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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8-07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编号:160009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服务指南(项目编码:160009)发布日期:2016年12月日实施日期:2017年01月日发布机构:黄河水利委员会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服务指南一、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在黄委本级负责审查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的申请和办理。二、审查类型前审后批。三、审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主席令第74号,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八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主席
2、令第88号,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第二十七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号,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十一条;4.水利部、国家计委《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水政〔1992〕7号);5.水利部《关于黄河水利委员会审查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权限的通知》(水政〔1993〕263号);6.水利部《关于印发<简化整合投资项目涉水行政审批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水
3、规计〔2016〕22号);7.黄委《关于印发<简化整合投资项目涉水行政审批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黄规计〔2016〕297号,2017年9月11日以黄办〔2017〕285号修订);8.《黄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黄水政〔1993〕35号,2017年9月11日以黄办〔2017〕285号修订);9.《黄河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技术审查标准(试行)》(黄建管〔2007〕48号,2017年9月11日以黄办〔2017〕285号修订)。四、受理机构黄河水利委员会行政许可办公室(以下简称黄委许可办)。五、决定机构黄河水利委员会
4、(以下简称黄委)。六、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七、申请条件(一)申请受理条件1.申请人: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业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2.申请项目:所申请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属于黄委职权范围。3.项目申请报送程序符合规定,申请材料齐全完整、符合法定形式、报告内容格式符合规范。(二)准予许可的条件1.建设项目的工程建设方案符合江河流域综合规划、区域综合规划及防洪规划、岸线利用规划、河道整治规划等专业规划;2.符合防洪标准和有关技术要求;3.对河势稳定、水流形态、水质、冲淤变化无不利影响,或者所造成的不利影响可通过采取措施予以补救;4.不妨
5、碍行洪、不降低河道泄洪能力,或者所造成的不利影响可通过采取措施予以补救;5.不妨碍堤防、护岸和其他水工程安全,或者所造成的不利影响可通过采取措施予以补救;6.不妨碍防汛抢险;7.建设项目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适当;8.不影响第三人合法的水事权益或与第三人达成有关协议;9.符合其他有关规定和协议。不具备或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不予批准。八、申请材料目录序号提交材料名称原件/复印件纸质/电子要求1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申请函原件3份纸质简要说明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建设方案、前期工作进展情况、相关部门意见等。2河道管理范围内建
6、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申请书原件3份纸质 3建设项目依据文件复印件3份纸质 4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3份纸质 5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原件3份纸质报告内容包括: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情况及该建设项目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建设项目对河势变化、堤防安全、河道行洪、河水水质的影响以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6有关部门初步意见原件3份纸质建设项目在黄委直管河段的,需提供省级河务主管部门的初步意见。7其他有关材料原件/复印件3份纸质1、建设项目影响黄委所属国家基本水文测站的,需按照“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工程的审批”要求提供相关材
7、料;2、建设项目涉及蓄滞洪区、洪泛区的,按照“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要求提供相关材料。注:所需材料、份数可视项目情况以及技术审查要求增减。九、申请接收申请人可通过到行政许可窗口报送、邮寄等方式提交材料。1.窗口接收:河南省郑州市金水路11号黄河水利委员会行政许可办公室(107室)2.邮寄接收:河南省郑州市金水路11号黄河水利委员会行政许可办公室,邮编450003十、办理基本流程1.申请:建设单位以正式公文形式向黄委提交申请,及相关材料。2.申请受理:黄委许可办受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查申请,根据下列不同情形
8、分别做出处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予以受理,并发出受理通知书;提交的材料不完备或者申请书内容填注不明的,通知申请人补正;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向有受理权限的机关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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