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有义:致命的集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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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致命的集资作者:徐凯等来源:《财经》杂志来源日期:2012-2-28本站发布时间:2012-2-289:13  吴英案的发生背景,是全国范围内的民间借贷难题。虽然打击力度不减,但非法集资类案件数量迭增,非法集资活动形式亦更丰富。放开金融垄断、松绑民间融资方为正途  女儿终审被判死刑后,瘦削的吴永正立刻带着满箱的材料赶到北京,接连数日参加研讨会、接受多家媒体采访,坚称自己的女儿吴英“没有犯罪”。  现年31岁的吴英,系浙江东阳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原董事长,2009年12月18日,因集资7.7亿元,其中3.8亿元尚未归还,金华市中级法院以集资诈骗罪判处吴英死刑。2

2、012年1月18日晚,当日才接到通知匆匆赶到杭州的吴英案辩护人、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杨照东和同事张雁峰,收到了浙江省高级法院的终审裁定:吴英因集资诈骗罪二审被判死刑。  消息传出,舆论普遍同情,希望负责死刑复核的最高法院能够“刀下留人”。2月14日,最高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通报,已受理吴英集资诈骗案,将审慎处理本案。  等待最终命运的吴英,只是因“非法集资”而丧失人身自由甚或生命的众多民间“传奇”中最受关注一例。浙江民间资本活跃,据浙江省高级法院数据,从2007年到2011年,共有219人因犯集资诈骗罪而被判处刑罚,因集资诈骗罪而获刑的人数从2007年的8人上升

3、到2011年的75人,增长超过8倍。  集资诈骗罪是非法集资类案件刑期最高的一种罪名。根据最高法院2011年颁行的《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可能触犯的罪名还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经营罪、虚假广告罪和“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其中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最为典型。  公安部数据显示,2008年至2010年,全国公安机关破获非法集资类案件5000余起;2011年1月至9月,全国共立非法集资类案件1300余起,涉案金额达133.8亿元。非法集资类案件的发生背景,是全国范围内的民间借贷难题。在浙江京衡律师集团主

4、任陈有西看来,“吴英案表面上好像是一个小姑娘的事情,实际上成了民间金融借贷的一次集中体现。”  从某种意义上讲,这也是中国宏观调控“不适之症”与金融监管积弊的全面爆发。  在这个背景下,《财经》杂志回溯非法集资的历史及其发展过程中的法制变化,希望厘清非法集资和民间借贷的界限所在。总体来看,法律在进步,而金融环境的压抑造成了单一依靠刑法难以治理,因此需寄望下一步司法、金融的全面改革。  危机之际,正是改革之机。  非法集资溯源  1994年4月11日,经最高法院核准,北京市长城机电科技产业公司(下称长城机电)总裁沈太福被处决。沈虽被定以贪污罪和行贿罪,但该案实际

5、上却是改革开放后“非法集资第一案”,最终被认定集资13.7亿元,波及20余万人。  该案发生时正值1992年到1993年中国经济过热的时期。1992年国内生产总值增长14.2%,固定资产投资比上年增长44.4%。在这种情况下,如长城机电这类“乱集资”开始大量出现,紧随其后的“无锡邓斌非法集资案”,融资额达32亿元,引发监管部门注意。  因当时非法集资相关罪名尚未设立,如同沈太福,邓斌最后因贪污、受贿、行贿、投机倒把和挪用公款等罪名被判处死刑。  1992年至1994年,政府将失控的民间集资行为视为“乱集资”。1993年,为整顿金融秩序,国务院发出《关于坚决制止

6、乱集资和加强债券发行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任何地区、部门、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准在国务院有关规定之外以各种名义乱集资。1993年9月,国务院发布《关于清理有偿集资活动坚决制止乱集资问题的通知》,除股份公司股票、企业债券、短期融资券或金融债券外,其余有偿集资活动都被禁止。  1995年被称为“中国金融立法年”。按照北京大学副校长吴志攀的总结,这一年,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先后颁布了“五法一决定”:《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担保法》《票据法》《保险法》,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基本确立了中国的金融制度。  其中,单行刑法《关于

7、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正式确定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该决定第七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最高处十年有期徒刑;第八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的,最高可处死刑。  1997年后新《刑法》增加了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和金融诈骗罪两节,对上述决定的内容全部吸收,还增加了“擅自发行股票、公司、债券罪”。自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成为悬在民间集资者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  一边是打击,一边是各种形式的集资日益蔓延开来。随着分业监管体制的完善,政府也加强治理

8、民间集资的力度。1998年4月,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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