金。  被上诉人陈娟花答辩称:增不增加租金,增加多少租金都是被上诉人的权利,上诉人如果嫌贵可以不租。  2、二审事实和证据  经二审审理查明:被上诉人陈娟花系乐东黎族自治县糖烟酒公司职工。1996年,糖烟酒公司将本公司调拨室和小商品仓库租给陈娟花,双方签订租房合同,约定两间房月租

8、金450元,租期从1996年7月1日至1999年6月1日。在不破坏房屋结构的情况下,陈娟花可以转租房屋。1999年9月,陈娟花与王广霞、潘孙胜、陈积良等三人达成转租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