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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佳作:浅谈诚实守信原则的起源与在我国合同法中的地位-->佳作:浅谈诚实守信原则的起源与在我国合同法中的地位[摘 要] 诚实信用原则起源于罗马法,确立于1907年的《瑞士民法典》。作为合同法基本原则的诚实信用原则,在不同的国家有着不同的立法表达方式,我国现行《合同法》规定的体系完整的义务群,是诚实信用原则的很好体现。诚实信用原则与合同法规范在产生依据、表现方式、适用等方面有着诸多不同的特点:在我国合同法中,诚实信用原则具有重要的功能,它是合同当事人的行为准则,是立法者保证合同法内在精神统一性的重要概念和技术手段,是授予、也是限制法官自由裁量权的依据。
2、[关键词] 诚实信用合同法基本原则Abstract:BonafidedoctrinestemmedfromRomanlaedbytheCivilLaicgroupofobligationsinourcurrentcontractLahoanifestateandho-portantfunction.Itcoverstherulesobeyedbycontractingpartiesandalsothecrucialconceptandtechnicalmethod,thecontractlainternalspirit.Itimpoitsjudge
3、srightofdiscre-tion.KeyWords:Bonafidedoctrine;Contractlaentalprinciple作为合同法中的一项重要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的地位在当代合同法中呈不断加强的趋势,已成为合同法的精髓和灵魂。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诚实信用原则在我国合同法律制度中的地位和作用发生了令人瞩目的变化。深入研究分析这一变化,对于我们深刻理解我国《合同法》具有重要意义。一、诚实信用作为合同法基本原则的形成与发展(一)萌芽阶段合同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起源于罗马法,在罗马法中被称为“善意”(bonafides)原则。诚实信
4、用一语意为诚实、善意、正当、守信等。罗马帝国商品经济的繁荣,为诚实信用原则的形成提供了良好的社会经济条件,促进了合同法律关系的发展。由于罗马法时期奉行着亚里士多德的契约哲学,所以实际上源于道德的善的诚实信用在契约中体现得非常充分。作为与严正契约的对称,在诚信契约中,债务人不仅要承担契约规定的义务,而且必须承担诚实、善意的补充义务。就诚信契约发生的纠纷,按诚信诉讼的程序处理。在诚信诉讼中,承审员并不受契约含义的约束,而是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对契约进行解释,并可根据公平原则对当事人的约定进行干预,以消除某些约定的不公正性,按照通常人的判断标准增加或
5、减少当事人所承担的义务。诚信契约与严正契约的最大区别反映在两个方面:一是在履行中的要求有明显差异。在严正契约中,债务人只需严格依照契约的规定履行义务,但凡契约未规定的事项,债务人均不需履行,即使要对契约进行解释,也只能以契约所载的文字含义为准,但在诚信契约中,则对当事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为诚信契约的当事人在被要求按规定承担契约所规定的义务的同时,还要遵守善意、诚实的义务,这种义务是作为默示条款补充到契约中的。二是在诉讼过程中的差异。在因严正契约发生的诉讼中,承审员只能严格依照契约的条款对案件进行裁判,而不像在诚信诉讼中那样,可以由法官行使自由裁量
6、权。罗马法中的诚信契约和诚信诉讼是近现代诚实信用原则的渊源。〔1〕这说明,在罗马法阶段,诚实信用贯穿于实体法和诉讼法,在实体法和程序法的民事关系中都有着具体的应用。诚信诉讼的结果结晶为实体法性的合同制度或近似制度,其间蕴含着大量的诚信的行为规范。虽然诚信诉讼的种类不限于债的关系,但在最典型的债如买卖、互易、租赁、行纪、委托中均有涉及。〔2〕(二)形成阶段罗马法的规定对后世的民法产生了重大影响。从欧洲近代史上的法典编纂运动到德国民法典的制定,是诚实信用原则的形成阶段。这一时期的典型法典,均规定了有关诚实信用的条款。《法国民法典》第1134条规定:“契
7、约应以善意履行之。”学者们一般将该规定所要求的“善意”解释为诚实信用。第1135条规定:“契约不仅依其明示发生义务,并按照契约的性质,发生公平原则、习惯或法律所赋予的义务。”这说明,法国民法典已经明确表明诚实信用适用于合同关系,但是在法国民法典问世以后,由于实证法学强调法学作为独立科学的性质,因而源自自然法学的道德法理论受到了自由主义法理学的彻底抛弃。也正因为如此,源于道德的诚实信用在私法中的地位也受到了威胁。诚实信用是作为意思自治的补充而存在的,由于有契约自由原则,要求当事人严守契约并不彻底,诚实信用原则仅仅适用于合同的履行。19世纪的法国-->
8、”这条规定与《法国民法典》和《撒克逊民法典》相比,诚实信用的使用范围由契约的履行扩到了债的履行,给予法官以较大的自由裁量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