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牧兽医行政法学讲义

畜牧兽医行政法学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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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畜牧兽医行政法学讲义授课对象:2005级动物医学专业(1、2班)学时:32学时授课教师:杨亮宇(副教授)时间:20008.03-07第一章畜牧兽医行政(讲义)第一节 畜牧兽医行政的概念和特点一、行政行政是实现国家管理的一种公务活动,具有普遍性,任何国家都存在行政活动、行政机构、行政人员和行政经费开支的客观现象。行政是国家行政机关为实现国家意志,依法行使国家权力,对国家事务进行组织与管理的活动。行政的特点:第一、行政属于国家;第二、行政必须是处理公务;第三、行政是国家活动的一种形式;第四、行政是国家的

2、管理活动;第五、行政以宪法、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二、畜牧兽医行政畜牧、兽医行政是国家行政的一部分,是畜牧、兽医行政机关代表国家依法对畜牧、兽医事务进行组织与管理的活动。畜牧、兽医行政具有的特点:第一,畜牧、兽医行政的主体必须是各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及依法授权机构。第二,畜牧、兽医行政是畜牧、兽医行政主体代表国家对我国畜牧、兽医事务进行管理的行政活动,是国家活动的一部分。第三,畜牧、兽医行政以宪法、法律和畜牧、兽医法律,条理,细则,规章和国际公约等为依据。第四,畜牧、兽医行政的目的在于有效防治

3、动物疾病,作好公共卫生,保障人畜健康,维护畜牧、兽医正常生产工作秩序,促进畜牧业经济发展。第二节 畜牧兽医行政的对象和范围一、畜牧兽医行政的对象畜牧、兽医行政的对象是指畜牧、兽医行政主体代表国家,在组织管理畜牧、兽医事务中,其行政行为所指向的对象。可归纳为:1、对象之一:人(由于人们从事了畜牧、兽医某项工作而成为畜牧、兽医行政管理对象。)2、对象之二:动物、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3、对象之三:草原、饲草、饲料、添加剂4、对象之四:兽药、药物饲料添加剂1455、对象之五:加工机械、仪器设备、原材料等有关物

4、品6、对象之六:环境、牧场、厂房、圈舍等设施7、对象之七:其它二、畜牧兽医行政的范围畜牧、兽医行政的范围亦很广泛。按畜牧、兽医行政的具体内容可将其划分为: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管理,草原的管理,兽药生产经营使用管理,畜牧、兽医行政许可管理,动物饲养、屠宰、运输、购销及动物产品加工、生产、运输活动的管理,动物疾病诊疗、动物防疫检疫的管理,动物、动物产品进出口业务管理,有关证章标志的管理,畜牧、兽医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畜牧、兽医行政执法司法等等。第三节畜牧兽医行政组织机构一、

5、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政府设立,并代表国家和地方各级政府管理畜牧、兽医方面事务的职能机关。我国畜牧兽医管理工作的行政主体是各级人民政府的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主要包括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1)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我国国务院所属的农业部,是全国的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动物生产、动植物内外检疫、动物防疫、动物药品及其他畜牧兽医管理工作。(2)地方各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包括省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地市

6、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和县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三个层次。1、国务院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的职责(1)负责制定畜禽防疫、检疫、种畜禽资源保护、培育和审定、种畜禽生产经营、饲草饲料生产经营、兽药生产经营及其它畜牧兽医行政规章、制度、办法、技术规范、标准以及规划、计划。(2)规定、公布国家畜禽防疫、检疫对象、畜禽疫情;畜禽品种;药物饲料添加剂允许使用目录;进口兽药注册目录;审批、发布国家兽药标准等等。(3)负责全国的畜禽、畜禽产品和有关方面的防疫、检疫及其它兽医卫生工作的监督与管理,负责对全国兽药生产、经营、

7、使用的监督管理,负责对全国种畜禽管理等等。(4)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所需各种证、章、标志。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的职责。(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一级农牧行政管理机关发布的有关管理规定,根据法律法规授权,起草或制定地方畜禽防疫、检疫及有关管理办法、技术规范和有关规定。(2)拟定地方畜禽防疫规划、计划并监督执行等等。145(3)负责辖区内畜禽防疫、检疫及其它兽医卫生工作的管理与监督,负责辖区内兽药生产、经营、使用的监督管理等等。(4)调查、处理兽药生产、经营、使用中的质量事故和

8、纠纷,决定行政处罚等等。3、国务院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农业部兽医局),主要工作任务是:(1)承办起草动物防疫检疫法律、法规和政府间动物检疫协议,发布禁止入境动物及其产品名录;(2)研究、指导动物防疫检疫队伍和体系建设,组织兽医医政管理、兽药药政药检和兽医实验室监管;提出动物防疫检疫、畜禽产品安全、动物福利方面的方针、措施并组织落实;(3)组织制订兽医、兽药标准并监督实施;(4)组织兽药、兽医医疗器械和兽用生物制品的登记和进出口审批等。(兽医局内设综合处、医政处、防疫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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