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岭镇野外火源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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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长岭镇野外火源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减少森林火灾的发生,使野外用火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根据《森林防火条例》和《四川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镇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镇范围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林区野外用火都必须执行本办法。第三条各行政村村民委员会主任、村森林防火领导小组组长直接负责本辖区范围内的野外用火管理。其辖区发生森林火灾一次,村支部书记、村委主任各罚款100元,发生火警或荒火一次,各罚款50元。护林员负责本责任区的野外火源管理,责任区内发生森林火灾一次,护林员扣发一个月工资,发生火警或荒火一

2、次,扣发半个月工资。第四条各行政村村民委员会和森林防火领导小组必须划定森林防火责任区,确定每个山头地块责任人(护林员),建立森林防火责任制度,签订责任书,开展定期检查。第五条在责任区的护林员要严格执行上级有关森林防火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巡护森林,严格管理野外用火,及时报告火情,对违章用火要及时制止和协助处理。并与临界的护林员协调关系,共同搞好交界处森林防火工作。第六条-5-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林区活动的人员必须实行入山登记制度,由责任区的护林员负责登记,走出林区后注销,进山人员同时必须做到“

3、六不准”,即:不准在林区内吸烟,乱丢烟蒂和火柴梗;不准在林区内燃放烟花爆竹、上坟烧纸、烧香、点蜡烛;不准在林区持枪狩猎、烧山驱兽;不准在林区野炊、烤火、取暖;不准在林区玩火取乐;不准痴呆人带火种进入林区活动。第七条森林防火期内,确因生产需要在林区用火的,必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领取《野外生产性用火许可证》,方可用火。大型生产性用火,如造林炼山,烧荒开垦、烧木炭及从事林副业生产活动等,必须由用火单位或个人在用火前提出书面申请,村委会和村防火领导小组签署意见,上报镇人民政府,镇政府和镇森林防火指挥所接到报告后,派员实地

4、核查,确认符合安全用火标准的,核发野外生产性用火许可证,做到凭证用火。其它生产性用火,如烧灰积肥、烧田梗草等,凡在离林地50米之内用火的都要由用火单位或个人向所在行政村防火领导小组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方可用火。村森林防火领导小组必须将野外用火情况登记造册,建立档案,大力提倡改烧田梗草为劈、割田埂草,改烧灰积肥为堆肥。离林地50米之外的生产性用火也要严格控制,加强管理。经批准的野外生产性用火,由批准单位同时报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备案。第八条经批准的用火单位或个人在用火时必须自觉做到“六不烧”-5-,即:防火线

5、不合格的不烧;风力在三级以上不烧;火险天气在四级(含四级)以上不烧;防火人员及扑火工具不到位不烧;用火单位的领导不在场不烧;上山火不烧。加强防范,严防走火。第九条批准野外生产性用火必须审核下列内容:1.用火地点:是否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2.天气情况、用火时的风力和火险天气等级预报是否是三级以下;3.安全防范措施是否落实:根据用火规模的大小是否落实好防范措施,包括防火设施、防火人员、扑火工具、点火方式等;4.申请用火的范围系确实需要的生产性用火,非生产性用火一般不予批准。第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批准用火和发放《野

6、外生产性用火许可证》。1.森林防火戒严期和森林火险等级在四级(含四级)以上的天气。2.本办法第八条所列“六不烧”中的各项措施尚未落实的。3.本办法第六条所列“六不准”用火的。4.老、弱、病、残、痴呆、孕妇、未成年人进入林区用火的。5.非本行政区域内的野外生产性用火。第十一条在森林防火期内,必须在林区进行的实弹演习,爆破、勘察和施工活动,必须报县森林防火指挥办公室,由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报请上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批准才能进行,并落实防火措施。第十二条-5-在防火期内和高火险天气,各村确定专人采用敲锣的办法示警,并确定

7、专人佩带森林防火红袖套,开展森林防火巡逻检查。学校要开展《森林小卫士》活动,举办森林防火课。并向学生发放森林防火宣传卡,由学生家长签字后返回,学校定期出黑板报和布置作文内容。在林区主要通道和路口,都要设置野外用火管理警告牌和宣传牌、标语,每个村利用墙壁、石岩书写宣传标语10幅以上,并且根据需要设立森林防火了望哨和防火检查站,加强设卡管理。第十三条在森林防火戒严期内,林区严禁一切野外用火。随意用火发现一起,处理一起,对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机械和居民生活用火,也应当严格管理,严加防范。第十四条在森林防火期内,村委会、村

8、森林防火领导小组要指定人员收听(看)广播、电视的火险等级预报节目,作为控制野外火源和审批野外生产性用火许可证的依据。第十五条镇政府每年举办一、二次森林防火知识培训班,提高广大干部、群众的森林防火意识,增加森林防火知识,提高森林防火的防御力和扑火技术。第十六条森林防火期内,镇政府设立森林火灾隐患举报电话,电话号码为:0818-8253001,对举报有功者给予适当奖励,并对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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