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16050335
大小:36.00 KB
页数:10页
时间:2018-08-07
《潜山县城市容貌标准》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潜山县城市容貌标准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派出机构:《潜山县城市容貌标准(试行)》已经县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潜山县城市容貌标准》予以印发,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一日潜山县城市容貌标准一、引言(一)为加强城市容貌管理,营造整洁、优美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容貌标准》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标准。(二)本县市区内的建(构)筑物、道路、河道、环境卫生设施、公共设施、园林绿地、广告标志、照明、施工工地、
2、城市水域、公共场所和居民住宅区等,均执行本标准。(三)确定市区主要街道、广场、公共绿地和公共场所为一类市容管理区域;次要街道、胡同里巷、住宅小区等为二类市容管理区域。随着城市规模的不断扩大和管理需要,县政府将适时调整市容管理区域的类别。二、建筑容貌(一)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其造型、装饰等,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二)现有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应保持外形完好、整洁,并定期进行清洗、维护。城市主要街道的外墙面,属玻璃、面砖、石材类的,应每年至少清洗一次,属水泥、涂料等其他材质类的,应每三年至少清洗或粉刷一次,破损时业主应及时整修或拆除。(
3、三)在一类市容管理区域内,临街阳台、平台、走廊、窗口及外墙不得堆放、悬挂有碍市容的物品,封闭临街阳台和装修门面等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市容景观要求。(四)在一类市容管理区域内,禁止超出墙体设置防盗窗或防盗网,禁止沿街建筑物及其他设施设置遮阳(雨)装置,必要时经审批可设置店招替代,其外伸度不得超过1.3米,下沿高度不得低于2.5米,每条街应规范设置,统一外形,颜色与周围环境相一致,不得立柱,并应保持整洁、美观。(五)在一类市容管理区域内街道两侧,禁止擅自排放废水、废气、油烟、废渣,空调压缩机(排气扇)设置整齐规范,安装牢固安全,设置高度应在2.5米以上
4、,不得影响行人通行和安全,空调外机的冷却水应当引入室内或下水道,禁止随意排放。新建建(构)筑物上,太阳能热水器应按设计要求摆放,在临街外墙不得悬挂太阳能管线。(六)在一类市容管理区域内胡同里巷、楼群角道设置的景门,其造型、色调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街道两侧建筑物前,不得设置实体围墙或高围墙,一般采用下列形式分界:绿篱、花坛、草坪或透景、半透景围墙、栅栏。采用透景、半透景围墙或栅栏的,其高度不超过1.6米。(七)城市中不得有违反城市规划、影响市容的违法建(构)筑物。不得擅自改变建(构)筑物的外形结构和使用性质。(八)严禁在城市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上
5、擅自乱涂写、乱刻画、乱张贴、乱悬挂。(九)具有不同风格及历史价值的建(构)筑物(包括历史遗迹和名人故居等),应保持原有风貌特色,并设置专门标志,不得任意改动和拆除。(十)住宅小区应保持整洁、功能齐全,物业管理规范有序。(十一)各类烟囱必须达到环保要求的排放标准,其设置的位置、高度、外观、质量、安装、安全等符合规范要求并与周边环境协调,每年至少除锈或涂漆两次。(十二)严格控制室外装潢墙面玻璃亮度,严禁造成光污染。三、环境卫生(一)城市街道、公共场所应保持整洁。城市环境卫生设施齐全,城市垃圾及时清扫、收集、运输、处理。(二)不得随地吐痰、便溺和乱扔瓜
6、果皮核、烟头、纸屑、食品包装等废弃物;不得将渣土、粪便、污水等倾倒于道路及下水道;不得将固体废弃物或危险废弃物排入下水道和公共厕所管道;不得从楼上向地面、车内向车外抛弃各种废弃物。(三)不得占用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和其他各类公共场地从事家禽屠宰、肉类和水产品加工以及摆设烧烤、快餐、排档、小百货等影响环境卫生的经营活动。(四)不得在城市道路、绿地、广场、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各种废弃物。(五)道路两旁清掏出的下水道污泥、杂物以及修剪的树枝、花草等应及时清运。(六)沿街从事饮食业的门店及饮食摊点,应自行设置专用密闭垃圾贮存容器,容器不得占道摆放;
7、应安装油烟处理设施,禁止油烟直接排放,影响市容观瞻和卫生。(七)市区道路、公共场所清扫保洁必须避开人流量高峰期,定时清扫、保洁,做到垃圾定点、定时倒放,日产日清;主次干道每年5至10月份必须洒水除尘,每天不得少于两次。(八)道路、公共场所、单位庭院及居民小区应按照环境卫生设施设置规定和设置标准配备足够的环境卫生设施(垃圾箱、桶),并保持设施的完好、清洁,垃圾不得落地。(九)公共厕所应合理布局,保持地面、坑位、门窗、四壁及顶面的整洁卫生,沟槽、管眼应畅通,不得有蜘蛛网、蝇蛆、尿碱、异味。(十)未经批准,市区内的城市居民不得饲养鸡、鸭、鹅、猪、羊、兔
8、、犬等家禽家畜及食用鸽。宠物不得在市区道路和公共场所散放,宠物在户外排泄粪便的,携宠物人应当立即清除。(十一)医疗单位产生的废弃物应使用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