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16057180
大小:150.50 KB
页数:63页
时间:2018-08-07
《蚌埠人防办权力运行监管细则》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蚌埠市人防办权力运行监管细则蚌埠市人民防空办公室2016年9月—63—蚌埠市人防办权力运行监管细则目录1.人防工程建设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细则………………………………32.违反规定不修建防空地下室行为处罚裁量权基准…………………83.违法侵占、拆除、改变、修建、使用人防工程和占用人防通信专用频率等行为的处罚裁量权基准……………………………………………104.侵占、危害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的处罚裁量基准……………205.违反抗震设防要求的处罚裁量基准…………………………………266.违反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的处罚裁量基准…………………………297.人防工程易地建设
2、费征收事中事后监管细则………………………358.城市地下空间暨人防工程综合利用规划编制事中事后监管细则………………389.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建设规划编制事中事后监管细则……………4210.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事中事后监管细则……………………….4511.实施防空警报试鸣和疏散相关工作事中事后监管细则………….5012.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核定事中事后监管细则……5513.地震安全性评价项目备案事中事后监管细则……………………60—63—人防工程建设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细则蚌埠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强人防工程建设
3、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规范行政行为,根据人防相关法律法规和《蚌埠市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结合人防工程建设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本细则对应《蚌埠市人防办(民防局、地震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第1项,项目名称:防空地下室建设及拆除、改变、开发利用人防工程的审批,其中包括“防空地下室意见书核发、人防工程拆除审批、人防工程改变审批、人防工程开发利用审批”四个子项。一、监管任务市人防办依照人防法律、法规等规定,通过对人防审批项目建设和使用过程中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规范人防工程的建设和使用活动,纠正和查处违法行为,确保人防工程的社会效益和战备效益。二、事中
4、监管(一)监督检查程序1.制定监督检查方案。现场检查方案应根据相关单位的具体审批事项进行制定。检查方案应包括日程安排、检查标准、检查内容、检查组成员及分工等。—63—2.实施监督检查。检查人员应不少于2人,检查前应出示执法证件,检查采取当场查验现场、资料及询问相关人员等方式进行检查,对监督检查中知悉被检查对象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保密。3.监督检查结果。应当以现场检查报告的形式告知被检查单位,如实记录现场检查全过程的主要内容,并做出综合评定意见,需要整改的应当提出整改内容及整改期限。现场检查报告内容包括检查单位的基本情况、检查内容、上次检查存在问题的整改情
5、况、本次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整改意见、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等。4.发现违法行为后依法处置。对有证据证明没有依法建设人防工程或可能及已经危害人防工程安全的行为,应依法依规限期纠正,符合立案条件的进行立案,依法进行处罚。(二)现场检查1.被检查单位是否依据审批内容依法按人防工程建设规范建设人防工程。2.被检查单位是否对存在问题按期整改。3.被检查单位是否依法拆除人防工程。(三)跟踪检查1.针对被检查单位存在的问题,向其发出整改通知书并限期整改。2.根据限期整改时限,跟踪检查整改落实情况。(四)建立监管档案县级以上人防主管部门监管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建设
6、单位监管档案。监管档案主要内容包括:1.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及负责人。—63—2.人防工程具体位置。3.人防工程建筑面积和使用面积数量。4.人防工程抗核爆等级。5.人防工程战时和平时使用用途。6.人防工程平时属于哪个区人防主管部门管理。7.人防工程安全检查时间、检查结果及问题处理情况。三、事后监管(一)个人和组织发现人防工程内有违法生产活动及改变人防工程战时效能、向人防工程内填充废气、废料等违法行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防主管部门进行举报,县级以上人防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二)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问题,符合立案条件的,及时立案查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
7、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155号令)等人防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立案查处案件严格履行调查取证等相关程序,依法查处并做出行政决定。(三)发现涉嫌犯罪的,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四)行政相对人和厉害关系人对人防主管部门在人防工程事后监管工作中做出的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人防主管部门或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63—四、责任追溯(一)加强层级监督。市人民防空办
8、公室对全市人防主管部门是否履行监管责任进行监督问责;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