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假、产假、哺乳假总结(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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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省相关规定一、相关假期1、婚假:婚假3天+晚婚假10天=13天再婚的享受婚假,但不享受晚婚假。2、产假:98天+晚育产假30天=128天晚育的,男方有护理假10天(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苏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办法)。(晚育产假及护理假不是劳动法规规定,属于奖励性措施,建议单位给。)3、哺乳假: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每天1小时(含人工喂养),多胞胎的,多哺乳一个每天增加1小时。延长哺乳假《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二条,婴儿满周岁后,经医疗单位诊断为体弱儿的,可延长哺乳期,但以不超过半年为限。上班有困难者,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休半年的哺乳假,工资不低于80%。二、工

2、资待遇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九条:劳动者依法享有的法定节假日以及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晚婚晚育假、节育手术假、女职工孕期产前检查、产假、哺乳期内的哺乳时间、男方护理假、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等期间,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三、对于违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怀孕、生育、流产、哺乳的,可参照规定给与相应的假期,按照病假处理,但不享受生育待遇。相关法律法规等:1、《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第六条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

3、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4、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第九条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2、《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一条 男女双方经依法登记结婚且均未生育过的,即可生育一个孩子。  提倡和鼓励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孩子,鼓励公民晚婚、晚育。  男年满二十五周岁或者女年满二十三周岁初婚,为晚婚。女年满二十四周岁初次生

5、育的,或者年满二十三周岁结婚后怀孕的初次生育,为晚育。第三十条 对晚婚的,延长婚假十天。夫妻双方晚婚的,双方享受;一方晚婚的,一方享受。  对晚育的,延长女方产假三十天,给予男方护理假十天。  前两款规定的假期视为出勤,不影响工资、奖金及福利待遇。3、《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4、《苏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办法》女工三期内(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待遇规定,详细明细如下:步骤/方法1.保胎假,工资按照病假发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怀孕女职工,经医师诊断出具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假期工资可按病假工资标准发放。2.产前假,工资按照八成发女职工请产前假期间的工资,“其工资按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6、发给”。这里的本人工资是指按女职工请产前假或请产假前正常出勤月的实得工资(不包括生产性津贴和奖金)计算。在增加工资时应作出勤对待。”3.产假领生育生活津贴女职工产假期间,如已参加了生育保险,根据生育保险的规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贴和医疗津贴,其所在单位不再支付产假工资。生育生活津贴的标准是该年度本人缴纳社会保险的基数,有多长产假,就领多久的生育生活津贴。医疗津贴3000元。如员工所在单位没有参加生育保险,产假期间应当按规定支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女职工应当得到的生育保险其他待遇,也应当由单位承担。4.哺乳假,六个半月按照工资八成发,再延长期间按七成发。六个半月哺乳假的工资按本人原工资的

7、百分之八十发给。这里的本人工资是指按女职工请产前假或请产假前正常出勤月的实得工资(不包括生产性津贴和奖金)计算。若女职工生活困难,符合本市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单位应按有关规定给予困难补助。如女职工六个半月哺乳假期满后,确有困难,要求继续请假为婴儿哺乳的,各单位可根据生产和女职工的实际情况,哺乳假可酌情延长,但不得超过一年。这期间,其工资按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发给(生活确实有困难的,可适当提高,但最高不超过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注意事项·另外:单位增加工资时,女职工按规定享受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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