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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蒲城县地理标志花炮产品标准GF/PCHP7—2012烟花爆竹用木炭Woodcharcoalforfireworksandfirecrackers2012-09-01发布2012-10-01实施蒲城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GFGF/PCHP7-2012前言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是蒲城花炮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为强制性。本标准按照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一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定的原则编写。本标准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但本标准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烟花爆竹用木炭》地方标准是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批准对蒲城花
2、炮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公告》(总局2010年第104号公告)文件规定要求,规范发展蒲城花炮产业,保障蒲城花炮实施地理标志获得可靠保护而制定。本标准共分7章。本标准由蒲城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本标准由蒲城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归口管理。本标准起草单位: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本标准首次发布。8GF/PCHP7-2012烟花爆竹用木炭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烟花爆竹用木炭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包装、标志、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陕西蒲城县保护产地范围内申请“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生产企业生产烟花爆竹用木炭的制造和验收。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
3、通过本规范的引用而成为本规范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不包含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范,然而,鼓励根据本规范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GB/T6678化工产品采样总则3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烟花爆竹用木炭(以下简称木炭)以梨木、椿木烧制的炭,主要用于烟花爆竹产品。4技术要求4.1外观木炭应呈黑色不规则的棒块状固体。4.2小于10mm的颗粒量木炭用10mm×10mm筛子筛分的筛下物不大于5%。4.3炭头和夹杂物含量木炭通过10mm×10mm筛
4、子筛分的筛上物中炭头和夹杂物含量不大于1%。4.4水分木炭的水分应不大于5%。4.5灰分木炭的灰分应不大于5%。4.6固定炭8GF/PCHP7-2012木炭的固定炭应不小于80%。5试验方法5.1目视检查4.1条外观项目。5.2小于10mm的颗粒量的测定5.2.1原理称取一定质量的试样,用筛孔为10mm×10mm的筛子加以筛分,以筛下物质量占试样质量的百分数作为结果。5.2.2装置a)筛子:GF3W10.0×2.50平纹(GB/T5330-1985)铁筛。b)筛子架:使筛子能来回移动的木架或铁架。c)台秤:精确到0.1kg。5.2.3试验程序
5、称取试样10kg(准确到0.1kg),置于筛中,分次进行筛选,然后称筛下的质量。5.2.4木炭小于10mm的颗粒测定结果按式(1)计算:………………………………(1)式中:M-小于10mm的颗粒含量,%;m1-小于10mm颗粒的质量,kg;mc-筛前试样质量,kg。5.2.5允许误差两次平行测定结果相差不得大于1%。5.3炭头和夹杂物含量测定5.3.1试验程序从本标准5.2.4中测定后的筛上物(即大于10mm的)中仔细挑出炭头和夹杂物,称量(准确至0.1kg)。5.3.2炭头和夹杂物含量按式(2)计算:………………………………(2)式中:H-
6、炭头和夹杂物含量,%;m2-炭头和夹杂物的质量,kg;8GF/PCHP7-2012mC-筛前试样质量,kg。5.4水分测定5.4.1原理水分是指试样在取样时所含水分的总量。称取一定质量的试样,在102℃~105℃下干燥至恒量,以所失去的质量占试样原质量的百分数作为水分。5.4.2装置a)干燥箱:带有自动调温装置,并附有鼓风机或自然通风装置;b)干燥器:内装干燥剂(变色硅胶);c)玻璃称量瓶:直径60mm,高30mm;d)电子天平:精确到0.0001g。5.4.3试样制备将分析试样粉碎到全部通过60目筛(0.3mm),在102℃-105℃下干燥
7、到恒量。试样质量不得少于20g,供测试水分、灰分和挥发分使用。5.4.4试验步骤称取2g(准确到0.0001g)于已知质量的的称量瓶中,试样连同称量瓶置于已预热到102℃~105℃的干燥箱内,干燥2h–3h,取出,放人干燥器,冷却到室温(约30min)并称量,烘至恒重(两次称量之差不超过0.0002g)。5.4.5结果的计算木炭水分测定结果按式(3)计算:………………………………(3)式中:W—水分,%;m3—试样干燥后的质量,g;m—试样的质量,g。5.4.6允许误差水分的两次平行测定结果误差不得大于0.5%。5.5灰分的测定5.5.1灰分
8、测定5.5.2原理称取一定质量的试样,经干燥称量后放人高温电沪内灰化,然后在800℃士20℃的条件下灼烧到恒量(冷却后称量)。以残留物质量占试样原质量的百分数作为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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