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无政府状态”下国际法之遵守

论“无政府状态”下国际法之遵守

ID:16032507

大小:32.23 KB

页数:17页

时间:2018-08-07

论“无政府状态”下国际法之遵守_第1页
论“无政府状态”下国际法之遵守_第2页
论“无政府状态”下国际法之遵守_第3页
论“无政府状态”下国际法之遵守_第4页
论“无政府状态”下国际法之遵守_第5页
资源描述:

《论“无政府状态”下国际法之遵守》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论“无政府状态”下国际法之遵守[内容提要]国际社会缺乏统一的立法、行政机关和具有集中管辖权力的司法机构。在这种“无政府状态”下,国际法的遵守、实施成为国际关系中最为复杂的问题之一,学界历采取回避的态度。但依靠强制力推行法律的观点也日益受到法理学界的质疑。从利益分析的新基点出发,法律实质上是社会分配、平衡和调整利益的工具,法律之所以得到遵守,除了一定意义的强制这一外在措施外,更重要的是其调整、规范具有切合人们利益要求的价值取向。国栗际法本身是利益协调的产物,是各种利益卉的外在抽象,这是国际法能够超越秩序缺ǚ陷(当然也具有一定的外在拘束力)

2、事实ㄜ上得到遵守的根本原因。[关键词]俸“无政府状态”、国际法、遵守、利益分梢析“由于与国内法相比,国际法缺乏强制执行力,如何促使国家遵守国际法的石问题成为了国际关系中最为复杂的问题之摒一。”这一断言表明国际法的遵守、执行诈仍是国际社会的“老大难”问题。至于“钍强制力”标准,长期以来,国际法的研究躇有一个基本定式,就是将国际法问题与国嗒内法进行横向对比。例如,19世纪的英蜒17/17国法学家奥斯汀从国内法出发,认为真正た的法律是主权者发布的“命令”,并且主权者拥有强制执行其命令的权力,而作为“各国间普遍流行的意见和情绪”的国际蕤法

3、并非如此,因而不是法律,只能是一种嗤“实在道德”(positivemor嘿ality)。实际上,法律的遵守也并不仅仅是“强制力”的产物。在任何一个贻民主社会,如果出现一部倒行逆施的法律娲,并且依靠强制力去推行,也是决不能成E功的。因此,强制力只是促进法律遵守的磋一种“后置”方式,将“强制力”作为法律遵守的惟一或主要标准显然与现实不符轻,事实上许多人行为处事甚至并不知道相关法律的存在。在国家“分权”、缺乏强豪制的国际社会,国际法的遵守更是如此。湮当然,另一方面国际法也具有相对独立性铮,即具有一定的法律拘束力,然而这种拘祷束最终也是为

4、了保障大多数成员的利益。腈一、国际社会的“分权”结构对国际赖法遵守的影响众所周知,国际社会是斐一种国家主权的“无政府状态”,这与国内社会有很大不同。国内社会有共同的中唣央政府,有统一的宪政秩序和立法、行政雒、司法机关,其权威能借助这些机构和服茼从的信念自上而下传递。国际社会则是主抗权平等的社会。“平等者之间-无管辖权愈”。主权国家既相互平等,又彼此独立,桃国家之上没有一个至上权威。因此,国内雎17/17社会是一个基于统治权的“集权”体制,惬而国际社会是一个基于国家相互协作的“滓分权”体制。1、国际社会的“分权廴”体制。国际社会的“分权

5、”体制表现在“纵”、“横”两个层面:纵的方面,国呙家之上没有中央政府,国家之间欠缺强有嗌效的约束机制,而国家之下国际法的效力傣无法直接到达;横的方面,就“国际立法葜”而言,现行国家间还没有一个统一的立棚法机关。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的功能主要汪是促进国际法的“编纂与逐步发展”,安啜理会也主要是对有关“和平与安全”的问掭题作出决定,实质上是一个执行机关。许卸多国际法律的制定需要举行联合国大会或豳召开专门的外交会议来进行。在“国际执仞法”方面,虽然安理会具有某种执行性质咤,但其功能局限在有关“和平与安全”方u面,而且“大国一致”的原则常使其忙

6、于漯协调,而失于无效。在很大程度上,国际淦法的实施主要还是依靠国家自身。在“国︽际司法”方面,国际法院缺乏对案件的强徙制管辖权,国际刑事法院的功能仅限于“с补充”性质,即使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构尊已补缺漏,拥有强制管辖权,但判决之前诜需经当事方磋商,判决之后需其“自力救殚济”。因此,许多国际争端往往不是依靠国际司法机构解决,而是主要通过外交途躞径来进行,国际司法更多意义上只是一个劬备用的“后盾”。17/17如此分权体制反映忌出,国际法实际上仍是一个国家“自治”挽与“同意”的体制。没有国家的明示或默昃示“同意”,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难以达铗

7、成;没有国家的“自治”,已形成的国际菠法难以达于国内而发生效力。一句话,国弯家仍是国际社会的主要行为体,国际法仍笤主要是“调整国家之间的法”。国家既是候国际法的制定者,也是国际法的解释者和迓执行者。国际法的这种“无政府”结构使其效力由于利益的争斗而处于不很确定的刀状态,国际法比之国内法还只是一种“弱港法”。2、国际社会的“多权威”状砣态。从国际法的发展背景来看,晚近全球敉化的进展、多元化的治理,还使国际社会续进入所谓“新的中世纪时代”。本来,1茌648年以民族国家为中心的威斯特伐里借亚体系结束了欧洲的中世纪状态,但正如维中世纪宗教普世

8、主义和世俗普世主义的对初立一样,全球化时代存在着民族国家体系锊和跨国市场经济相竞争的二元普世主义,氅这使历史的发展又螺旋式地“回到未来”ч,即进入“新的中世纪时代”。也正如中哮世纪权威既来自教皇、主教、教会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