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石油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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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洋石油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石油工业部颁发1987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海洋石油作业安全的管理,保障海洋石油作业中的人员生命及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第二十四条和第三十条,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海、领海、大陆架以及其它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资源管辖的海域内,按照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的合同或由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所经营的石油作业,以及进行相应石油作业的设施和负责实施相应石油作业的作业者和向作业者提供服务的

2、承包者。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工业部(以下称石油部)是负责监督实施本规定的政府主管部门。石油部设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以下称安全办公室)作为实施本规定的执行机构。    第四条为便于有效地实施本规定,安全办公室根据需要制定相应的具体办法,并由安全办公公室委派的地区代表(以下称地区代表)执行授权范围内的各项任务。    第二章作业许可和作业认可    第五条在本规定第二条所述的适用范围内,海上移动式钻井船(平台)首次进入并开始钻井作业前、固定式钻井平台开始钻井作业前、海上油(气)田生产设施开始投产前、海底长输

3、油(气)管线及陆岸输油(气)终端开始投用前,作业者或承包者应为其上述作业向安全办公室申请作业许可。    在本规定第二条所述的适用范围内,物探船、铺管船、固井船、酸化压裂船首次进入并开始作业前,作业者或承包者应为其上述作业向安全办公室申报作业认可。    第六条作业者或承包者在向安全办公室申请作业许可或申报作业认可前,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其它有关部门(以下称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其它各项有关手续。作业者或承包者在申请作业许可或申报作业认可的同时应按石油部的有关规定提交各项证书和(或)文件。    第七条安全办

4、公室对作业者或承包者按本规定第五条范围申请作业许可的设施及其作业条件和主要管理及操作人员资格,将按确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检查或审查。安全办公室在确认已经符合本规定第六条及石油部有关规定后,将向作业者或承包者颁发经石油部批准的“作业许可证”。之前,不得实施石油作业。作业者或承包者在未获得“作业许可证”之前,不得实施石油作业。    第八条安全办公室对作业者或承包者按本规定第五条范围申报作业认可的设施及其作业条件和主要管理及操作人员资格,经审查确认已经符合本规定第六条及石油部的有关规定后,将及时向作业者或承包者发出书面认可作

5、业的通知。作业者或承包者在未获得“作业认可通知”之前,不得实施石油作业。    第九条在石油合同的有效期内,“作业许可证”或“作业认可通知”的有效期限,根据不同类型的石油作业设施和石油作业情况,确定为1年至4年。在“作业许可证”或“作业认可通知”有效期内,安全办公室可进行必要的复查。    第十条作业者或承包者应在“作业许可证”或“作业认可通知”有效期满前申请批准延期,否则到期即自行失效。石油合同终止或解除之日,“作业许可证”或“作业认可通知”亦即自行失效。本规定第五条范围内的海上移动式钻井船(平台)和船舶在“作业许可

6、证”或“作业认可通知”有效期内离开中华人民共和国所管辖的海域后,再次进入本规定第二条所述的海域内进行石油作业前,作业者或承包者应重新申请作业许可或申报作业认可。在上述手续未履行前不得继续或重新作业。在“作业许可证”或“作业认可通知”有效期内,更换作业者、变更或增加主要石油作业设施、因事故中断或终止石油作业时,应及时或事先书面报安全办公室。安全办公室认为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    第三章安全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在石油作业过程中,安全办公室在认为必要时,将派安全监督检查人员到作业现场对作业安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交将监

7、督检查的有关要求提前通知作业者。    安全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1.作业者或承包者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    2.作业者安全应急计划的执行情况;    3.石油作业人员安全操作及石油作业设施安全运转情况;    4.可能存在或正在消除的事故隐患;    5.其他必要的安全检查。    第十二条安全监督检查人员发现有可能造成危及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的事故隐患时,有权要求作业者或承包者立即改正或限期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隐患。    第十三条安全监督检查人员在执行公务中具有如下职权:    1.要求作业者或承包者报告有关安

8、全情况,回答有关安全问题;    2.要求作业者或承包者提供有关的资料、文件、图表及证书或查看作业者的有关资料、文件、图表及证书;    3.必要时,可要求作业者或承包者对石油作业设施及其有关设备和安全系统进行测试、检验,或要求采取任何可行的方式进行检查。    第十四条作业者或承包者在接受安全办公室按本规定进行的安全监督检查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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