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内三区城供水定价成本监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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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青岛市市内三区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报告根据《价格法》和《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等规定,我局对青岛市市内三区2012年至2014年城市供水定价成本实施了监审。此前,我局通过政府招标采购确定并委托独立的中介机构,对承担青岛市市内三区城市供水的青岛市海润自来水集团有限公司2012年至2014年城市供水成本进行了专项财务审计并出具报告。本次成本监审是在该审计报告的基础上进行的。一、城市供水单位基本情况青岛市海润自来水集团有限公司(简称海润集团)成立于1980年3月,位于青岛市太平路55号,系国有独资企业,主要承担青岛市市内三区等区域的城市供水。注册资本30518万元,法定代表

2、人李敬明。二、成本监审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二)《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2号);(三)《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4号);(四)《定价成本监审一般技术规范(试行)》(发改价格[2007]1219号);(五)《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发改价格[2010]2613号);(六)第8页,共8页《山东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实施细则》(鲁价调发[2006]102号);(七)《山东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目录》(鲁价调发[2006]103号);(八)其他相关规定。三、成本监审程序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城市供水价

3、格调整成本公开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0]2613号),我局邀请两名人大代表、两名政协委员和两名专家学者参与了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过程。(一)成立成本监审工作组。本次成本监审工作由我局组织实施。(二)发出成本监审通知书。向海润集团发出成本监审通知书,要求海润集团按规定填报2012年至2014年成本报表及与成本有关的其他资料。(三)实地监审。在中介机构专项财务审计报告的基础上,成本监审工作组又专门听取了海润集团对城市供水经营及成本情况的介绍,审核了部分相关的财务报表、账簿和原始凭证,了解与城市供水定价成本有关的其他情况。(四)审核、核算定价成本。依据相关文件规

4、定,按照合法性、相关性、合理性原则,对海润集团2012年至2014年城市供水成本进行审核、归集、调整,核算出定价成本。(五)征求意见。经集体讨论,形成了成本监审初步意见并征求海润集团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四、成本审核、分摊方法及主要技术指标海润集团第8页,共8页城市供水成本主要由制水成本、输配成本、期间费用构成。其中制水成本包括原水费、加工成品水费、制水环节固定资产折旧、制水环节人工薪酬、动力费等;输配成本包括配水环节固定资产折旧、配水环节人工薪酬、动力费等;期间费用包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和财务费用等。(一)原水费、外购成品水费原水费是指城市供水经营者为保障本区域供水服务购入

5、原水的费用(含水资源费),按购入价格和水量据实核定,产芝水库、尹府水库所供原水的成本按照政府制定的0.36元/立方米的价格核算。外购成品水费是指海润集团支付的加工成品水的费用,按有关协议约定的价格核定。(二)职工人数根据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对青岛市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中企业职工人数核定标准的批复》(鲁价成本发[2011]139号),按照不超过统计部门公布的规模以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供水量及从业人员平均水平确定职工人数上限。(三)职工工资职工平均工资按照不超过统计部门公布的青岛市“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职工平均工资据实核定。2012年、2013年青岛市“电力、燃气及

6、水的生产和供应业”职工平均工资分别为61946元、67124元。由于2014年度的上述统计数据在本次监审时尚未公布,因此按照前三年的数据和年平均增长率计算为73671元。(四)职工工资附加费用第8页,共8页职工工资附加费用包括社会保障费、公积金、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等。1、社会保障费按照不超过核定后的上一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据实核定。具体比例,养老保险费2012年至2014年均为18%;医疗保险费三年均为9%;失业保险费2012年为2%,2013年、2014年为1%;生育保险费三年均为1%;工伤保险费三年均为1.2%。合计三年分别为31.2%、30.2

7、%、30.2%。2、公积金按照不超过核定后的上一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20%据实核定。超过12%的部分,与核定后的职工工资之和不得超过上述职工工资审核标准。3、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按照不超过核定后的本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14%、2%、2.5%据实核定。(五)业务招待费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核定,最高不得超过当年主营业务收入的0.5%。(六)固定资产折旧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根据《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有关规定确定,残值率为4%。(七)修理费按照不超过核定的固定资产原值的2%据实核定。(八)漏损率和年供水总量青岛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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