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分则课件_第一章__侵犯财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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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法分论徐光华基本框架:第一部分:侵犯财产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第二部分: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第三部分: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四部分: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国防利益罪、军人违反职责罪学习时指定的参考书目:1、高铭暄、马克昌、赵秉志主编:《刑法学》。2、陈兴良:《规范刑法学》3、张明楷:《刑法学》,法律出版社。盗窃罪刑法修正案八将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修改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客体与对象1.对象:他人占有的财物。注意问题:(1)自己所有的财物被公务机关占有或被他人合法占有时,视为他人占有的财物。2003年卷二10.李某花5000元购得摩托车一辆,半年后,其友王某提出借用摩托车,李同意。王某借用数周不还,李某碍于情面,一直未讨还。某晚,李某乘王某家无人,将摩托车推回。次日,王某将摩托车丢失之事告诉李某,并提出用4000元予以赔偿。李某故意隐瞒真情,称:“你要赔就赔吧。”王某于是给付李某摩托车款4000元。后李某恐事情败露,又将摩托车偷偷卖给丁某,获得款项3500元

3、。李某的行为构成何罪?(A)A.盗窃罪B.诈骗罪C.销售赃物罪D.盗窃罪和诈骗罪的牵连犯[案例]:叶文言、叶文语等盗窃案——窃取被交通管理部门扣押的自己所有的车辆后进行索赔的行为如何定性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后查明:2000年10月5日,被告人叶文言驾驶与叶文语、林万忠共同购买的浙CD3587号桑塔纳轿车进行非法营运,轿车被苍南县灵溪交通管理所查扣,存放在三联汽车修理厂停车场。后叶文言、叶文语与被告人王连科、陈先居、叶启惠合谋将该车盗走,并购置了两套与交通管理部门制服类似的服装。10晚,将汽车偷走,并予以销赃。2001年1月8日,被告人叶文言、叶文语以该车被盗为由,向灵溪交通管理所

4、申请赔偿。经多次协商,获赔11.65万元。——以上各行为人均被认定为盗窃罪,被判处四年六个月至十年六个月不等的刑罚。2.具体内容:(1)电信码号、电信卡、上网账号、密码。(刑法第265条: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定盗窃罪。)将电信卡非法充值后使用,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定盗窃罪。(司法解释的理由在于,这种情形并没有骗人,而是骗了一个机器)明知是非法制作的IC电话卡而使用或者购买并使用,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定盗窃罪。非法制作或者出售非法制作的IC电话卡,数额较大的,应当以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追究刑事责任

5、,犯罪数额可以根据销售数额认定。(2)虚拟财物。(3)财产凭证。注意:a.不记名、不挂失的财产凭证,视同货币;b.记名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如果票面价值已定并能即时兑现的,按票面数额和利息计算犯罪数额;如果票面价值未定,但已经兑现的,按实际兑现的财物价值计算,尚未兑现的,可作为定罪量刑的情节。不能即时兑现的,或者能即时兑现但已经被丢失、毁弃的,如果失主可以通过挂失、补领、补办手续等方式避免实际损失的,票面数额不作为定罪量刑的标准,但可作为定罪量刑的情节。(二)客观方面1.秘密性。2009年司法考试指定用书的观点:秘密具有如下三个特征: (1)特定性。是指相对于财物的所有人或保

6、管人来说,是一种隐藏性的行为。(2)主观性。行为人自以为采取了一种背着财物的所有人或保管人的行为。(3)相对性。秘密与公然之间是相对的,秘密窃取之秘密,仅意味着行为人意图在财物所有人或保管人未觉察的情况下将财物据为己有,但这并不排除盗窃罪也可能是在光天化日之下而实施。例如,犯罪分子大摇大摆地开车进入某工地,将建筑材料运载而去,这就是利用了人们误以为其是合法运输而未觉察的情况下进行盗窃。例如,实践中出现的假冒搬家公司偷别人家里的东西。2005年卷二60.关于盗窃罪的认定,下列结论哪些是正确的?()A.甲因饮酒过量醉卧街头。乙向围观群众声称甲系其好友,将甲扶于无人之处,掏走甲身上一千余元离去。

7、乙的行为构成盗窃罪B.甲与乙在火车上相识,下车后同到一饭馆就餐。乙殷勤劝酒,将甲灌醉,掏走甲身上一千余元离去。乙的行为构成盗窃罪C.甲去一餐馆吃晚饭,时值该餐馆打烊,服务员已下班离去,只有老板乙在清账理财。在甲再三要求之下,乙无奈亲自下厨准备饭菜。甲趁机将厨房门反锁,致乙欲出不能,只能从递菜窗口眼看着甲打开柜台抽屉拿走一千余元离去。甲的行为构成盗窃罪D.甲在街头出售报纸时发现乙与一摊主因买东西发生纠纷,其携带的箱子(内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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